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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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建制市和县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城市是指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社会文明程度领先的城市。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分为“山西省文明城市”和“山西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两个层次。山西省文明县城的创建参照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为基础,努力把城市建成规划合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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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政务高效、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城市应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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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建制市和县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城市是指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社会文明程度领先的城市。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分为“山西省文明城市”和“山西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两个层次。山西省文明县城的创建参照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为基础,努力把城市建成规划合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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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政务高效、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城市应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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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 文明家庭创建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经市文明委研究同意,现将《市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开创市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 年 月 日
市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 文明
家庭创建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是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公民素质、城市文明程度、人民幸福指数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建设、提升干部群众素质、引导社会风尚的有效途径。为切实提高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是各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在当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
明、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城市、村镇、单位和家庭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思想道德教育为重点,坚持道德建设与依法治
学校基建管理办法(参考)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建设项目学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的管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校舍,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教育局规划发展股负责全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确定中小学布局、审定校园规划,审查设计方案,监督招投标,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审核,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校舍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培训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工作。
(二)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中心学校校长、县直学校(幼儿园)校长为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代表,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中心学校分管副校长和中心学校下属学校校长为直接责任人,驻工地代表为具体责任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私搭乱建管理办法
XXX产业集聚区 禁止私搭乱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管理,禁止私搭乱建、私自圈占土地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市县相关规定,结合县产业集聚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私搭乱建是指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建设、圈占土地、占道经营、栽植花卉苗木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工作区、社区负责对本辖区内道路及两侧规划红线内的管理。对本辖区内私搭乱建情况开展排查、监控、制止,具体组织私搭乱建的日常拆除。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所负责对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违法圈占土地的查处,对园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凡未经批准已建成或正在建的建筑物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决定性质,凡认定为非法建筑的,依法下达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五条 区规划建设管理科负责规划审批项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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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对产业集聚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违反规划建设项目的查处。
第六条 区市政管理科协助各工作区、社区对产业集聚区内道路及两侧规划红线内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私
私搭乱建管理办法
XXX产业集聚区 禁止私搭乱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管理,禁止私搭乱建、私自圈占土地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市县相关规定,结合县产业集聚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私搭乱建是指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建设、圈占土地、占道经营、栽植花卉苗木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工作区、社区负责对本辖区内道路及两侧规划红线内的管理。对本辖区内私搭乱建情况开展排查、监控、制止,具体组织私搭乱建的日常拆除。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所负责对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违法圈占土地的查处,对园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凡未经批准已建成或正在建的建筑物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决定性质,凡认定为非法建筑的,依法下达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五条 区规划建设管理科负责规划审批项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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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对产业集聚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违反规划建设项目的查处。
第六条 区市政管理科协助各工作区、社区对产业集聚区内道路及两侧规划红线内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私
《地产集团开发报建管理办法》
地产集团开发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报建管理,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加快证照手续办理,确保工程建设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及监察中心负责统筹各地区公司开发报建工作,对各开发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三条 地区公司省公司开发部全面统筹本公司开发报建工作,对各开发部开发报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并具体负责省会城市所有项目的开发报建工作;三线城市开发部负责本市所有项目的开发报建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下述条款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简称“国土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简称“用地规划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工规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简称“施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预售证”。
第二章 用地手续办理
第五条 不动产权证(国土证)办理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合作协议》次日由投资部牵头组织开发部、工程部开展收地工作;在支付地价款及契税后7天内,开发部须取得不动产权证。
2、不动产权证的坐落、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及使用期限等内容须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致。未按此执行并造成损失的,给予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主管开发领导(或项目总
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典型示范和引导作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省委《贯彻意见》的需要,是更好地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的需要。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提高文明单位的整体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创建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三个文明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发展环境,展示部门和区域形象,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太原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太原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促进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和中央、省文明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太原市文明单位是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职工文明素质和整体文明程度较高的单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和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和单位的文明程度,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在推动文明城市和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14号)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8】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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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