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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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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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问题初探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我个人觉得可说的东西太少,因此就将在听课和与同学讨论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想法复述以下,更主要是一种问题综述。
一、关于一般条款
侵权行为法主要是为了解决行为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受他人损害的赔偿问题,各国民事法律规范都规定了不少的条款来实现对受害人的赔偿,但是,不管各国立法者的脑袋有多聪明,谁都没有办法将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全部在法律上列举出来,因此不同的国家都根据自己国家的立法特点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英美法系主要是通过他们灵活的判例法来实现对各种新的侵权行为类型的保护的,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则根据传统一般都是通过指定所谓的一般条款,为各种各样权益的受害人提供一个请求权的立法基础,来实现受害人的保护的。由于各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对一般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条款是所有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或者只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由于一般条款只是为了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提
关于侵权行为的几点探讨
[内容摘要]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各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和理论中,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另外还有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三个归责原则三位一体,构成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推定原则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组成部分。侵权民事责任构成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问题。关于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学说,最具有典型的主要是四要件说,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关键词]侵权行为 归责 违法 过错 民事责任一、侵权行为概述1、我国立法上对侵权行为概念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侵权行为作了一般性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立法对侵权行为概念的最权威的规定。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说是指侵害
《侵权行为法学》第15章在线测试
《侵权行为法学》第15章在线测试
《侵权行为法学》第15章在线测试 剩余时间:5 8:22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下列人员中不能成为赔偿权利主体的是? A、受害人本人 C、受害人配偶 B、受害人子女 D、受害人恋人 2、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这一规则是? A、全部赔偿 C、损益相抵 B、财产赔偿 D、过失相抵 3、赔偿权利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这一规则是? A、财产赔偿 C、过失相抵 B、适当赔偿 D、损益相抵 4、在各项损害赔偿规则是适用顺序最后的是? A、过失相抵 C、损益相抵 B、全部赔偿 D、衡平原则 4、(本题空白。您可以直接获得本题的1分)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 A、主体的变更 B、免除 C、履行 D、抵销 E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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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
作者:王洪亮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04期
摘要:高空抛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设施的增多以及而不断增加,后果也越来越严重,虽然侵权责任法对其归责原则作出了规定,为司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归责原则的剖析,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述 1.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从高空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将高空抛物这种物件损害的行为定为特殊侵权案件。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侵权人可以明确确定;第二类是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一般来说,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的高空抛物行为最具代表性。第一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很容易找到责任人,按照过错原则可以直接确定侵权人的责任,这种情况是一般侵权行为。而第二种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责任人不确定,难以准确找到加害人。因此,本文内容是关于第二类
侵权行为法选择题含答案
1 AD 2 ABCE 3 AC 4 A 5 A 6 ACDE 7 ABC 8 C 9 ABD 10 CD 11 A 12 AB 13 A 14 AD 15 AC 16C 17B 18CD 19ABCD 20AB
1、王某和陈某是邻居,王某认为陈某养的大花狗叫声太大影响自己的休息,就要求陈某加以制止。陈某说:“狗又不是人,我管不了。”两人因此发生争吵。次日,王某看见李某(8岁)在楼下和陈某的花狗嬉戏,就把掺了毒药的馒头递给李某,叫他喂狗,狗吃了馒头后片刻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 ) A、王某和陈某的争吵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B、王某用毒药馒头喂狗的行为是合法的自力救济 C、王某和李某构成共同侵权,王某和李某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的行为属于教唆行为,应由王某
1
一人承担赔偿责任
E、王某和李某构成共同侵权,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有( ) A、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B、无过错即无责任
C、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D、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
3、甲替乙看管小狗,丙逗小狗玩耍,在丙的挑逗中,小狗突然咬伤了过路的行人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按份责任
一、共同侵权中的按份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
