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禁止饮酒有关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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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关于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一、有关要求。集团公司所有干部员工工作期间(含加班、节假日、夜间值班)一律禁止饮用酒类或含酒精的饮品,确因接待等方面原因需要饮酒的,应提前报请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值班饮酒,严禁着工作服到公共场所饮酒,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严禁劝酒。严禁在正常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饮酒。
二、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员工的教育管理,认真落实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从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高度,带头立说立行,令行禁止,坚决根治饮酒误事、酗酒酿祸这一顽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会议、公开栏等形式,引导教育广大干部员工深刻认识酗酒的危害性和禁酒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干部员工健康意识,真正从思想上达成共识,行动上变成自觉。
三、严格责任制。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单位员工的教育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制度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确保无违规现象发生。
四、严肃纪律。凡违反禁止饮酒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在以上处理的基础上取消个人及所在单位
关于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关于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一、有关要求。集团公司所有干部员工工作期间(含加班、节假日、夜间值班)一律禁止饮用酒类或含酒精的饮品,确因接待等方面原因需要饮酒的,应提前报请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值班饮酒,严禁着工作服到公共场所饮酒,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严禁劝酒。严禁在正常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饮酒。
二、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员工的教育管理,认真落实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从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高度,带头立说立行,令行禁止,坚决根治饮酒误事、酗酒酿祸这一顽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会议、公开栏等形式,引导教育广大干部员工深刻认识酗酒的危害性和禁酒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干部员工健康意识,真正从思想上达成共识,行动上变成自觉。
三、严格责任制。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单位员工的教育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制度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确保无违规现象发生。
四、严肃纪律。凡违反禁止饮酒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在以上处理的基础上取消个人及所在单位
公司关于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公司关于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为加强劳动安全,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就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综合部部长、技术质检部部长、生产部成员及各班长严禁组织或参与本公司员工在厂区外饮酒(除红白喜事外),严禁组织或参与公司员工在租住场所饮酒;
二、公司所有在岗当班员工工作期间(包括中午和晚间、节假日值班时间)一律禁止饮酒;
三、公司管理人员、员工严禁接受与自己工作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业务户的宴请;
四、严禁酒后进入生产场所;
五、严禁参加各种可能影响公司、员工利益的宴请;
六、严禁与社会上有犯罪前科、有损公司形象的人员饮酒;
七、禁止穿公司工作服在公共场合饮酒(公司领导组织的活动除外); 八、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下酗酒和酒后驾车;
九、在施工现场或外出执行其他任务,需要招待宴请有关人员时,首先向部门主管请示,部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如遇有重要宴请直接向董事长请示。
违反上述规定者,每发现一次经济处罚50-200元;对饮酒过量,影响工作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依据违反次数分别给予警告谈话和全公司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辞退处理。由饮酒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负。同时,欢
公司关于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公司关于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为加强劳动安全,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就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综合部部长、技术质检部部长、生产部成员及各班长严禁组织或参与本公司员工在厂区外饮酒(除红白喜事外),严禁组织或参与公司员工在租住场所饮酒;
二、公司所有在岗当班员工工作期间(包括中午和晚间、节假日值班时间)一律禁止饮酒;
三、公司管理人员、员工严禁接受与自己工作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业务户的宴请;
四、严禁酒后进入生产场所;
五、严禁参加各种可能影响公司、员工利益的宴请;
六、严禁与社会上有犯罪前科、有损公司形象的人员饮酒;
七、禁止穿公司工作服在公共场合饮酒(公司领导组织的活动除外); 八、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下酗酒和酒后驾车;
九、在施工现场或外出执行其他任务,需要招待宴请有关人员时,首先向部门主管请示,部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如遇有重要宴请直接向董事长请示。
违反上述规定者,每发现一次经济处罚50-200元;对饮酒过量,影响工作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依据违反次数分别给予警告谈话和全公司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辞退处理。由饮酒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负。同时,欢
关于禁止酒后上岗和工作日饮酒的规定
关于禁止酒后上岗和工作日饮酒的规定
