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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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使用原则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简称“公积金”,下同)是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所缴存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职工离退休后,本息全部支付给职工个人。凡单位及个人出具伪证,骗取公积金的,将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五年内禁止提取和贷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基本证明材料
提取人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或其他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实时转账到缴存人本人账户)。
(二)专项证明材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未办产权证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已办理产权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二手房交易资金结算监管证明(资金未要求监管的,提供资金流向证明)。
(3)建造一般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等建房证明。
(4)翻建、大修自住住
南充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为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现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做如下调整,从2017年7月13日起执行。
一、实行缴存时间和贷款额度挂钩
可贷额度=正常贷款额度×缴存时间系数。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为1。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缴存的,可按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时间系数。
二、设立再次贷款间隔时间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必须与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间隔一年(含一年)以上。
三、实行提取和贷款额度挂钩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在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额和申请的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相应的贷款成数。
四、调整最高贷款限额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其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单身或夫妻双方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其最高贷款限额为35万元。
五、调整最长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
六、停止商转公贷款业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注意事项:
(一) 提取的证明材料均需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去世原因需要复印件各两份)夫妻代领:需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制式授权委托书(咨询台领取);夫妻共同或夫妻另一方提取:还需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 销户提取的公积金帐号需要在封存状态(由单位管理公积金的负责人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封存)
第一步:领表(到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领取表格)
大表:《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小表:《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步:填表:(领表后回单位由单位管理公积金的负责人员填写和盖章)
所需填写:1、单位名称 2、职工姓名 3、单位帐号 4、职工帐号
盖章:1、提取审批表盖单位公章 2、提取申请书盖单位预留印鉴
第三步:返回公积金业务大厅进行审批并携带提取证明材料如下:
(一)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需要携带:1、贷款合同 2、还款记录(用银行卡还款的:去银行打印近半年的实际还款记录,还款时间不足半年的有几个月打几个月的;用还款存折还款的:复印有名字的首页和近半年的实际还款记录,还款时间不足半年的有几个月复印几个月的;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之间有提前还款的:还需要提供提前还款记录)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模式
一、委托扣款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授权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直接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扣收当月应还款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还贷作为还贷的首选顺序,先于《借款合同》约定的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款。
二、凡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在我市的委托人,均要逐步以委托扣款还贷方式,逐月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确保委托扣款还贷业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不允许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三、办理委托扣款还贷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合同特别条款复印件)。
四、委托人在管理中心贷款受理地提交所需
南充市公积金网上查询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中心主要职能职责是: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中心下设:
1、综合管理科 电话:2666263
2、归集管理科 电话:2703168
3、委托贷款科 电话:2666168
4、项目贷款科 电话:2666796
5、计划财务科 电话:2666266
6、科技信息科 电话:2666308
7、稽核审计科 电话:2666796
8、直属管理部 缴存提取:2223130 贷款:2222357
地址:万年西路2号楼财政局一楼外公积金服务大厅
9、顺庆区管理部 电话:2223498
地址:潆华北路二段顺庆政务中心一楼
10、高坪区管理部 电话:3350194
地址:高坪区阳春路2号(高坪区政府大楼一
南充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
南充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
缴存基数应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准,但不高于本市社平工资3倍,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到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一致。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知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金〔2016〕49号)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受理
职工在转入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中心。转入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一)职工申请
职工向转入地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其它用以核实申
黄山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知识
一、提取程序
1、申请。提取申请人根据提取政策规定,准备好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初审。所在单位根据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提取规定的,在《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审批。提取申请人持《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提交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4、支付。准予提取的,办理支付手续。
二、提取证件
1、提取申请人的:申请人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委托他人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
三、提取额度、提取证明材料(见附表)
四、特别规定
1、公积金提取采取转账方式支付;
2、所有提取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一份;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批复》(宝市房委会发[2014]号)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宝市房金发[2015]6号)
三、申请条件: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职工购买(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单位集体房、拆迁房)、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公租房、商品住房;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重大疾病;
6.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严重困难的。
四、提取时限及提取金额:
1.职工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36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3.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提取人每年可提取一次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提取知识
1.租赁商品房:
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缴存地及租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和配偶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鉴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付款凭证;
时效:每年可提取一次支付当年房租;
提取金额:夫妻总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额,月房租额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2.租赁公租房:
材料:公租房租赁合同、房租付款凭证;
时效:每年可提取一次支付当年房租;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房租付款票据额。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知识
申请条件
一、部分提取种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购买公有住房;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0、大修自住住房。
(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租赁商品住房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支付物业费的。
二、销户提取种类
(一)离休、退休的;
(二)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部分提取相关规定
(一)办理人:职工本人办理。
(二)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完整,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法定假日顺延。
(三)提取次数: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套住房(溯及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行为)可以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购买拆迁住房在拆迁期间内可提取一次);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商品住房,支付物业费,每年可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