1.侵权责任按份责任存在的背景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侵权形态与责任日益复杂,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实例也越来越多,对于如何区分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份额的划分也越来越精细和复杂。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从张扬权利的保护到抽象的概况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无不彰显着对受害人的充分的救济与为此种保护提供一个宽泛的法律上的依据,同样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法律责任中应当强调对受害人的救济为先,责任划分弱化,以体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与以人为本充分保障人的各项自由与权利的立法价值。 2.无过错联系致害的概念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学者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致害①,是指数个行为人实现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的过失,只是由于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例如,原告何某在被告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被告某日用电器卫生厂生产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同时购买了被告某无线电厂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一台,在家中安装。原告之妻于某日晚在用该沐浴器洗澡时,因沐浴器漏电和多功能漏电器保护器质量不合格,遭电击死亡。②造成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一是不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按份责任
一、共同侵权中的按份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
1.侵权责任按份责任存在的背景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侵权形态与责任日益复杂,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实例也越来越多,对于如何区分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份额的划分也越来越精细和复杂。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从张扬权利的保护到抽象的概况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无不彰显着对受害人的充分的救济与为此种保护提供一个宽泛的法律上的依据,同样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法律责任中应当强调对受害人的救济为先,责任划分弱化,以体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与以人为本充分保障人的各项自由与权利的立法价值。 2.无过错联系致害的概念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学者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致害①,是指数个行为人实现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的过失,只是由于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例如,原告何某在被告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被告某日用电器卫生厂生产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同时购买了被告某无线电厂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一台,在家中安装。原告之妻于某日晚在用该沐浴器洗澡时,因沐浴器漏电和多功能漏电器保护器质量不合格,遭电击死亡。②造成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一是不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 Shock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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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 Shock刍议 ——兼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管洪彦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关键词: Nervous Shock/直接受害者/ 间接受害者/ 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 19世纪以来法律对待Nervous Shock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开始确认Nervous Shock的损害赔偿。被告对于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应该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Nervous Shock含义及历史演变 (一) Nervous Shock的含义
Nervous Shock这个概念起源于英国法,后逐渐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在美国法上称为mental distress 或者mental harm,在英国Nervous Shock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谓Nervous Shock “??指因受惊吓致精神受侵害(psychiat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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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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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
作者:王洪亮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04期
摘要:高空抛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设施的增多以及而不断增加,后果也越来越严重,虽然侵权责任法对其归责原则作出了规定,为司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归责原则的剖析,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述 1.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从高空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将高空抛物这种物件损害的行为定为特殊侵权案件。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侵权人可以明确确定;第二类是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一般来说,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的高空抛物行为最具代表性。第一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很容易找到责任人,按照过错原则可以直接确定侵权人的责任,这种情况是一般侵权行为。而第二种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责任人不确定,难以准确找到加害人。因此,本文内容是关于第二类
侵权行为法的道德基础(代译序)
侵权行为法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复仇制度。那个时代,对被造成损害的救济往往由家族或个人提出,采取复仇手段,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后来,由习惯法形成了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赎罪金”(或称“修正性”支付)制度。这一制度,虽是一种原因主义的加害责任,但却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对加害人的处罚;二是对受害人的补偿。今天看起来,这只是一种十分平常的法律智识和观念(尽管在细微之处也还存在或多或少的非议)。不过,对于那时的人们来说,将所受到的伤害以及由此造成的伤痛与愤怒情绪发泄在某种制度或机制之中,而不是直接施之于加害人身上,还是需要极大克制力的。这大约是人类从追求生物的快感到寻找精神抚慰的端绪,也是人类从蒙昧冲动走向文明社会制度建构的开始。当然,起初,无论是大陆法国家抑或是英美法国家,人们对于侵权行为及其损害赔偿的把握都是建立在一些零星的个案认识基础上。因此,一些古老的法典如《格尔蒂法典》、《十二表法》和《阿奎利亚法》等,大都采取列举主义,对各种侵权行为、相关责任及救济方式加以规范。另外,针对个别案例采取特定令状,也是许多古老国家采取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总地说来,人类文明的历史是对人的原始冲动加以抑制,并逐渐得以制度性或体制化舒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