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法律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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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题目(中文):(外文):
成 绩: 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Marriage In China
2010年3月18日
On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目录
1.引言???????????????????????????????1 2.我国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分析????????????????1 3. 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分析???????????????????? 4.完善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立法的建议???????????????????4 5.结语???????????????????????????????6 参考文献??????????????????????????????7
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中文摘要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受国际私法的调整,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有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目前国际上出现的新的立法趋势,分析我国立法的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涉外结婚 涉外离婚 法律适用 立法建
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题目(中文):(外文):
成 绩: 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Marriage In China
2010年3月18日
On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目录
1.引言???????????????????????????????1 2.我国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分析????????????????1 3. 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分析???????????????????? 4.完善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立法的建议???????????????????4 5.结语???????????????????????????????6 参考文献??????????????????????????????7
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中文摘要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受国际私法的调整,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有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目前国际上出现的新的立法趋势,分析我国立法的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涉外结婚 涉外离婚 法律适用 立法建
合同范本之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定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定
【篇一: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社会中存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主张,由于国际社会交流的发展,国际合同种类繁多且各种合同都有其特点,因此客观主义并不能灵活地解决各种合同纠纷。而主观主义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先知道行为的后果和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并且有利于争议的迅速和妥善地解决,成为国际社会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的最普遍的原则。同时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论。主要有:1.质的限制论,认为当事人的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人依法的范围内进行,国内法上的强行法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的。2.量的限制论,将当事人的选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国家的法律内,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系而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关系的国家的法律。3.法律规避论,认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得规避本应使用的法律。
虽然国际社会中广泛承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应是如何以及当事人在没有选择准据法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国际社会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问题上,当事人的明示意思在实际合同中并不常见,这就需要各国推究当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评析
关键词: 消费者保护/保护性冲突规范/消费者经常居所地 内容提要: 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是我国首个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本文专门针对该条进行评析,认为该条款在我国国际私法保护消费者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但同时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通过对国际私法保护消费者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方法进行分析,探寻第42条缺陷产生之原因,进而提出对该条款的改进意见。
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该法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首部国际私法法典,其中第42条是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都有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但是并未对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做出规定。《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规定是我国立法首次表明区别对待消费者合同与普通商业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立场,本条款最大的进步在于采用保护性的立法方式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方当事人;突破传统连结点的局限,采纳新的连结点“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以此代替“当事人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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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作者:林时坤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32期
摘要:目前,对于我国出台的多项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法规,都加以明确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系我国国际私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在涉外合同中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合理性,可以更多的体现出法律对公正这一价值的追求。本文通过探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实践运用,提出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处理涉外合同案件过程中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些许合理化建议,以希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述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
通说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起源于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之后的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在他的《国际私法论》中初现该原则的雏形。真正创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是美国的里斯,他本人对1954年的“奥汀诉奥汀”
2018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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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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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
因虐待家庭成员离婚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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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虐待家庭成员离婚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
因虐待家庭成员离婚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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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虐待家庭成员离婚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
离婚诉讼中缺席审理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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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缺席审理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证据
19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3、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19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2005 最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 - 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
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
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
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
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