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渣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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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101)
11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101)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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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29日 20:57 来源:市人大信息网
(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
11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101)
11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101)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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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29日 20:57 来源:市人大信息网
(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监理编制的现场管理条例
浙江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月度综合考评评分表
监理编制的现场管理条例
评 分 组 成
评分项目
得分 比例
评分标准 10 分
评 分
总分
10
2 分/ 1 分/ 5分 2 分/ 2 分/ 2 分/ 2 分/ 7m 2 分/ 2 分/ 2 分/ 20 组 20 30 40 1 分/ 2 分/ 2 分/ 1 分/ 2 分/ 1 分/ 组 60 组 2分 2分 2分
20
10
10
安 全 生 产 评 分10
2分 / 2 分/ 2 分/ 2 分/ 2 分/ 10 2 分/ 分 分项 2 分/ 5 1 分/ 1 分/ 5 3 分/ 1 分/ 2分 / 10 2分 5分 10 1 分/ 项得 0 分 项得 0 分 100 分 总分 20% 2 分/ 2 分/ 分 2 分/ 2 分/
监理编制的现场管理条例
评 分 组 成 2 分/ 10 10 分 2分 评分项目 得分 比例 评分标准 评 分 总分
3 分/ 10 分 20 5分 2 分/ 2 分/
10 分 20 2 分/ 2 分/ 3 分/
文 明 施 工 评 分
10
5分 5分
2 分/ 2 分/ 20 3分 / 2 分/ 2 分/ 5分 2 分/ 10 2 分/ 2分 1 分/
5
5分
5 分/ 100 分
香港建筑物管理条例
香港建筑物管理条例
章: 344
《建築物管理條例》 詳題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本條例旨在利便建築物或建築物群的單位的業主成立法團,並就建築物或建築物群的管理以及由此
附帶引起或與此相關的事宜而訂定條文。
(由1993年第27號第2條修訂)
[1970年6月19日]
(本為1970年第62號)
部:
I 簡稱和釋義 條: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建築物管理條例》。 (由1993年第27號第3條修訂)
條:
2 釋義 L.N. 92 of 2007 01/08/2007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註冊處”(Land Registry) 指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設立的土地註冊處; (由
2002年第20號第5條代替)
“土地註冊處處長”(Land Registrar) 與在新界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有關時,包括主管當局,但只有
土地註冊處處長才可指明各式表格; (由2002年第20號第5條代替)
“工作守則”(Code of Practice) 指主管當局根據第44條不時擬備、修訂或發出的任何工作守則;
(由1993年第27號第4條增補。由2000年第69號第2條修訂)
“已登記承按人”(registered mortgagee) 指─
(a) 根據一項按揭或押記
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
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批准部门】8;823;82301; 【批准日期】2017.03.31
【发布部门】丽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3.31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7年2月22日丽江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
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1 / 5
第三条 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县(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
枪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
储蓄管理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办理储蓄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
工伤管理条例
2012年最新版工伤管理条例
核心提示:搜活动房网整理的最新的工伤管理条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仅供参考,如遇实际问题请联系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法律,地方法规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1年08月02日 17时00分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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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服务、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经营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