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在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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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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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融资融券业务既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特征,也具有信贷交易的特征,而且融券交易中的借贷标的不是普通资金而是证券,属于金融创新。但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融资业务其实是资金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融券业务其实是证券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资金借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因此,只有证券借贷业务属于新业务。
在试点阶段,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仅指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借给客户,并收取利息费用的业务,不包括证券公司自身向证券金融公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因此,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中均有相应规定,现将涉及的主要业务适用现行会计准则情况分述如下: (一)融资业务
在融资业务中,证券公司将资金借给客户,形成一项应收客户的债权,这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在将资金借给客户,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
会计实务: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标准
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标准
【问】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解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本解释发布前融资融券业务未按照
会计实务: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标准
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标准
【问】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解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本解释发布前融资融券业务未按照
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分为客户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开销户、账户变更、人工报单、融资融券交易、清密、担保物提交、合同终止等项。
一、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管理基础工作流程
公司选择融资融券客户以客户风险测评为切入点,以客户投资能 力等资信状况为最重要征信因子,严把客户筛选关。证券营业部筛选 客户遵循以下一般性程序:
(一)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公司《客户分类管理办法》指导客户填写《经纪业务客户风险评估调查问卷》,客户签署后计算客户风险承受力的最终得分,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五个类别:(1)投资激进型;(2)积极进取型;(3)稳健型;(4)保守型;(5)无风险型。营业部柜面人员填写《个人(或机构)风险评价工作表》,确认客户风险等级和分类管理,在《重要客户基本情况表》填写客户风险等级,并在柜台系统同时做标识。
(二) 对符合一定标准资产额、开户时间、交易经验的“投资 激进型”、“积极进取型”、“稳健型”三类客户纳入“融资融券潜在客户池”。
(三) 对“融资融
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分为客户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开销户、账户变更、人工报单、融资融券交易、清密、担保物提交、合同终止等项。
一、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管理基础工作流程
公司选择融资融券客户以客户风险测评为切入点,以客户投资能 力等资信状况为最重要征信因子,严把客户筛选关。证券营业部筛选 客户遵循以下一般性程序:
(一)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公司《客户分类管理办法》指导客户填写《经纪业务客户风险评估调查问卷》,客户签署后计算客户风险承受力的最终得分,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五个类别:(1)投资激进型;(2)积极进取型;(3)稳健型;(4)保守型;(5)无风险型。营业部柜面人员填写《个人(或机构)风险评价工作表》,确认客户风险等级和分类管理,在《重要客户基本情况表》填写客户风险等级,并在柜台系统同时做标识。
(二) 对符合一定标准资产额、开户时间、交易经验的“投资 激进型”、“积极进取型”、“稳健型”三类客户纳入“融资融券潜在客户池”。
(三) 对“融资融
典当行会计业务处理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内部核算办法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及管控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
一、 贷款业务核算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及各管控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在“委托贷款”科目核算,典当行发放的当金,在“贷款”科目核算,根据不同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财务人员首先根据贷款合同条款,计算贷款的实际利率,实际利率在名义利率上下20%范围内时,会计核算时采用名义利率;超出20%比例浮动时,采用实际利率核算。利息和综合费用属于计算实际利率的组成项目,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采用实际利率法时,对于发放的贷款,典当行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贷款的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
收回或处置贷款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委托贷款(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及各管控公司)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借:委托贷款---本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合同
甲方(投资者):
姓名(或机构全称):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甲方指定联络人(书面授权另附):
指定联络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方联络方式:
联系电话:(固定) (移动):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信箱:
乙方:
名 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指定营业场所:
名 称:**证券股份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审计案例分析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审计案例分析
一、 背景简介
(一)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介
K分所所属的ABC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X年12月经财政部批准由吉林建元会计师事务所和中鸿信会计师事务所共 同发起设立的一个具有较大规模、业务规模遍布十个省(区)的集团型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吉林长春、青海西宁、辽宁沈阳、海南海口、沈阳大连、山东济南及湖南长沙设立七个分所。法定代表人TY,本所具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资质、国有特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司法鉴定资格等。全所职业人员660余人,其中注册会计师320余人,人员素质较高,工作经验丰富,知识结构合理。
K分所接受委托对XYZ证券公司A营业部20X1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意见,双方对年报审计签订了审计合同约定书。ABC会计事务所在证券公司领域拥有丰富的审计经验与业务资源,担任几家大型证券公司的审计师。事务所方面,甲作为K分所审计项目的合伙人,乙为独立合伙人,丙为项目经理签署审计意见,丁为高级审计员担任现场负责人的工作,协调指挥团队的整体运营。 (二) 被审计公司简介
A营业部所属于XY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广的证券公司之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一、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二、直投子公司限于从事下列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三)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五)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三、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的重要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直投子公司; (二)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健全的净资本补足机制。对净资本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以确保设立直投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三)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需要整改的重大违规问题;
(四)投资到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金额合计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有关规定扣减相关投资;
(五)与直投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3.15施行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全文
? 2013-03-18 09:26: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