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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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送达证据公证谈话笔录
办理保全送达证据公证询问提纲
(适用于对送达人的询问)
询问时间:受理日期 询问人(签名): 受理人 记录人(签名):
被询问人:当事人1 性别:性别1 出生日期:生日1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1
工作单位: 职务:
????????????????????????? 问: 你办理何种公证? 答:公证事项
问:请你先阅读本处办理保全送达证据公证需要向你告知和解释的一些法律问题(提交《告知书》)。 答:
问:请你在阅读后的《告知书》上签字(捺指印)确认? 答:
问:我是公证员受理人,公证处指定我和XXX办理你申请的保全送达证据公证,你是否要求我回避? 答:
问:你申请办理保全送达证据公证的原因、目的和用途? 答:
问:你有哪些证据证明你与所保全的事项有何利害关系? 答:
问:拟送达的文件的名称和主要内容? 答:
1
问:受送达人的名称、地址? 答:
问:你单位指派何人送达? 答:
问:你们采用何种方式送达? 答:
问:你单位指派的送达人对收件人能否辨识? (注:仅适用派员直接送达) 答:
问:你提交给公证机构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的吗? 答:
问:你的上述陈述都是真实的吗: 答:
问:由谁来本处领取公证书? 答
有关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现存的问题
有关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现存的问题
2011-08-10 16:26:33| 分类: 知识产权综合|字号 订阅
2007年12月28日
有关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现存的问题
——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在南京共同举办了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本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孔祥俊、江苏高院副院长、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江苏所有中院知识产权庭、上海、北京高院或中院知识产权庭的庭长或审判长、南师大法学院教授博导李浩、品保会主席、品保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主席、若干知名跨国公司代表等。本次会议的第一个专题就是公证保全专题,刘庆宁主任和我作为公证代表参与了本专题的讨论,刘主任还作了专题发言。 对公证证据保全很多法官和品委会代表都作了专题发言,而且会场讨论热烈,很多代表发言都因超时被主持人中断。与会代表对现在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的主要态度是一致的,首先普遍认同了证据保全公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显著作用(常州中院统计今年新收88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中有40件涉及公证证明,我对江苏法院网上刊登的南京中院从二〇〇五年到二〇〇七年的一百
民事证据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三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三
3、证据保全的申请期限及担保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决定开始。根据《证据规定》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在申请期限及担保方面进行了原则的规定,其可操作性差:
(1)对证据保全申请期限规定不严密。“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是一法定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如果当事人违反此规定,将失去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2)对申请证据保全的担保未明确予以规定。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是否提供担保、如何提供担保以及不提供担保的后果未明确。
对于证据保全程序的开始,我国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这必然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反映了民事诉讼中过于浓重的职权主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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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分析
作者:王志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
摘 要 证据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大陆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之下,在证据保全制度上仍存在诸多的不足,下面本文将详细探讨证据保全制度的作用、不足基于完善的策略,确保证据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范性操作。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证据保全制度 作用 策略
作者简介:王志恺,文学硕士,海南省委统战部主任科员,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14-02
民事诉讼所指的是将法院知道的、当事人承认的、公认的事实除去之后,当事人提供其他的证据来支撑自己观点,并进行的辩论,同时法院必须对证据的真实和可靠性进行调查,该调查的性质属于诉讼后调查,因此,在现实中可能存在证据遗失或者是毁灭的情况,这样就导致了无法判定事实,基于此,目前全世界都在针对证据的保全问题寻求解决的策略,进而找出了可先行调查的对策来促进证据
保全试题
保全业务知识考核试题
部门 :__ ____ 姓名:____ ___ 分数: 考试说明:满分100分。考试时间:60分钟。 一、 选择题30道,每题2分 1.我司可受理保全的渠道是 (ABCD) A. 公司柜面 B. 银行网点
C. 公司官网及电话中心 D. 信函渠道
2.电话中心渠道可受理的保全项目为(AD )
A. 有效保单的投保人变更其本人和被保险人的联系地址 B. 续期缴费账号的查询
C. 保险合同代理人查询非本人服务保单信息 D. 被保险人变更其本人的联系地址
3.停效保单不可办理的保全项目有(ABC) A.新增附约 B.终止附约 C.保单贷款 D.退保
4.以下保全可代办的是( CD )
A.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一份保费为25万元保单的犹豫期退保
