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使用权与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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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问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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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问题

2002年《物权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居住权的概念,《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该《草案》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学术界、实务界和民众围绕居住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立法机关最终放弃了该项制度,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将居住权作为一项单独的物权予以规定。 一、居住权制度概述

理论上一般认为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最初仅作为受遗赠人享受某种利益的事实,是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形式而出现的。最初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在于当时“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

1

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罗马法论述为:

居住权是受遗赠人终身享有的权利,不能将居住权赠与或转让他人,居住权不因未行使或人格减等而消灭;另外,享有居住权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将居所出租给他人。2

二、居住权制度在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情况

法国民法比较完整地继承了罗马法上的居住权制度,由于受历史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谁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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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关于继承范围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

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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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针对小产权房一时难以过户,只能转让使用权的现状而制定的合同

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人(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权(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______年__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日)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二、乙方已明确知悉本协议签订时甲方仅享有上述房屋的使用权,且自愿以上述价格购买该房屋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年限终止之日的使用权。所以乙方不得以甲方无该房屋的所有权为由向甲方过分主张。

三、该房屋的使用权自乙方支付完上述全部款项后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

主要针对小产权房一时难以过户,只能转让使用权的

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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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针对小产权房一时难以过户,只能转让使用权的现状而制定的合同

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人(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权(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______年__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日)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二、乙方已明确知悉本协议签订时甲方仅享有上述房屋的使用权,且自愿以上述价格购买该房屋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年限终止之日的使用权。所以乙方不得以甲方无该房屋的所有权为由向甲方过分主张。

三、该房屋的使用权自乙方支付完上述全部款项后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

主要针对小产权房一时难以过户,只能转让使用权的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基因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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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基因技术规范

民法典的通过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回应人格权保护在新时代面临的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针对基因技术应用、性骚扰与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了创新性规定。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是民事立法中首次对人体基因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立法的创新性与时代特色,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民法典基因技术规定解读

对基因技术应用作出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1009条立足于原则性的角度,以一般人格权的保护途径对基因技术应用引发的问题作出规定。民法典将基因技术应用引发的法律问题纳入到人格权编中进行规范,并通过“个人自由与尊严”原则对其提供保护,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层面对基因技术应用问题的关注,为相关领域的进一步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对司法实践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以“健康权”为中心确立基因技术应用的人格权保护途径。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基因医学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以健康权角度为基因技术应用中的当事人提供人格权保护。事实上,基因技术应用涉及的人格权问题

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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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空挂户口是我国的一个特有的现象,常常是因为入学、入托等原因,把户口迁往发达城市的亲戚家中,但常常是居住的,只是把户口挂在别人家。但由此产生的矛盾也日益突出。那么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是什么呢?律伴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意义。

一、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所谓空挂户口,是90年代买卖户口所引发的词汇,就是本来是个农村户口等情况,然后花了若干人民币买了一个城市的户口,由于自己在那个城市里没有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你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你的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办理身份证。现在全国都在清理空挂户,但是效果不佳。现在也指一些大学生毕业以后未找到正式工作,而将户口落在某地而人不在某地的情况。

而空挂户口,常常是没有居住权的。

二、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

三、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住权的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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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空挂户口是我国的一个特有的现象,常常是因为入学、入托等原因,把户口迁往发达城市的亲戚家中,但常常是居住的,只是把户口挂在别人家。但由此产生的矛盾也日益突出。那么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是什么呢?律伴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意义。

一、空挂户口的居住权的概念

所谓空挂户口,是90年代买卖户口所引发的词汇,就是本来是个农村户口等情况,然后花了若干人民币买了一个城市的户口,由于自己在那个城市里没有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你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你的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办理身份证。现在全国都在清理空挂户,但是效果不佳。现在也指一些大学生毕业以后未找到正式工作,而将户口落在某地而人不在某地的情况。

而空挂户口,常常是没有居住权的。

二、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

三、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住权的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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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究

人格权法属于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1986年,我国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这部法律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在该法律中,第五章也就是“民事权利”这一章是按照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制的。其中这一章的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而对于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人格权,并且是将它作为独立的一节而规定的。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同时也采用了对人格权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虽然这种规定在当时并非十分完善,但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采用这种形式来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予以保护。毫无疑问,这种开创性的立法给中国民事立法的进步,给中国的人格权立法的奠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一些缺陷 所以我国学者在制定民法典草案和研究其体例时,学者提出了三种思路:

1、 制定单独的一编人格权。

由王利明教授牵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一批民法学者起草和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就坚持的是这一观点。该建议稿将人格权置于总则编之后,人格法编共分为六

土地使用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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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资

一、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商规定

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

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三、国资委相关规定

1、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地上房屋征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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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地上房屋征收的关系

一、征收和收回之间的区别

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变为国家所有,再加以利用的行为。征收的目的在于国家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凭借征收权强制获得国家所需要的财产,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或上级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能够成为征收对象的只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根据该条,能够成为征收对象的一定是被征收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被征收人拥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的财产不能成为征收的对象。其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与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根据该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成为被征收的对象,只能依法对其收回。 二、我国现存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

我国房地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房地同时走”。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