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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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
定
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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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m) 城市主干 道 60 m≥后退距离L>36m (m) 建筑高度(m) H<24m 60m>H≥24m 100m>H≥60m H≥100m 让距离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m) 城市主干 道 60 m≥后退距离L>36m (m) 建筑高度(m) H<24m 60m>H≥24m 100m>H≥60m H≥100m 让距离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
8 10 15 5 8 12 3 5 6 24m 7m 36m≥L≥24m>L≥道 小区道路 城市次干城市支道 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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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m) 城市主干 道 60 m≥后退距离L>36m (m) 建筑高度(m) 24m 7m 36m≥L≥24m>L≥道 小区道路 城市次干城市支道 H<24m 60m>H≥24m 100m>H≥60m H≥100m 让距离 8 10 15 5 8 12 3 5 6 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
西安市西高新区道路红线及建筑红线退让管理办法
高新区道路红线及建筑红线退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集中新建区,电子城,长安园及高新新区。
第三条 城市道路分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三个等级。道路红线宽30米以上为城市 主干道,道路红线宽20米—30米为城市次干道,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下为城市支路。
第四条 道路控制红线宽度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要求为: 用地性质 道路红线 30米以上 20米—30米 20米—20米以下 30米以上 20米—30米 20米—20米以下 30米以上 20米—30米 20米—20米以下 建筑物退让距离 多层:10米 高层:15米 多层:10米 高层:15米 多层:10米 高层:15米 多层:15米 高层:20米 多层:10米 高层:15米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2执行。
表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道路红线宽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度d(米) 12≤d≤26 26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五条 沿高速铁路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
道路性质 高速公路 快速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
40-80 6-8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15 按道路红线退让10 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 30-39 按道路红线退让8 按道路红线退让5 4-6车道 19-29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3 ≤4车道 ≤18m 按道路红线退让2 ·49·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
道路性质 高速公路 快速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
40-80 6-8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15 按道路红线退让10 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 30-39 按道路红线退让8 按道路红线退让5 4-6车道 19-29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3 ≤4车道 ≤18m 按道路红线退让2 ·49·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
道路性质 高速公路 快速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
40-80 6-8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15 按道路红线退让10 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 30-39 按道路红线退让8 按道路红线退让5 4-6车道 19-29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3 ≤4车道 ≤18m 按道路红线退让2 ·49·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
铁路与民用建筑退让要求
第四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米轨≥15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 图文
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 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 第四条 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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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 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 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