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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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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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 条例 办法 规定 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 条例 办法 规定 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 条例 办法 规定 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
条例、规定的格式、写法
篇一:会议纪要的规范格式和写法要求
会议纪要的规范格式和写法要求
一、会议纪要的概念
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和传达会议基本情况或主要精神、议定事项等内容的规定性公文。是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对会议的主要内容及议定的事项,经过摘要整理的、需要贯彻执行或公布于报刊的具有纪实性和指导性的文件。
二、会议纪要的格式
会议纪要通常由标题、正文、结尾三部分构成。
1、标题:一是会议名称加纪要,如《XXX(单位)学习讨论落实活动讨论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在标题的下方标注成文日期,位置居中,并用括号括起。作为文件下发的会议纪要应在版头部分标注文号,行文单位和成文日期在文末落款(加盖印章)。
2、会议纪要正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1)开头,主要指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与会人员,基本议程。
(2)主体,主要指会议的精神和议定事项,一般包括会议内容、议定事项,有的还可概述议定事项的意义。有的还要写出经验、做法、今后工作的意见、措施和要求。
篇二:会议纪要的规范格式和写法要求
会议纪要的规范格式和写法要求 (2008-08-21 0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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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纪要的概念
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和传达会议基本情况或主要精神、议定事项等内容的规定性公文。是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供用热管理,规范供用热市场,保障城镇供热,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城镇供用热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热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供用热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城镇供热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支持和必要的资金投入,保障城镇供热。
政府应当保障特殊困难居民热用户的基本用热要求。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行分户计量供热,严格限制并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重
北京##律师事务所案源合作比例规定
北京##律师事务所案源合作比例规定
为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合作机制,规范案源合作比例,致力于律所与律师之间的共赢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客户管理部是律所案源合作主管部门,总部和分所的案源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案源和公共案源(包括经营责任部门案源)均应在客户管理部事前登记备案。合作双方应签订《案源合作协议》。 二、总部内部合作
1、案源提供方不参与办案,必须事先到客户管理部作登记备案,并可提取案件代理费总金额税后的35%。承办案件的律师应按照总部《承办公共案源提成比例规定》提取代理费;承办案件的经营责任部门就代理费总额扣除35%(不含管理费)的剩余部分按照《经营合作协议》提取代理费。
2、案源提供方参与办案的,客户管理部登记备案后根据业务领域选择相关合作律师,所里扣除代理总金额的5 %作为备案费,案源提供方、承办律师的提成比例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承办案件的经营责任部门不再收取备案费。 三、跨所合作
1、个人案源合作
律师个人案源跨所合作的,案源提供方必须事先先到客户管理
1
部作登记备案,成案后则可提取案件代理费总金额税后的 35 %,跨所案件承办律师则依据总部或所在分所的《承办公共案源提成比例规定》提取案件代理费。如参与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供用热管理,规范供用热市场,保障城镇供热,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城镇供用热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热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供用热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城镇供热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支持和必要的资金投入,保障城镇供热。
政府应当保障特殊困难居民热用户的基本用热要求。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行分户计量供热,严格限制并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重
国际保理惯例规则
《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公约》 国际保理通则
(1990年6月1日国际保理联合会颁布最新版本)
总则
第一条
参与国际保理业务的各当事方:
销售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当事方,其应收帐款由出口保理商负责保付。 债务人:因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而应负责付款的当事方。 出口保理商:根据协议负责办理销售商的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进口保理商:同意追收由销售商委托予出口保理商的应收帐款,并依照本法承担信用风险,负责支付应收帐款的当事方。 第二条
(1)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发生的所有有关国际保理业务的纠纷,应依据《国际保理联合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但双方在提请仲裁时都必须是国际保理联合会会员。(2)任何此类纠纷,如果只有一方是国际保理联合会的会员,只要另一方也接受该项仲裁,那么也可以通过仲裁解决。(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的。 第三条
只要销售商采用保理,出口保理商应同意尽最大努力确保销售商协助履行本通则。
第四条
本法中的交易活动仅限于在信贷条件下销售商向债务人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引起的应收帐款之内。销售商与出口保理商达成保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