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心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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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官的自由心证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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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官之自由心证

【内容摘要】 本文论述了证据法中重要制度(原则)之一——自由心证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就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思考入手论述了自由心证的概念及发展过程,提出了现代自由心证的概念并加以阐述分析,详细分析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内容。进一步详细分析了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自由心证问题,反驳了一些学者提出的“自由心证原则不适合我国国情”的观点。最后提出我国应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关键词:自由心证 现代自由心证 证据能力 证据效力 论理法则 经验法则

中国法学界有句很流行的话“依法办事”,而很多法官判案时也是想方设法找法条,甚至内部规定。正是这样一种从事法律工作的模式再加上我国解放初期对中华民国六法全书自由心证的批判,使人们产生了一种错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工作中是不存在自由心证。那是否存在呢?本人在纯粹学习阶段也认为不存在,后来从事律师工作以后发现很多案子特别是民事方面的案子其判决结果都可以是很多个,而且每一个都很有道理,而胜诉的关键看哪一方当事人的思路与法官的思路相一致。再反思一下自己做案子的过程,发现每个律师或法官在拿到一个案子时其实已经对该案

人生自由受限制的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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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自由受限制的说说

【篇一:人生自由受限制的说说】

1、有的时候,你选择放手并不是无法坚持,只是因为你发现有些事

情注定无法实现。

2、人不必太美,只要有人深爱;人不必太富,只要过得温暖。学会

知足,学会淡泊,就是幸福!一生之中有个爱你的人,理解你的人,包容你的人,牵挂你的人,你就是最幸福的人。

3、不要等我变了以后,才说怀念以前的我。

4、猫喜欢吃鱼,可猫不会游泳;鱼喜欢吃蚯蚓,可鱼又不能上岸。

上帝给了你很多诱惑,却不让你轻易得到。但是,总不能流血就喊痛,怕黑就开灯,想念就联系,疲惫就放空,孤立就讨好,脆弱就

想家……

可笑的是,我们在朋友面前假装心理专家,可连自己的问题都解决

不了。

6、人生就像蒲公英,看似自由,却身不由己。有些事,不是不在意,而是在意了又能怎样。人生没有如果,只有后果和结果。命运只有

自己掌握,别人掌控不了。成熟了,就是用微笑来面对一切事情。

7、对付虚伪的人,不是骂他拆穿他,而是让他继续悲哀地虚伪着,

然后装作什么也不知道。那么慢慢地,很多人会主动跑来告诉你他

有多虚伪。

8、一个人生活虽然很难,但也必须学会一个人,不要轻易依赖别人。这是为了防止你身边的人都离开的时候,你还可以好好活下去。

9、总有那么一天,有一个人,会走进你的生活,让你明白,为什

人生自由受限制的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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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自由受限制的说说

【篇一:人生自由受限制的说说】

1、有的时候,你选择放手并不是无法坚持,只是因为你发现有些事

情注定无法实现。

2、人不必太美,只要有人深爱;人不必太富,只要过得温暖。学会

知足,学会淡泊,就是幸福!一生之中有个爱你的人,理解你的人,包容你的人,牵挂你的人,你就是最幸福的人。

3、不要等我变了以后,才说怀念以前的我。

4、猫喜欢吃鱼,可猫不会游泳;鱼喜欢吃蚯蚓,可鱼又不能上岸。

上帝给了你很多诱惑,却不让你轻易得到。但是,总不能流血就喊痛,怕黑就开灯,想念就联系,疲惫就放空,孤立就讨好,脆弱就

想家……

可笑的是,我们在朋友面前假装心理专家,可连自己的问题都解决

不了。

6、人生就像蒲公英,看似自由,却身不由己。有些事,不是不在意,而是在意了又能怎样。人生没有如果,只有后果和结果。命运只有

自己掌握,别人掌控不了。成熟了,就是用微笑来面对一切事情。

7、对付虚伪的人,不是骂他拆穿他,而是让他继续悲哀地虚伪着,

然后装作什么也不知道。那么慢慢地,很多人会主动跑来告诉你他

有多虚伪。

8、一个人生活虽然很难,但也必须学会一个人,不要轻易依赖别人。这是为了防止你身边的人都离开的时候,你还可以好好活下去。

9、总有那么一天,有一个人,会走进你的生活,让你明白,为什

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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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

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重于保护的

正当性考量

桑 可

【摘要】警察权与公民权作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代表,无论是在理论还是现实层面都存在冲突的可能。现代意义的警察权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而设置的,可是,警察权的行使却又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进行了限制,甚至构成了威胁。警察权行使中对公民权利自由的限制与保护哪个更重要呢?本文将从公权与私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的基础出发,进一步探析警察权在行使中对公民自由的限制重于保护的正当性理论依据,最后得出警察是我们自由的必需,警察权对我们自由的限制是权利“必付的成本”。

