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侵权案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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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侵权案
定义
“iPad商标侵权案”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科技或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2012年2月,唯冠要求在上海地区禁售iPad的听证会结束,苹果提请驳回禁售令。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IPAD商标纠纷。
事件详情 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深
苹果侵权案
定义
“iPad商标侵权案”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科技或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2012年2月,唯冠要求在上海地区禁售iPad的听证会结束,苹果提请驳回禁售令。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IPAD商标纠纷。
事件详情 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深
学校侵权案例
校园侵权案件的追踪
广州女教师校内撞死学生 家长告学校索10万元 2006年05月17日
校内驾车失控撞死学生,老师陈某为此获刑一年半并赔偿51万元。昨日下午,以校内安全管理不善和对学生监管不力的理由,遇害学生家长向学校索取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学校则认为,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2005年11月18日下午2时许,番禺富都小学教师陈某驾车在校内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上教学楼一楼的“风雨亭”,并撞上在里面行走的三年级学生吴迪谦,造成8岁男孩头部爆裂,当场身亡。女教师撞死学生获刑事发后,交警部门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经双方协商,陈某向吴家共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误工、差旅费等共51万元。
2006年2月10日,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部分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家长告学校监护不力
在昨日庭审中,吴迪谦的父亲指出,校园惨剧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富都小学的校内安全措施不力,尤其对于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此外,他认为,学校对年仅8岁的吴迪谦监护不
李建勇侵权案件中的法经济学分析
《法经济学分析新视角:帕累托的最优化论与卡尔多—希克
斯的社会总值效益论在侵权案件审判运用中的比较研究》
A new perspective: comparative research between Pareto's optimums theory and Kaldor—Hicks' society’s aggregate efficiency in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approachable to the trial of tort cases.
李建勇
(上海大学法学院 教授, 法社会学研究中心主任)
(上海市上大路99号, 邮编:2000444)
内容提要:
根据帕累托的最优化原则,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争议案件过程中,一旦法庭认定一方侵权,那么侵权一方就必须停止侵权(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侵权人向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帕累托的最优化原则是指:一方在获得利益的同时至少不应该使得相关另一方的利益受损.法律应该鼓励一方获利的同时能够同时增加相关另一方利益的增值的行为;但不禁止一方获得利益的同时,另一方相关人的利益并未因此受损的行为;但
工商部门调查处理IPAD侵权案件的难点及建议
工商部门调查处理IPAD侵权案件的难点及建议
工商部门调查处理IPAD侵权案件的难点及建议
近日,中国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侵权争夺案最终以苹果公司一审败诉而告一段落,尽管苹果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全国多地工商部门已介入调查,各地苹果门店及代理商不仅被要求下架,还将面临数额不详的罚款。作为世界知名电子产品供应商的核心产品之一,苹果“ipad”自一推出便深受欢迎,由于成因复杂,此次商标侵权案的发生必将对工商部门查处案件带来诸多考验。 一、重要意义
(一)查处工作渗透着大国之间的“经济博弈”。作为世界前两大经济体,该案的查处已经不仅仅两个国家公司之间的维权对抗,某种程度中已经暗自成为两个国家的角力博弈。只要遵行市场经济法则,按照国际通行法律的规定要求,积极、主动、正确处理该案,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对于成长中的中国经济和发展实体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二)查处工作关系着产业发展的“健康运行”。电子产品作为新兴产业之一,以低耗能、便携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消费品,有数据显示涉及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外贸往来等直接收益比例逐年提高。该案的查处,必将对电子产品行业的发展具有示范效应,引导产业发展更加前瞻、更加积极、更加主动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案件100例点评(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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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1 引言 3
一、 侵害名誉类案件 4 (一)案件概况 4 (二)类评 7 1、 概况 7
2、 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认定难点问题 7 3、 赔偿数额的把握 8 4、 死者名誉的保护问题 9 5、 网上侵害名誉权的问题 10 6、 关于法人的名誉权保护问题 10 7、 全面反映司法实践状况 11 二、 侵害肖像、姓名、名称类案件 11 (一)案件概况 11 (二)类评 13 1、概况 13
2、侵害肖像权:构成要件和赔偿标准讨论 13 3、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方式:假冒他人上学 14 4、侵害法人名称权:经济利益是法律保护的核心 14 注释: 14
三、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 17 (一)案件概况 17 (二)类评 22 1、概况 22
2、安全保障义务之违反与人身损害赔偿 22 3、劳动领域的人身损害赔偿 23
4、道旁树木折断致人损害与铁路营运过程中旅客人身损害问题 24 5、伤害、死亡赔偿数额问题 25
