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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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民工工资保证金
雅安市芦山县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关于申请按合同约定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报告
芦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雅安市芦山县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已于2011年8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5.2款规定: 5%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10日内一次性退给承包人。。
本工程合同价款(中标价)为7128748.00元,乙方所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为356437.4元。
请贵局审核后尽快退还我公司356437.4元民工工资保证金。
特此报告
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芦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项目部
2011年9月24日
退民工工资保证金
雅安市芦山县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关于申请按合同约定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报告
芦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雅安市芦山县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已于2011年8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5.2款规定: 5%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10日内一次性退给承包人。。
本工程合同价款(中标价)为7128748.00元,乙方所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为356437.4元。
请贵局审核后尽快退还我公司356437.4元民工工资保证金。
特此报告
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芦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项目部
2011年9月24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台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台账
数额 单位 项目 时间 (万元) 诺贝尔城东区青州兴华建安 B1B4B7B11B15C7C9C及物管用房 山东益能置业有限公司 南山豪庭32、33、49、 50、61、61 52 30 30 25 √ √ √ √ 支取52万 52 √ 38 √ 已退 银行到位证明 退回情况 时间 备注 青州万达建安 南山豪庭 尧王置业 尧王·香山丽墅2550㎡ 临朐建筑有限 尧王·香山丽墅 尧王置业 尧王·洋溪花林20445 数额 单位 项目 时间 (万元) 潍坊坊子龙山尧王·洋溪花林 建筑 益都建安 宏利建安 江南名苑 西环路加油站 佳华御园1、2、3#住宅佳华置业 及地下部分 佳华御园1、2、3#住宅鑫意建安 及地下 花都家园9#、10#、11#、欣冠置业 12#会所 盛世花都置业 齐都嘉园29#41#42# 16 √ 11.7 √ 16.5 √ 16.5 √ 50 1.2 √ √ 25 √ 银行到位证明 退回情况 时间 备注 数额 单位 项目 时间 (万元) 顺意建安 齐都嘉园29#42# 诺贝尔城西区一期郡海置业 A1-16+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规章制度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规章制度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 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 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
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旅游和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从事土木、建筑工程、通信工程、土地整理、大型成套设备安装、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
从事水利工程(含农田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公路(含村道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加交通行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从事旅游行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农民工工
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旅游和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从事土木、建筑工程、通信工程、土地整理、大型成套设备安装、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
从事水利工程(含农田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公路(含村道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加交通行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从事旅游行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农民工工
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及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1〕33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监察局、发改局、公安局(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审计局、工商局、总工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精神,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监察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审计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总工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外埠企业、中央在宁投资建设项目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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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1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www.tjsjz.com)(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
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
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暂行办法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