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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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53号--关于取消日本、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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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53号--关于取消日本、比利时、德国、瑞典、英国等9家企业废物原料境

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53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3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

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有效注册登记资格的公告[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6.10.17 【实施日期】2006.10.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53号)

关于取消日本、比利时、德国、瑞典、英国等9家企业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

的公告

近日,总局在对日本、比利时、德国、瑞典、英国等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实施后 1 / 2

续监督管理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扬州加藤现代农艺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注册材料与实际

情况严重不符,不具备获得注册资格的基本条件。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维护进口废物原料的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53条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8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174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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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174号

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臵。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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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3

(2005 年 1 月 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发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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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

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

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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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5号)

第145号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条 《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第二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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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3

(2005 年 1 月 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发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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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肉类产品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 136号令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10年 3月 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6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〇 一一年一月四日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 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 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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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肉类产品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 136号令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10年 3月 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6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〇 一一年一月四日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 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 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

近期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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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w w . w a t e r g a s h e a t . c o n r

杨永峰:架空供热管道 A u t o P S A软件设计计算续表 2

第3 4卷

第 9期

节点

热位移/ a r m

支座反力/ N

轴方向1 0 04 0 1 0 05 0 1 00 8 0l 00 9 0

Y轴方向—89. 43l —94. 461 —94. 5 08—39. 97 0

z轴方向一9. 08 9 —5. 5 O1 — 1. 2 62—0. 11 3

轴方向

Y轴方向

轴方向

—50. 9 68 —6 0. 0 53 —6 7. 5 47—2 2. 9 85

1 O1 20 1 01 301 01 60

—1 7. 4 63 —1 1 . 7 93—6.1 21

—36. 498 —33. 1 01—22. 9 83

— 1. 88 8 —7. 52 8—4. 39 3

3结语

S o twa f r e De s i gn Ca l c ul a t i o n 0 f Ov e r he a d

对于该穿越河流的供热管道工程,通过合理建模,利用 A u t o P S A应力分析软件进行科学计算,严谨设计,确保了供热管道的安全运行。

He a t - s u pp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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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