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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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房(2009)196号
江苏省关于《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苏建房(2009)196号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12:22:06 阅读:43次
江苏省 房屋登记办法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建房(2009)196号
各省辖市房产管理局、宿迁市建设局: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后,我省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都遇到了一些问题,我厅组织全省房屋登记机构对此进行了分析和整理,形成了《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房屋登记工作中参考。
附件: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房屋初始登记
1、对分割为小块出售的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只要这类分割符合规划设计、具有独立利用的价值、符合建设部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
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97)建房产字第019号] 的相关规定,可以予以登记。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住宅小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房屋登记办法
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范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九年四月八日
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房屋登记办法》,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行为。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房屋权利预告、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及记载错误更正,司法、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利的限制和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备案,房屋拆迁许可等与房屋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10年07月21日10:43 新浪房产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10年07月21日10:43 新浪房产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
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
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申 请 人 工 作 单 位 申请执业证类别 执 业 证 号
江 苏 省 司 法 厅 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党派 民族 户籍所 在地 工作 单位 联系 电话 邮政 编码 贴照片处
文化程度 律师资格 证 号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 时 间
现任职务 单位地址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
职务
证明人
简
历
受过何种 奖 处 励 分 受过何种
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
受过何种专业教育 何时取得何 种专业学位 学历情况 非法学学历人员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 法律专业培训 是否具有国外学历 曾在何处从事 何种专业工作 专业经历及 专业职务 取得何种专 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 务证书名称 掌握何种外国语言 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 公职律师执业申请书
毕业院校 学位证书 名称编号 取得何种 证 书
取得何种 学位证书 起止时间 受聘起止 时 间
证书编号 水 水 平 平
申请人: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
江苏省堤坝白蚁防治办法
江苏省堤坝白蚁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河道堤防、水库大坝(以下简称为堤坝)工程的安全,加快堤坝白蚁防治的进程,规范堤坝白蚁防治工作,达到有效防治的目的。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白蚁防治作为防洪保安和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专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堤坝白蚁防治的范围主要是堤坝工程和蚁源区。
第四条 有白蚁危害的地区,在新建、扩建和加固堤坝工程时,应将白蚁防治项目列入工程设计预算,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小型水库和江、河、湖等流域性堤防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参照执行。第六条 堤坝白蚁防治除符合本办法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防治组织与领导职责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白蚁防治领导小组,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坝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
2、广泛宣传白蚁对堤坝工程危害的严重性及开展白蚁防治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使用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的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目标。建立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整治目标。
第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原则。
(一)统一规划。按照全省农村河道全面疏浚一遍和建立农村河道轮浚制度的总体要求,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疏浚(含轮浚)规划,本轮河道疏浚规划应与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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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级负责。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长效管护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得益受惠的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之一,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在资金安排上实行省、市、县、乡各级财
江苏省河道堤防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道堤防的防汛巡查工作,确保河道堤防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流域性、区域性骨干河道堤防及重要圩堤。其他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防汛巡查指汛期巡查和非汛期特殊情况(超警戒水位、台风影响期间、工程出险等)时的巡查。
第四条 河道堤防防汛巡查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河道堤防所处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总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行政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河道堤防防汛巡查方案,落实巡查人员,详细规定巡查人员分组、巡查内容、巡查方式、巡查路线以及巡查人员职责等内容,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五条 巡查范围包括:堤顶、堤坡、滩面、丁坝等控导设施、穿堤建筑物,堤后邻近的沟塘、农田、洼地等以及与堤防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六条 巡查频次。巡堤查险采用按责任堤段分组次、昼夜轮流的方式进行,相邻队组要越界巡查。河道内水(潮)位低于警戒水(潮)位时,应每周不少于1次;河道内水(潮)位超警
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充分发挥规划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中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规划的编制、协调、审查、审批、实施与监督等管理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本省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水利规划,包括流域或者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水利发展规划。
第四条 经批准的水利规划是规范水事活动、管理涉水事务、编制与实施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批)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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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 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按国家规定执行外,本省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水利综合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货物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八: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货物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货物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货物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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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