6、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共同侵权问题 25 7、定期金支付的初步尝试 26 四、侵害财产权和合法经
娃哈哈著作权侵权案
娃哈哈著作权侵权案
娃哈哈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原告郭石夫诉称,原告于1954年11月创作了歌曲《娃哈哈》,1956年在《儿童音乐》发表。原告拥有《娃哈哈》歌名、歌词的著作权。“娃哈哈”既是歌名,又是其中的歌词,系原告独创,表达娃娃欢乐的样子,是歌词的精华部分。《娃哈哈》发表后被广泛传唱,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影响,因此“娃哈哈”是《娃哈哈》歌曲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自1989年起,未经原告同意,将“娃哈哈”作为文字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申请注册,在包括上海在内的全国各地销售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商品。原告得知后于1996年4月与被告交涉,但未获结果。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于1988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商标名称,从中选用“娃哈哈”为商标名称,并支付了相应报酬。后经核准注册了“娃哈哈”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商品类别主要涉及食品、儿童保健品和纯净水。
被告认为,歌曲《娃哈哈》又名《哇哈哈》。“娃哈哈”一词
既不具有独创性,也不构成作品;“娃哈哈”与“哇哈哈”歌名通用情况,说明“娃哈哈”只是一个
微博名誉侵权案例4篇
篇一:高法100个侵权经典案例及专家分析
最高法院公告的100个侵权案件以及学者的评析
目录
引言
一、 侵害名誉权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二、 侵害、肖像、姓名、名称权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三、 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四、 侵害财产权和经济利益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五、 产品责任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类评
六、 不正当竞争侵权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七、 侵害商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八、 侵害著作权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九、 证券、存单、票据侵权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十、 污染环境、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十一、 海事损害赔偿类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十二、 其他类别的侵权案件
(一) 案件概况
(二) 类评
结论:一个刚刚起步的探索
一、 侵害名誉类案件
(一)案件概况11
1、 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诉武进药疗用品厂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1988年第1期)
(1)事实概要:被告以印发、张贴公告的形式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厂生产的妇用卫生杯质量,从而影响其销售量,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
专利侵权案先用权原则的适用
专利侵权案先用权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先用权和自由公知技术作为抗辩的理由。如果该抗辩理由成立,则被控侵权方不构成侵权。反之,则被控侵权方很有构成侵权的可能。因此,正确适用先用权原则,往往是正确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关键所在。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此即通常所说的先用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有人先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与该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了使用该技术的必要准备。该项技术对于此人来讲即为先用了。因该先用人此前对自己研究开发成功的该项新技术成果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作了大量的工作。如果仅因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申请方面早于先用人,而不让先用人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则不甚合理。因此,法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允许先用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而不用承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既是对专利权的一定限制,也是对先用权人的一种保护。虽然,被控侵权人往往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但对先用权原则的适用却有其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类案审理指南系列·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统一全省法院类案司法尺度,提高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水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故意伤害、工伤认定等多发、常见案件,组织编写了类案审理指南。现将这些类案审理指南汇编印发,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使用。
编 者 二O一O年十一月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
传统民事审判领域,侵权类案件占比较大,多年来由于缺少统一的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的责任散见于各部门法中,且由于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故案件审理难度颇大。可喜的是,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对侵权责任构成、责任方式、责任主体、产品责任等具体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很好地统一的法律的适用。但该法也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有待实践成熟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明确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采用列举式列举了本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