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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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科学、有效输血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性医院应设置相对独立或独立的血库,负责临床用血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输血科或血库属于非营利技术保障服务部门,医院不得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医院参照检验科等同类型科室,从医院经费中列支。
二、业务用房
(一)输血科
1、输血科业务用房独立,远离污染区,业务区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输血科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水电供应充足。
3、输血科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 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值班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4、输血科开展输血前检验及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1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 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与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
(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与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与设施
(一)布局要求
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细则 -
附件4: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细则
被 考 核 单 位 名 称
1
考 核 时 间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评分汇总表
被考核单位名称:
1 考核项目 软件配置 标准分 100 硬件设施 250 管理文件 临床用血管理 业务技术范围 100 200 150 质量管理 200 1000 2 3 4 5 6 标准总分 实际得分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组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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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分类 内容 标 准 标准分 5 5 考核方法 实得分 二级(综合性及专科医院)及以上医院成立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 成立输血领导小组。 输血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和医务处(科),输血科及有关临床科室主任及 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组织 输血管理委员会职责: 结构 1.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2.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 软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目录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目录
(试行)
一、安徽省修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口腔医院基本标准 肿瘤医院基本标准 儿童医院基本标准 精神病医院基本标准 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 心血管病医院基本标准 血液病医院基本标准 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 整形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美容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
二、安徽省新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消化内科医院基本标准 肾病医院基本标准 神经内科医院基本标准 内分泌医院基本标准 骨科医院基本标准 泌尿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普通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胸科医院基本标准 脑科医院基本标准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医院基本标准
安徽省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
科、儿童保健科、急诊科、中医科、传染科(可设传染病隔离病房)。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
超声诊断、心电诊断)、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鲁卫医字〔2011〕128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2011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基本指标等。
第三条 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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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五
安徽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静脉输液处方点评细则(试行)
安徽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静脉输液处方点评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的管理,规范门急诊静脉输液处方点评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卫医秘〔2014〕255号)和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静脉输液是将一定量的无菌溶液或药液在大气压和液体静压原理的作用下由静脉输入体内的方法。目的是为纠正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补充营养,供给能量;输入药物,治疗疾病;增加循环血量,维持血压。常用输液包括晶体溶液、胶体溶液和静脉高营养液。
第三条 点评内容包括:
1.静脉用抗菌药物专项点评:每月随机抽查门、急诊抗菌药物静脉用药处方各100例(数量不足者以实际例数为准)进行点评;
2.其他静脉用药专项点评:每月随机抽查门、急诊非抗菌药物静脉用药处方各100例(数量不足者以实际例数为准)进行点评。 第四条 点评依据:
1.《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 28号); 2.《处方管理办法》(部长令 53 号);
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卫医秘〔2014〕255号);
4. 药品说明书、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临
安徽省医疗收费标准
安徽 医疗收费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共计四类86项。
2、一般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住院床位费,可根据不同级别医院拉开档次分别定价。 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1 )由医生指定在院内换号诊断;(2 )取化验及各种检查结 5、门诊医药费用清单和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不得另外收费。
6、妇科检查用的一次性扩阴器、垫单、一次性手套等可按每人次 3 元收取成本费,耳鼻喉科按每人次1 元、口腔科按每人次5 元收取
生主管部门核实,口腔科使用牙科手机特殊消毒仪(仅指预真空压力蒸气灭菌器)可按每次每机头加收 5 元消毒 除外内容 计价单 位
编码 1101 1101
项目名称 (一)一般医疗服务 1.挂号费
项目内涵
110100001
挂号费
计算机预 约挂号服 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 务、初诊 诊设施条件、诊断书、收费清单 建病历、 病历手册
次
1102
2.诊查费
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制剂的临床试验、配制、调剂使用,以及对制剂进行的相关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配制和调剂使用进行审批。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检验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审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现场核查和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是本医疗机构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剂型必须是国家法定标准收载的剂型。 第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应当
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制剂的临床试验、配制、调剂使用,以及对制剂进行的相关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配制和调剂使用进行审批。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检验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审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现场核查和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是本医疗机构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剂型必须是国家法定标准收载的剂型。 第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应当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第30号)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抢救车必备手术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