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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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森普实业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
装标识作业指导书
(ISO13485:2003)
生效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文件编号 版 次 页 码 BT(SP)-WI-PC-05 编 制 审 核 第A0版 第 1页 共 3 页 批 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作业指导书 BT(SP)-WI-PC-05 第A0版
1.0 目的
明确医疗器械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要求,使之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满足顾客需求。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医疗器械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标识的规定。 3.0 职责
3.1研发部负责制定客户对医疗器械产品标签、说明书、包装标识等规定的相关文件;
3.2品质部负责监督各生产环节标签、说明书、包装标识等的规范使用; 3.3 生产部负责实施公司对医疗器械产品标签、说明书、包装标识等规定的实施; 4.0 具体内容
4.1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
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4.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附件3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的某两项或者三项可以合并。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本体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或内)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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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09年公司质量部业务系列培训之一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 医疗器械说明书、 标识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 医疗器械说明书、 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 医疗器械说明书、 理规定》 2004年 18日经国家食品 理规定》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八日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医疗器械说明书、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 用的安全,根据《 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 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医疗器械说明书、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 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 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09年公司质量部业务系列培训之一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 医疗器械说明书、 标识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 医疗器械说明书、 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 医疗器械说明书、 理规定》 2004年 18日经国家食品 理规定》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八日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医疗器械说明书、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 用的安全,根据《 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 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医疗器械说明书、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 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 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新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0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3月7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
新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0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3月7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4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
医疗器械基础知识培训考核试题及答案【最新版】
医疗器械基础知识培训考核试题及答案日期:姓名:岗位: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15题)
1、医疗器械其效用主要是通过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作用。
2、医疗器械的主要目的是疾病的、、、治疗或者缓解。
3、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4、、、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5、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7、从事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8、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
9、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
10、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11、境内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批准后发给。
12、进口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
给。
13、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场所、设施及条件)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
储存(场所、设施及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的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无积水、无杂草、无有害气体和其它污染源。储存操作区、生活区应分开或有隔离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本级)及相当于本级的医疗机构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仓库;乡镇卫生院及相当于本级的城镇医疗机构应设置与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储存室(库);农村的各类诊所、卫生所及相当于本级的城镇医疗机构(下同)应设置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室或专用储存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对所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分别储存,分类管理。在库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按商品类别、用途、批号等分区、分类、分批存放,货位整齐。
货位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货位卡片。具有有效期的商品,应在货位卡片上注明“效期商品”字样。实行操作区色标管理,其
- 1 -
统一标准是:合格品和待发货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试行) 卫生部令 第82号 2011年5月20日 发布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制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 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 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 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 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 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 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 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 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 召回及其监督管理
召回的定义 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 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 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 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 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 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