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释义”相关的资料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释义”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释义”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重点单位的确定及应当履行的职责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如何确定消防重点单位及确定消防重点单位的标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消防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消防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确定,具体办法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重点单位,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即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确定本县消防重点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范围, 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义务以及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等内容。本法其它各章条款的规定,都贯穿着总则规定的原则,是总则规定的具体化,在运用其他各章的条文规定时,必须符合总则条文所规定的原则。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中国共广党和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的消防法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不断健全和完善。早在 1957 年 11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6 次会议就批准施行了新中国第一部消防法律棗《消防监督条例》; 1984 年 5 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这两部消防法律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加强我国的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范围, 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义务以及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等内容。本法其它各章条款的规定,都贯穿着总则规定的原则,是总则规定的具体化,在运用其他各章的条文规定时,必须符合总则条文所规定的原则。
[ 释义1 ] 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中国共广党和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的消防法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不断健全和完善。早在 1957 年 11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6 次会议就批准施行了新中国第一部消防法律棗《消防监督条例》; 1984 年 5 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这两部消防法律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加强我国的消防工作,保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第二章 火灾预防
本章共十八条。根据我国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火灾预防是消防工作的重点,也是基础。火灾预防涉及全社会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本法对火灾预防的规定,包括对城市消防规划、消防装备的要求,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和举办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要求,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要求,重点季节防火要求,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等。这些规定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规划和建设方面以及在消防科技工作方面所担负的责任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规划和建设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消防科技工作的规定。
本条是在《消防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修改,突出体现了人民政府在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规划和建设方面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行为是消防工作中履行职务的行为,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非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非履行消防职务的行为都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行为。所谓“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安消防机构中依法负有消防管理、监督职责,从事消防管理、监督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客观上,本条规定的行为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2019年最新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
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知识题库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知识题库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50道,每题1分)
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起正式施行。
A.2009 年 1 月 1日
B.2009 年 5 月 1 日【正确答案】
C.2008 年 11月 9 日
D.2009 年 3 月 1 日
2、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正确答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3、消防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A.防火安全责任制积极参与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正确答案】
D.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A.生命
B.财产
C.人身、财产【正确答案】
D.公民人身
5、()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A.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城市人民政府
C.县以上人民政府
D. 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
6、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应当组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二节 受 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 和 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