为严肃纪律,树立形象,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酒范围
本公司全体员工。 二、禁酒原则
按照规定,坚持明查和暗访,举报必查,违者必究,从重处罚。 三、禁酒种类
各类白酒、啤酒、果酒及其他含酒精性饮料。 四、规定内容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因工作、公务活动需要除外)。 2、严禁酒后上岗。 3、严禁驾驶机动车前饮酒。 4、严禁食堂、小卖部中午卖酒。 五、处罚措施
1、如食堂、小卖部违反规定,发现一次处罚款500元。
2、因工作、公务活动需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须经领导同意,但酒后禁止上岗。中层干部,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1)经申请,负责人没有批准仍饮酒者,如没有影响工作,罚款200元; (2)经申请,负责人没有批准仍饮酒者,如影响正常工作时作旷工处理,并罚款200元。
3、部门发现违反规定饮酒或酒后上岗者,每次罚款200元;公司发现时对部门领导同时处罚款200元;对于违反规定请酒者给予同等处罚。
4、对于月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违规行为的,除予以处罚外,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5、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饮酒、
工作纪律作风规定
组织 纪律 作风 规定 管理 制度 企业 政府 事业单位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版 次 页 次
JFY-2015-002 0/A 1
佛山市高明 xxx 家具有限公司
工作纪律作风规定
工作纪律作风规定文件编号 制订日期 修订日期 生效日期 JFY—2015—002 2015 年 1 月 12 日 —— 2015 年 2 月 1 日
编
制
会
签
审
核
批
准
彭淇锋
组织 纪律 作风 规定 管理 制度 企业 政府 事业单位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版 次 页 次
JFY-2015-002 0/A 2
佛山市高明 xxx 家具有限公司
工作纪律作风规定
第一章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实现发展目标,加强组织建设,严明纪律作风,营造和谐奋进、健康有序的工
作环境,督促公司员工严格、模范遵守纪律作风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了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人事纪律、宣传纪律、保密纪律和工作作风,
是对工作纪律作风方面的硬性要求,适用于公司相关考核及应用有关处理。 第三条 工作纪律是指为了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维护健康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正常开展而要
求公司各级人员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第五条 工作作风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来较稳定的思想态度和一贯的言行风格。 本规定对工
禁止大操大办规定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包括:
(一)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党员、干部; (二)全市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 (三)市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党员、管理人员;
(四)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中的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庆、丧葬事宜和生日、迁居、晋职、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喜庆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除可按规定操办婚庆、丧葬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一律不准操办。
第五条 操办婚庆事宜的宴请对象主要限于亲戚,规模严格控制在10桌以内。婚
禁止大操大办规定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包括:
(一)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党员、干部; (二)全市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 (三)市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党员、管理人员;
(四)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中的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庆、丧葬事宜和生日、迁居、晋职、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喜庆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除可按规定操办婚庆、丧葬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一律不准操办。
第五条 操办婚庆事宜的宴请对象主要限于亲戚,规模严格控制在10桌以内。婚
1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本规定共十四条,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
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
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共十四条,自2002年12月1日
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临洮县人事局发文稿纸
发第 号(2007) 缓急 密级
签发 会签 主 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抄 送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各办公室,组织部,财政
局、编委办。
拟稿单位 办公室 印刷 附件
拟稿 校对 核稿 份数 30 主题词 工作人员 纪律 通知
标 题 临洮县人事局
关于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了深入推进全县“作风建设年”主题教育活动,建立永葆优良作风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纪律作风教育,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监察局、县编办近两年组织人员先后分三次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在岗及工资核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清理。经检查核实,有个别干部职工在编不在岗、无故长
期离岗、找他人顶岗等问题比较突出,干部职工病假、事假、离职进修半年以上,甚至长期未上班人员也参加了年度考核,确定了称职(合格)以上考核等次。这些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在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不仅影响了干部形象和机关形象,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了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强干部纪律作风教育,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