简述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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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的法律地位
《论胎儿的法律地位》
目录: 摘要
一、“胎儿”应否属于“自然人”范畴 二、对胎儿合法权益的损害 三、胎儿法律地位的界定和体现 四、胎儿合法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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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每一个公民都具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人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在生命的边际,那些尚在母体内的胎儿是否也具有法律地位?是否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是,是否应该拥有和出生以后的人相同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其应当如何保护?本文详细地分析了“胎儿”的存在性质和应属范畴,以及胎儿的应有权益、不同国家胎儿法律地位的比较。总结提出胎儿应具有和正常人相同的权益和法律地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胎儿”应否属于“自然人”范畴
在民法上,为了“肯定自然人的社会文化价值”建立的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使自然人因出生而当然取得权利能力。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一为一部露出说,即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二为全部露出说,即胎儿身体的全部露出母体,完整出生;三为独立呼吸说,即胎儿出生后开始独立呼吸。在我国,出生后有呼吸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也就是脱离母体后存活。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
试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试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龙玉兰
[内容摘要]有人认为《海商法》和《港口法》没有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是为法律空白。实践中对港口经营人是否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本文作者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认为《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施行后,港口作业委托合同应定位为委托合同,港口经营人在对内关系上是作业委托人的受托人,在对外关系上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关键词]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代理人;争议;。
港口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为海上货物运输和陆上货物运输的结合点,使各种资源向港口及其周边地区集中。作为本地区与外界物资和信息交换的重要载体,港口经济关联性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大,既可加强城市的交通枢纽功能,也日益成为城市最为开放和创新功能最强的元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港口有长足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三个港口群:环渤海港口群、长三角港口群、珠三角港口群。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港口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经济学家预测,我国港口尤其是沿海港口在相当长时间内,将保持较快发展速度,以满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随着2004年1月1日我国《港口法》的出台,港口市场的开放,我国沿海港口面临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及法律规制完善
摘要:随着市场化经济的逐渐扩展,跨国公司作为特有的经济主体在世界范围开展着各项业务,在不知不觉当中已经成长为一个庞大的团体。人们突然发现,如果不及时在国际关系当中确立跨国公司的国际地位与法律地位,将有可能导致跨国公司由于无限制的获取利益而产生病态的发展趋势,不仅对世界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也会对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社会、市场、环境、经济等方面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跨国公司这一独立的经济概念在法律当中的地位逐渐提升,因此也针对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问题展开了多方面的探讨。本次研究将针对跨国公司在国际法律当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并引申至我国跨国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为我国市场经济以及对外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跨国公司;法律地位;国际法;世界经济;对外贸易
目 录
目 录.............................................................. 2 引 言.............................................................. 3 一、问题的提出...................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及法律规制完善
摘要:随着市场化经济的逐渐扩展,跨国公司作为特有的经济主体在世界范围开展着各项业务,在不知不觉当中已经成长为一个庞大的团体。人们突然发现,如果不及时在国际关系当中确立跨国公司的国际地位与法律地位,将有可能导致跨国公司由于无限制的获取利益而产生病态的发展趋势,不仅对世界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也会对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社会、市场、环境、经济等方面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跨国公司这一独立的经济概念在法律当中的地位逐渐提升,因此也针对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问题展开了多方面的探讨。本次研究将针对跨国公司在国际法律当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并引申至我国跨国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为我国市场经济以及对外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跨国公司;法律地位;国际法;世界经济;对外贸易
目 录
目 录.............................................................. 2 引 言.............................................................. 3 一、问题的提出...................
