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09 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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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发(2009)51号、53号文
来源:昆明
索 引 号:530100-008981-20090615-0036 发文日期:2009-6-15
名 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昆政发(2009)51号、53号文
来源:昆明
索 引 号:530100-008981-20090615-0036 发文日期:2009-6-15
名 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昆政发(2009)51号、53号文
来源:昆明
索 引 号:530100-008981-20090615-0036 发文日期:2009-6-15
名 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昆政发(2009)51号、53号文
来源:昆明
索 引 号:530100-008981-20090615-0036 发文日期:2009-6-15
名 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昆政发(2009)51号、53号文
来源:昆明
索 引 号:530100-008981-20090615-0036 发文日期:2009-6-15
名 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昆政发〔2006〕88号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06?8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 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权力和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的公开化、透明化和阳光操作,现就全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发展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昆山建设的现实需要;是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有力保
1
障;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健全行政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举措。
二、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作范围和职
苏政发〔2009〕1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9〕111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 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17项、降低23项、减免31项行政事业性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 1 —
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对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公布。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
务性收费项目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 2 —
附件: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 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 (一级项目) 序号
房政发〔2009〕34号
房政发?2009?34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政府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创建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更名为
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并
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三区县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中心,景区:
为进一步加强房山世界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
-1-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及国土资源部要求,将“创建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领导小组” 更名为“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园管委),作为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现将公园管委组成人员及机构职责通知如下:
一、公园管委成员名单
主 任:祁 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 主 任:李燕飞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俊杰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孟祥伟 河北省保定市副市长
唐淑荣 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王忠海(常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吴会杰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于舒心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政府县长 高文才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政府县长
成 员:张建国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处长
肖桂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 张德义 河北省保
苏政发〔2009〕1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9〕111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 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17项、降低23项、减免31项行政事业性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 1 —
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对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公布。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
务性收费项目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 2 —
附件: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 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 (一级项目) 序号
延政发200830号
延政发?2008?30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 1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审批签发程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发文文种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字号分别为:“延政发”、“延政字”、“延政任字”、“延政函”、“常务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上行文,应当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核报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除以上授权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经市长以会议授权或特殊紧急情况下口头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应附市长授权的《会议纪要》或口头授权文字记录。
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