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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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山东省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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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擅自开发利用盐资源的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发,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加工,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发利用盐资源的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发,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加工,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发利用盐资源的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发,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加工,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情节轻微,生产、加工盐产品20吨以下的。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发,没收违未经批准擅自开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 发利用盐资源和元以下的罚款。 001 擅自从事盐产品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生产、加工,没生产、加工的 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再犯,累计生产、加工盐产品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滥开滥采情况严重,对当地盐业严重 资源造成无法弥补损失的。 累计生产、加工盐产品100吨以上的。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予以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初犯,且未对盐场造成大的损失所得额一倍的罚款。或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的。 在

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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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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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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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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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适用范围 1 沿海水域 2 沿海水域 3 沿海水域 4 沿海水域 5 沿海水域 6 沿海水域 7 沿海水域 8 沿海水域 9 沿海水域 10 沿海水域 11 沿海水域 12 沿海水域 13 沿海水域 14 沿海水域 15 沿海水域 16 沿海水域 17 沿海水域 18 沿海水域 19 沿海水域 20 沿海水域

管理分类 通航管理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通航管理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人员)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通航管理 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人员)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人员) 通航管理 不遵守避碰规则 通航管理 不遵守避碰规则(人员) 通航管理 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通航管理 不按规定显示信号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通航管理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违法行为名称 通航管理 船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 通航管理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管理 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管理 以欺骗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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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适用范围 1 沿海水域 2 沿海水域 3 沿海水域 4 沿海水域 5 沿海水域 6 沿海水域 7 沿海水域 8 沿海水域 9 沿海水域 10 沿海水域 11 沿海水域 12 沿海水域 13 沿海水域 14 沿海水域 15 沿海水域 16 沿海水域 17 沿海水域 18 沿海水域 19 沿海水域 20 沿海水域

管理分类 通航管理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通航管理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人员)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通航管理 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人员)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人员) 通航管理 不遵守避碰规则 通航管理 不遵守避碰规则(人员) 通航管理 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通航管理 不按规定显示信号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通航管理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违法行为名称 通航管理 船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 通航管理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管理 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管理 以欺骗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渔业部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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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渔业部分)

(一)渔业资源保护(打击非法捕捞) 权力清单编号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裁量阶次 裁量种类和罚款幅度 以下各档船舶(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400-4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8-4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3-7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5-10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300-3000元; 内陆非机动船:500-5000元; 内陆机动船:1000-10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船舶的,罚款可以降低)。 例如:船长为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的船舶在海洋违反本规定,其总体罚款区间为裁量判断事项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场所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违反本项规定中: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严重并没收渔具和渔船: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进行海洋捕捞的;偷捕红珊瑚的或涉及较大涉

我国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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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我国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发表时间:2008-1-2 14:48:00 阅读次数:195 所属分类:法治动态

行政处罚 难再“随口是价”(法眼)

记者 黄庆畅

2008年01月02日00:1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老朋友,请帮个忙,我的车有10个月没交养路费,滞纳金交一点,罚款就免了吧!” “老兄啊,单位刚刚对执法做进一步规范,没有充分的理由,谁也无权减免!”

这是福建漳州公路稽征处办公室副主任宁群近日与一位朋友的对话。宁群所说的“无权减免”,指的是从2007年10月1日起,漳州公路稽征处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该不该罚,罚多少,一目了然,用不着“讨价还价”。

像漳州一样,全国许多地方和部门,都在进行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的占95%以上,授予行政机关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款有90%以上。从2008年开始,我国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

弹性过大:

“人情案”“态度案”时有发生

河南郑州的张先生和王先生,分别因货车超限行驶被查处。接受处罚时,两人碰在了一起,处理结果却令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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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本部分裁量基准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裁量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处罚

县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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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正宁县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交通行政执法质量,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县公路局路政执法队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交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交通行政处罚的幅度;

(四)是否减轻交通行政处罚;

(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正宁县行政区域内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 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 坚持教育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