【关键词】警察权 公民权 自由 限制 保护

从亚里士多德提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⑴这一论断开始,公民与国家、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一直为政治家们所关注、研究和讨论。说到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他们之间何尝不也是一种悖论。警察权与公民权作为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代表,无论是在理论还是现实层面上都存在冲突的可能。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而设置的,可是警察权的行使却又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进行了限制,甚至构成了威胁。警察权的本质决定了其与公民权之间的对立统一,警察权与公民权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

限制与自由作文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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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筝对线说:你为什么总是牢牢地拴着我,不让我自由飞翔?”线说:如果我不拴着你,你自由飞翔的时候,就是被风撕裂、坠落高空的时候。”

这条框框的规矩是线,那么人就是风筝,也许不够自己无碍,但却最为安全无虑的天空。

我孤独地坐在小溪前,回想着,沉思着我没有得到自由,到底是为什么?我渴望展翅高飞,我渴望享受大自然的一切美好!这时,不知哪来的声音,他向我亲切地说道:鸟儿经过艰苦地练习才能飞翔,鱼儿每天担惊受怕,但还愉快玩耍,草原终会被践踏,但还生长茂盛,你还没有经历过这样艰苦的经历,所以你不能自由飞作文翔,得到自由!”这声音渐渐消失了,我渐渐从沉思中醒来,原来这是梦。我还在小溪旁,我感觉心情放松,明白了这一切,跑过草原,路过大树底下,我停下来了,对着鸟儿欢呼,对着天空呼喊,我的自由,我的命运是我自己控制的,是我的选择改变自己的命运和自由。顿时间,我往下俯视,是一片绿草茵茵的大地,往上望,依然是碧蓝的天空,再看自己,原来我长了一双白色漂亮的翅膀,我可以自由飞翔,天空是美丽的,大地是柔和的,大自然是千变万化的。

想象中,大自然是大海,我是大海中的一颗小水滴。我的渴望就是大自然的渴望,我的自由就是大自然的自由。

论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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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内容摘要: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在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酌情作出决定的的一种权力。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是法律规定有缺陷时,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官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酌情作出处理的权力。我国虽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但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还是屡屡发生,这不可避免地与法官不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有着很大关系。本文从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及其价值,并提出行使这一权力应遵循的原则,最后在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规制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以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研究有所帮助,对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官 刑事 自由裁量权

引言: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诸如抽象型、模糊性,滞后性等等,而社会生活的是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依据自己的良心正义进行自由裁量,从而是案件真正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官能否正确运用裁

王泽鉴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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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台湾大学教授):“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

自由和限制的调和是物权法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国物权法草案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有助于增进公有土地和私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创设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是比较法上有创意的规范模式。

关键词 物权法 自由和限制 私法规范 物权法定 一、序言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立法机关及法学界正在积极推动研究制定物权法。由梁慧星、孙宪忠等先生组成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已于1999年10月间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共12章435条,并有立法说明理由和参考立法例。物权法草案体例严谨、内容充实、立法理由说明详尽,具有高度学术价值,令人敬佩。

物权法草案在某种程度体现了当前中国法学界对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构想,[1]并为将来的民法法典提供必要的架构和基础,[2]对中国民法学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物权法草案是建立在比较法研究的成果之上,旨在参酌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规范模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草案的条文可以归纳为四个类型:(1

企业用工自由与限制解雇制度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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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自由与限制解雇制度之间的平衡

为了便于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进行比较,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与内容做简要的了解:

一.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二.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二)王泽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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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上的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在市场经济中,财货(尤其是所有权)必须具有移转性。市场经济的运作厥赖于财产权的自由移转,促进资源的最适当使用。[38]物权的变动,除法律规定者外,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就是合同。因此依当事人意思而为的物权变动乃处在债权合同与物权的交叉路口,[39]一方面涉及债权合同,另一方面涉及物权变动,造成法律规范的困难,产生多种不同的规范模式。

关于物权变动究竟应采取何种模式,中国法学界有颇深刻广泛的讨论。其重点之一,系中国物权法宜否采取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此攸关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架构、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体系构造和思考方法,并涉及当事人依其意思形成物权关系的自由,可谓是物权法的核心问题。应提出讨论的有四个问题:①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②台湾民法上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实践经验,就判例学说较深入观察此项理论的实际运作。③中国物权法草案的解释适用。④立法政策上的评估。 (二)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为便于讨论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试举一例加以说明。甲出卖A屋(不动产)和B画(动产)于乙,是为买卖,称为债权合同.关于如何转移A屋和S画的所有权,比较法上有两个众所周知的基本规范模式,一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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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

史飞飞

西南政法大学 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中国迅速发展,大大扩宽了言论自由的广度。网络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新的公共讨论和介入的可能性,有效推进了民主进程,维护了社会公义。然而,作为以网络为载体的言论形式,由于其匿名性以及网络的快速传播性等特点使网络言论自由在现实世界中更易产生冲突。因此,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亦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冲突 ;法律限制

自21世纪,互联网得到广泛普及和运用,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截至 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突破了 4亿关口,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 31.8%,超过世界平

[1]

均水平。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

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10年9月26日发表了《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已经借助网络使自身涵义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并且极大地促进了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和公共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