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
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
作者:黄荣士
来源:《神州·上旬刊》2020年第08期
摘要:前期物业服务,是整个物业服务及管理中,重要的管理内容和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整体的内容划分,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前期物业服务中,明确物业的管理规定以及物业和业主的法律关系,有助于进一步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本文从这两点入手,进一步阐述物业公司在与业主、建设单位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对明确三方权利,签订委托合同,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法律地位
一、前期物业管理概述
前期物业管理,是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筑单位首先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相关物业管理合同,完成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正式书面的合同确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物业费用的标准,以及企业具有的权利、需要完成的义务。从法律地位方面来看,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企业要明确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确定与业主的法律关系,并进一步通过与建筑单位和业主之间的法律合同,确定自身的法律地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了业主在购买物业以前,物业管理由建设者
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
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
作者:黄荣士
来源:《神州·上旬刊》2020年第08期
摘要:前期物业服务,是整个物业服务及管理中,重要的管理内容和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整体的内容划分,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前期物业服务中,明确物业的管理规定以及物业和业主的法律关系,有助于进一步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本文从这两点入手,进一步阐述物业公司在与业主、建设单位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对明确三方权利,签订委托合同,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法律地位
一、前期物业管理概述
前期物业管理,是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筑单位首先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相关物业管理合同,完成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正式书面的合同确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物业费用的标准,以及企业具有的权利、需要完成的义务。从法律地位方面来看,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企业要明确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确定与业主的法律关系,并进一步通过与建筑单位和业主之间的法律合同,确定自身的法律地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了业主在购买物业以前,物业管理由建设者
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
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
作者:黄荣士
来源:《神州·上旬刊》2020年第08期
摘要:前期物业服务,是整个物业服务及管理中,重要的管理内容和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整体的内容划分,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前期物业服务中,明确物业的管理规定以及物业和业主的法律关系,有助于进一步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本文从这两点入手,进一步阐述物业公司在与业主、建设单位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对明确三方权利,签订委托合同,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法律地位
一、前期物业管理概述
前期物业管理,是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筑单位首先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相关物业管理合同,完成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正式书面的合同确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物业费用的标准,以及企业具有的权利、需要完成的义务。从法律地位方面来看,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企业要明确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确定与业主的法律关系,并进一步通过与建筑单位和业主之间的法律合同,确定自身的法律地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了业主在购买物业以前,物业管理由建设者
其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未出生胎儿是否有赔偿请求权?
案情
1999年9月23日晚,原告吴某(7个月的胎儿)之父王某驾驶小货车与被告陆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后果。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陆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之母吴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抚养生活费。被告辩称:所诉交通事故属实,但原告是未出生的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但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陆某赔偿原告抚养生活费50000.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吴某在事故发生时尚是一个未分娩的胎儿,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并请求赔偿必要的抚养生活费?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界抑或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见解。本案在处理中,确认了吴某作为间接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和赔偿请求权。主要理由在于:本案原告吴某因抚养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属于胎儿出生后的损害赔偿,其实质是侵权纠纷中间接受害人基于抚养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
浅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地位意义及作用的发挥
浅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地位意义及作用的发挥行政法部门是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泛指,通常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的法律法规一般是包含以下内容:对国家行政管理进行规定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方针,国家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职权及地位,对国家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任免,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及对行政工作效率进行提升等。特别行政法是对职能部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如民政、土地、海关、教育等。在宪法典中,存在着较多的行政规范,这些规范既属于宪法的范畴,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民法和刑法通常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对某一方面的相关国家政策和制度进行确定,相较于刑法和民法,行政法是对社会中的行政关系进行调整,能够对各种国家政策和制度进行实施好推行。
一、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定位
行政法与其他的部门法有所不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与宪法有最直接的关系,也被称为小宪法,能够对行政法制进行进一步地建设,对行政进行依法的全面实行,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国家的产生奠定了行政权的产生基础,国家的行政权力逐步进入了运行的轨道,行政法也随之逐渐形成,行政法是社会科学中的一种,对相关的行政问题进行约束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行政法就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理顺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针对已经使用14年的1999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并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实行新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施工合同),并在全国进行推广宣传。 新施工合同具备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正确理解这一问题,对于其在建筑工程市场更好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新版施工合同主要具有下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一、从内容上看,属于行业指导规范
本合同示范文本与一般企业的示范文本不同,它是由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牵头进行修改,并且以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的名义发文实行的。
2013年4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