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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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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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

出处:中国法学网 关键词:预约;违约;定金 写作年份:2012 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预约?

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1]

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

决定一生的32条人生忠告:全集珍藏版 - 第二条忠告 不要乱发脾气,学会把委屈憋在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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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很重要的,别人如何看诗你的学习、、决定、努力、动机或成就,这些都不要紧,只要我们自己最清楚自己所作所为的重要性。他人的掌声及喝彩固然令人高兴,但切莫让别人对自己评价的标准建立在自己的人生信仰及价值观上,最重要的还是你对自己的评价。

不要乱发脾气

有位哲人说过,愤怒是腐蚀生活的毒药,冲动是扼杀生活安详的魔鬼。一个能很好控制住自己脾气的人定是一个做大事的人,也必然是一个该低头时就低头的人。

被称为美国人之父的富兰克林,年轻时曾去拜访一位德高望重的老前辈。那时他年轻气盛,走路时总挺胸抬头,迈着大步,一进门,他的头就狠狠地撞在门框上,疼得他一边不住地用手揉搓,一边用脚狠狠地踢门并咒骂着比他的身子矮去一大截的门。

他的这一副窘态被出来迎接他的前辈看到了眼里。老前辈笑笑对他说:“很痛吧!可是,这将是你今天访问我的最大收获。一个人要想平安无事地活在世上,就必须时刻记住:该低头时就低头。这也是我要教你的事情。”老前辈的一番话对富兰克林产生很大的震动,于是他把这次拜访得到的教导看成是一生最大的收获,并把它列为一生的生活准则之一。

后来的富兰克林功勋卓越,成为一代伟人,大都是从这一准则中得到的启示。

无论你是一个伟人还是一个普通人,能

构筑二条防线、六个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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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两条\防线严把\六道\廉关

一一一咸阳市滇城区人民检察院推涟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做法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段振华

近年来,渭城区检察院,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本单位队伍现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 监督、教育、保护、惩处四项职能作用,不断探索该院党风廉政建设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方 法、新途径,把构筑干警队伍\思想道德防线和监督机制防线\,作为该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基 础,把严守\克己奉廉关、监察督廉关、选任用廉关、考核促廉关、回避保廉关、处罚治廉关\作为具体的工作方法,取得了建院20年无严重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好成 绩,有力地推动规范化检察院建设的进程,保障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该院多次被渭城区委评为\党风廉政建设最佳单位\,连续两年获全市单项考评第一, 被陕西省检察院授予\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连续五年被咸阳市委、市政府评为\创选 评\最佳单位,连续九年保持了陕西省\先进检察院\的荣誉称号,被省院荣记\集体二等 功\、被中共陕西省委授予\人民群众满意的检察院\、被陕西省人大授予\文明执法单位\、 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力保障,使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在 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社会

形象。

《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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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2016-03-29 肖峰

【条文】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合理的价格”的规定。

【要点提示】合理价格条件,意在强调货币抽象评价,非在限定对价表现形式,且对价支付与否并非必要。无对价情形应排除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在外部关系以赠与为代表,在内部关系比如继承。合理与否,重点在于排除不合理低价,对个别交易中存在的高价乃至过分高价,如不能否定受让人之善意,即不宜视之为不合理。 【条文理解】关于本条的理解,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首要考量因素: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本身并未对何谓价格合理作出进一步说明,但从其规定“合理价格”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标准这一点出发,我们在判断价格是否合理时可类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这是因为后者条文中规定的“明显不合理高价”和“明显不合理低价”都是用来作为判断债务人从事交易行为时

《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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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2016-03-29 肖峰

【条文】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合理的价格”的规定。

【要点提示】合理价格条件,意在强调货币抽象评价,非在限定对价表现形式,且对价支付与否并非必要。无对价情形应排除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在外部关系以赠与为代表,在内部关系比如继承。合理与否,重点在于排除不合理低价,对个别交易中存在的高价乃至过分高价,如不能否定受让人之善意,即不宜视之为不合理。 【条文理解】关于本条的理解,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首要考量因素: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本身并未对何谓价格合理作出进一步说明,但从其规定“合理价格”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标准这一点出发,我们在判断价格是否合理时可类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这是因为后者条文中规定的“明显不合理高价”和“明显不合理低价”都是用来作为判断债务人从事交易行为时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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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

第一编第二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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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农村信用社专用考试资料

第一编第二章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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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在一定期限内,对出典人的不动产享有( )。 A.所有权 B.处分权

C.优先受偿权

D.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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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一定典价,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的不动产,从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

2.下列共有财产,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是( )。 A.汽车 B.粮食

C.耕牛

D.电视机

【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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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如粮食、布匹等。如果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显然,汽车、耕牛和电视机不能进行实物分割。答案为B。

3.下列物权属于从物权的是(

第二讲 物权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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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物权法的体系

一、外国法上的物权法体系 (一)德国法 1、构成

其构成有四大块:

(1) 物权实体法 实体权利的法律规范

(2) 物权程序法 设立、移转、变更、废止的程序规定 (3) 强制执行法 强制执行法中涉及物权关系的规范 (4) 公法中的物权法 2、民法典中的物权法 第三篇共九章443条 ① 占有

② 土地权利通则 ③ 所有权 ④ 地上权 ⑤ 役权 ⑥ 先买权 ⑦ 实物负担

⑧ 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土地债务 ⑨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日本民法典中的物权法

第二篇共十章224条,此外还有《民法典施行法》中的“关于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借地借房法、工场抵押法、企业担保法、假登记担保契约法等。

民法典: ① 总则 ② 占有权 ③ 所有权 ④ 地上权 ⑤ 永佃权 ⑥ 地役权 ⑦ 留置权 ⑧ 先取特权 ⑨ 质权 ⑩ 抵押权

(三)俄罗斯民法典

1994年10月21日通过,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

1

“第二编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共八章104条。 ① 一般规定 ② 所有权取得 ③ 所有权的终止 ④ 共有

⑤ 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⑥ 住房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⑦ 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

⑧ 所有权

民法第二章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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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动产物权一般以()作为证明。 A.证书 B.占有 C.登记 D.证券

2.担保物权是() A.主物权 B.从物权 C.自物权 D.独立物权

3.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为生效要件。 A.占有 B.交付 C.登记 D.证明

4.从物权具有() A.可分性 B.绝对性 C.独立性 D.从属性

5.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6.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7.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8.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效力。 A.排他效力 B.优先效力 C.追及效力 D.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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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献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 作者: 日期:09-06-09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