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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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最终稿)
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黄祝祯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直接影响到各道路交通事故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交强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补偿,充分发挥了强制保险的公共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分散其承保风险,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因受害人因自身特殊体质、原有疾病等情形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受害人损害案件中往往申请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并据此认为应当按照参与度比例计算其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亦缺乏统一可操作性的裁判标准,有法院按照损伤参与度比例直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有法院则不区分损伤与疾病的参与度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有法院则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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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最终稿)
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黄祝祯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直接影响到各道路交通事故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交强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补偿,充分发挥了强制保险的公共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分散其承保风险,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因受害人因自身特殊体质、原有疾病等情形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受害人损害案件中往往申请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并据此认为应当按照参与度比例计算其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亦缺乏统一可操作性的裁判标准,有法院按照损伤参与度比例直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有法院则不区分损伤与疾病的参与度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有法院则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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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论文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论文
摘要: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具有高度抽象性、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等特性,它是法治精神的精华和集中体现。它与法律规则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诉性,如何具体适用到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通过法律原则的可诉性、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具体的适用程序及限制等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旨在完善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可诉性 1 法律原则的内涵
法律原则是社会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产物,是社会成员的共同的道德价值和标准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高于于具体规则,始终“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律原则问题是当代法理学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是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它不预先假定任何确定的具体事实的状态,也没有赋予具体的法律后果。英国法学家沃克从法律原则的功能—解决疑难案件的角度将法律原则定义为:许多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使用比较具体的规则解决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确解决的案件的一般原则。中国主流法理学者较多地受到德沃金法律原则理论的影响,主张法律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7、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决定。
8、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9、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
司法鉴定总结及要点
重庆市司法局文件
渝司办?2011?8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2010年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及 2011年司法鉴定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属司法鉴定机构,市政府指定医院:
现将《2010年重庆市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庆市司法鉴定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作好2011年的工作部署。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司法鉴定 总结 要点 通知 抄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印发
2010年重庆市司法鉴定工作总结
2010年,我市司法鉴定工作按照司法部和市局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构建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为目标,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为主线,突出重点,开拓创新,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0年12底,全市共登记司法鉴定机构278家,其中“三类”司法鉴定机构53家,“三类外”司法鉴定机构225家;司法鉴定人2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
一、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法的构成要素中法律规则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其他构成要素,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主体的审判准则,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规则扮演着绝对主要的角色。但法律原则是各种法律规则的起源,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也会发挥审判准则的作用。
(一)指导法官审理案件
在法官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必经程序。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三段论得出结论的过程。在适用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做出选择和判断,然后以此为前提推出结论。而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就是指导法官面对法律规定做出选择和判断。这个指导是指法律原则对法官思想观念的影响。对法官而言这种影响可能是主观追求的结果,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原则去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可能是由于法官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而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思想意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这种意识会自然而然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和选择。这种指导性作用在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时并不明显,但当法律规则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甚至可能有不同理解时,法律原则便成为法官做出选择
保险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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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建议
作者:曹建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 要 在保险理赔中,第一要素就是判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符合保险责任约定,而判断的原则就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的近因原则。在我国,近因原则具体该如何运用,法律依据如何,还都处于不规范状态,这必将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浅析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 近因原则 保险法 司法适用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曹建佳,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79-02 一、保险近因原则的起源和立法现状
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在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中就已经提到了近因这个概念。后来,英国著名学者约翰·T·斯蒂尔将近因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并由此导致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此因素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在我国立法上,《保险法》至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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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是否适用?【热门下载】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及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助于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有助于国家的和谐发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是否适用?这个问题关系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能否受到新司法解释管制。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溯及力?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二、我国民事司法解释有关溯及力的规定。
1、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有溯及力,即规定本司法解释施行后适用于实行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大于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才诉至法院,但在该解释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当然
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环境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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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环境及借鉴
作者:侯丽宁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9期
摘 要 我国刑诉法公诉程序当事人和解制度的引入已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大亮点,我国有着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组织基础和思想基础,这点毋庸置疑,所以,我国可以充分利用恢复性司法的各种模式以求得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理念 哲学根基 量刑小组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一、现代恢复性司法运动的哲学根基与我国儒家传统思想有异曲同之处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理论基础是“文明理论”,“社区主义理论”和“道德交流理论”,这三个理论与我国博大精深的儒家思想有诸多相同之处,说明我国公诉程序中全面引入当事人和解这一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做法在我国是有根据的。 (一)“文明理论”与儒家“仁礼”思想。
恢复性司法理论基础之一“文明理论”的产生与多年来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批评有关,即现代刑事司法制度过多的关注对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这种惩罚即使不算野蛮也过于苛刻),却忽视了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
浅析《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
浅析《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
【案情】
A公司由甲乙两股东各投资40万元设立,经营一年后,甲股东欲向丙出让自己在A公司50%的股权。2007年3月5日,甲向乙发函:“我欲转让在A公司持有的50%的股权,你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行使优先购买权,请于收到函告之日起三日内与我联系洽谈购买股权事宜,一周之内如你未表态,我视你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在二天后收到此函告,未作任何表示。2007年4月24日,甲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A公司50%的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支付80万元后,便以甲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进入到A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但一直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甲于2007年6月15日、19日又向乙发函,告知乙其欲以12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询问乙是否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仍未作任何表示。后甲多次向丙催要20万元余款未果,于2008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丙补足余款;丙遂提起反诉,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因侵害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要求甲返还其80万元并承担相应损失。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其表示,丙一直以甲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从不知道丙是甲的股权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