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条例报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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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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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 条例 办法 规定 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 条例 办法 规定 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 条例 办法 规定 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
条例、规定的格式、写法
篇一:会议纪要的规范格式和写法要求
会议纪要的规范格式和写法要求
一、会议纪要的概念
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和传达会议基本情况或主要精神、议定事项等内容的规定性公文。是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对会议的主要内容及议定的事项,经过摘要整理的、需要贯彻执行或公布于报刊的具有纪实性和指导性的文件。
二、会议纪要的格式
会议纪要通常由标题、正文、结尾三部分构成。
1、标题:一是会议名称加纪要,如《XXX(单位)学习讨论落实活动讨论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在标题的下方标注成文日期,位置居中,并用括号括起。作为文件下发的会议纪要应在版头部分标注文号,行文单位和成文日期在文末落款(加盖印章)。
2、会议纪要正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1)开头,主要指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与会人员,基本议程。
(2)主体,主要指会议的精神和议定事项,一般包括会议内容、议定事项,有的还可概述议定事项的意义。有的还要写出经验、做法、今后工作的意见、措施和要求。
篇二:会议纪要的规范格式和写法要求
会议纪要的规范格式和写法要求 (2008-08-21 09:10:02)
转载▼
一、会议纪要的概念
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和传达会议基本情况或主要精神、议定事项等内容的规定性公文。是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供用热管理,规范供用热市场,保障城镇供热,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城镇供用热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热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供用热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城镇供热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支持和必要的资金投入,保障城镇供热。
政府应当保障特殊困难居民热用户的基本用热要求。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行分户计量供热,严格限制并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供用热管理,规范供用热市场,保障城镇供热,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城镇供用热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热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供用热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城镇供热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支持和必要的资金投入,保障城镇供热。
政府应当保障特殊困难居民热用户的基本用热要求。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行分户计量供热,严格限制并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重
国家规定供热出水及回水温度
1,用室温18度确定供热标准,是不科学的。因为,影响室温的有很多因素,房屋保暖情况,住户其它发热设备使用,等等。
2,18度,是最低标准,热是商品,不能花钱买低质品。科学研究表明,22度是人类适宜生活的温度。
3,有关部门规定,室外温度决定供热出水、回水温度,标准是: 根据室外温度确定供热出回水温度标准 室外最低温度 回水温度 供水温度 (C度) (C度) (C度)5—1035 403—5 4550—55 0—3 5255—60 0—零下2 5560—65 零下2—零下5 6065—70 零下5以下6065--70
4,检查用户供热是否达标,在用户暖气里放水测温,公平、合理。
5,凡不达标的,必须减费、退费。
6,安装热流量计是最科学的方式,在安热流量计之前,测水温是代替热流量计的好办法。 7,强烈要求齐市供热管理部门,对此进行研究实行。
综采工作面安全规定及处罚条例
综采工作面安全规定及处罚条例
一般规定
请假制度
1、遵守矿井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矿井制度要求自己 2、 请假提前一天请,先由班长签字同意后,再由队领导盖章后方可生效,超过三天必须经过矿长的同意。 3、不请假而自休者,按旷工处理。
4、井下作业严禁私自离岗或提前下班,否则视情节轻重处罚。
5、年休假,探亲假原则上按年初排的轮休休息,特殊情况时,可适当调整。
班前会制度
1、每位职工必须参加安全会,不许迟到、早退和旷会。 2、保持会场纪律,精力集中,清楚当班自己的工作任务、注意事项及安全状况。
一般安全制度
1、下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等煤矿安全规程紧止的物品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前严禁喝酒。
2、严格执行乘车制度及大巷行人规定,严禁蹬爬运行的矿车。
3、所有人行道,安全间隙确保在0.8m以上,安全出口高度
不低于1.8m,两巷物料及配件码放整齐,配件上架,物料堆放不得超过顺槽断面积的1/3。配齐标志牌,做到整洁、无杂物、无积水。
4、严禁人员进入运转的运输机、转载机里侧和上方作业;必须进入作业时,要停机闭锁,维护好顶板与煤帮,并挂号“有人作业严禁开机”的标志牌和观察顶帮安全无隐患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