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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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颁布时间:2000-05-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颁布时间:2000-05-01) 国家计委三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0-05-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5月1日 国家计委发布第3号令)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1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2004]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省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附件3
(工程) 标段EPC总承包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工程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炼化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为基础,参照油田、炼化、石化及管道等EPC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二、《范本》中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范本》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应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范本》中斜体字部分为对正文部分的补充说明,在正式文件中不应引用。其他除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可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
宁建招字[2009]45号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七部委局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及投诉处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投诉。
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是接受、处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诉件的日常机构。
第四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书面投诉的内容,分别不同情况将投诉件分为异议和投诉。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异议,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本办法第二条中的单位或人员提出的与其他当事人不同的,且经招投标监管机构认定不属于违法情形的不同意见。
第六条 异议的处理:
(一)招投标监管机构将异议及其答复的要求转交给被提出异议的当事人; (二)被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报监管机构;
(三)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书面答复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2005年第27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建设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铁道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交通部 令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水利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第27号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范例一: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制作标准
版本:
勘察-设计-咨询招标文件
用于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招标代理(盖章): 发布日期: 备案机关(盖章):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备案日期:
说 明
勘察、设计、咨询招标的宗旨,是通过健康的竞争,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建筑师和工程师设计持久、耐用和美观的工程作品。为实现这一目标,广州从2002年开始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公开招标。为了帮助业主和代理机构迅速高效地编制招标文件,为其实际工作提出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我们编写了《勘察-设计-咨询招标文件》,供大家参考使用。
从2002年开始,我们结合当今建设行业组织招投标的通行做法,对《勘察-设计-咨询招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第一部分 招标
一、招标范围
1、必须招标的范围详见《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只要达到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都必须招标。
3、项目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以下项目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的。
项目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的,以上项目无论大小都必须招标。 4、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等服务并非必须招标。 二、招标方式
1、“议标”是指一对一谈判,“续标”是指在项目发生变更或招标项目终止后的新项目中,原招标人直接与原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行为。以上均不属于招标行为。
2、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应报请审批、核准。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盒招标文件必须使用标准文本。 4、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解约后,如果仍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可依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人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如果解
关于发布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费计费标准规定
关于发布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费计费标准规定(试行)
的通知
信部规[200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吉通、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北京邮电设计院: 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是邮部[1995]626号文件的补充,在增列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费后,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如下:
一、工程监理费应单独计列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预算表(表五)序号11民、12改为12、13。工程监理费=工程费×费率。
二、在增列工程监理后,建设单位管理费统一按邮部[1995]626号文发布的费率标准的50%编制。
附件: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费计费标准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费计费标准规定(试行)
序 项目名称 费率(%) 工程费M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监理取费a%)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 通信管道 通信线路工程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 a>0.40 0.40≥a>0.30 0.3
关于发布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费计费标准规定
关于发布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费计费标准规定(试行)
的通知
信部规[200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吉通、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北京邮电设计院: 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是邮部[1995]626号文件的补充,在增列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费后,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如下:
一、工程监理费应单独计列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预算表(表五)序号11民、12改为12、13。工程监理费=工程费×费率。
二、在增列工程监理后,建设单位管理费统一按邮部[1995]626号文发布的费率标准的50%编制。
附件: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费计费标准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费计费标准规定(试行)
序 项目名称 费率(%) 工程费M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监理取费a%)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 通信管道 通信线路工程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 a>0.40 0.40≥a>0.30 0.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建[1995]128号 【发布日期】1995-04-21 【生效日期】1995-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