B.客户14年3月1日申请了保单补发,14年2月16需要办理整单退保 C.被保险人申请将身故受益人由法定更改为自己的儿子
D.签名变更项目,投保人姓名由“张三”改为“张四”,并提供了“张三”的原签名件
5.关于我司对犹豫期时间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D ) A.个险渠道犹豫期时间为回执签收次日起10个自然日 B.多元渠道犹豫期时间为回执签收次日起10个自然日
保全实务题库
保全题库 1、 判断:
2、 退保业务需在保险合同上加盖“合同效止终止”印章() 3、 委托代办业务,授权委托书只须提供委托人的联系电话。() 4、 若申请资格人未成年,需资格人填写签字的保全项目,由
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
5、 对于申请资格人按协议约定或者通过授权以电子邮件、传
真方式递交业务申请,在双方已签署协议认同上述操作方式的前提下,可视为客户亲办件,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但业务受理人员需在申请书内注明具体受理方式。() 6、 委托业务员代办的业务单次交费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包括1000元),可选择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保费( ); 7、 委托代办转账付费:个险付费类保全作业代办限额为5万元
(包括5万元),银行保险付费类保全业务代办限额为10万元(包括10万元)。( )
7、保单自动垫交、借款期间不可受理或处理的保全项目:生存金/年金/红利给付、保险合同银行质押贷款、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减少保额、权益转换、投保人变更()
8、犹豫期撤单、解除合同、减少被保险人、减少险种、减少保
险金额等业务处理结果的生效时间为本公司受理通过次日() 9、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或股份公司业务当年度生存金应给付
①
总金额超过10万元,应在该被保险人当年
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学习指南
【学习目标与要求】
1. 全面了解公证法律文书的概念、功用以及制作和运用的基本要求;
2. 能够熟练制作公证申请书、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学历公证书等文书。
【学习重点与提示】
学习重点: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公证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 学习提示:
一、公证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一活动主要包括:公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对公证事项真实性的核查;公证书的出具;公证书的送达、公证案件的归档。
二、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证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主要法律行为有:各类经济合同;各种民事协议,如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协议等;继承。制作的主要法律文书有: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等。制作的主要文书有:学历、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三、公证文书的概念及功用
公证文
保全实务题库
保全题库 1、 判断:
2、 退保业务需在保险合同上加盖“合同效止终止”印章() 3、 委托代办业务,授权委托书只须提供委托人的联系电话。() 4、 若申请资格人未成年,需资格人填写签字的保全项目,由
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
5、 对于申请资格人按协议约定或者通过授权以电子邮件、传
真方式递交业务申请,在双方已签署协议认同上述操作方式的前提下,可视为客户亲办件,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但业务受理人员需在申请书内注明具体受理方式。() 6、 委托业务员代办的业务单次交费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包括1000元),可选择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保费( ); 7、 委托代办转账付费:个险付费类保全作业代办限额为5万元
(包括5万元),银行保险付费类保全业务代办限额为10万元(包括10万元)。( )
7、保单自动垫交、借款期间不可受理或处理的保全项目:生存金/年金/红利给付、保险合同银行质押贷款、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减少保额、权益转换、投保人变更()
8、犹豫期撤单、解除合同、减少被保险人、减少险种、减少保
险金额等业务处理结果的生效时间为本公司受理通过次日() 9、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或股份公司业务当年度生存金应给付
①
总金额超过10万元,应在该被保险人当年
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学习指南
【学习目标与要求】
1. 全面了解公证法律文书的概念、功用以及制作和运用的基本要求;
2. 能够熟练制作公证申请书、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学历公证书等文书。
【学习重点与提示】
学习重点: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公证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 学习提示:
一、公证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一活动主要包括:公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对公证事项真实性的核查;公证书的出具;公证书的送达、公证案件的归档。
二、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证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主要法律行为有:各类经济合同;各种民事协议,如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协议等;继承。制作的主要法律文书有: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等。制作的主要文书有:学历、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三、公证文书的概念及功用
公证文
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
一、什么是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
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