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是优先债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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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权分析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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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权分析

http://blog.soufun.com/20980274/10565715/articledetail.htm

在我国现行的不动产征收法律体系中,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一种是城市旧城区改造拆迁。前者以土地为主要征收对象,土地上房屋一般作为土地上附着物处理;后者以房屋为主要征收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纳入征收范围存有争议。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均产生补偿款的问题。本文仅就拆迁补偿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进行调研。

一、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制度法律依据不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立了我国目前房屋拆迁的基本制度,广东省、广州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此也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均没有明确承认拆迁补偿款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

我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达成,由此而产生法律纠纷也由法院民庭审理,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因此,拆迁补偿款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属于基本民事制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或者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法规加以规制。既然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承认拆迁补偿款的优先受偿效力,那么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欠缺规范依据。

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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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权分析

http://blog.soufun.com/20980274/10565715/articledetail.htm

在我国现行的不动产征收法律体系中,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一种是城市旧城区改造拆迁。前者以土地为主要征收对象,土地上房屋一般作为土地上附着物处理;后者以房屋为主要征收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纳入征收范围存有争议。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均产生补偿款的问题。本文仅就拆迁补偿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进行调研。

一、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制度法律依据不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立了我国目前房屋拆迁的基本制度,广东省、广州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此也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均没有明确承认拆迁补偿款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

我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达成,由此而产生法律纠纷也由法院民庭审理,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因此,拆迁补偿款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属于基本民事制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或者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法规加以规制。既然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承认拆迁补偿款的优先受偿效力,那么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欠缺规范依据。

农村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款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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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款法律问题研究

发表日期:2011年9月18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许彦生

【内容摘要】目前农村地权冲突症结在于物权的权利主体模糊与缺失,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及农户等多级所有权主体代写地权主体的现象,造成集体土地权属不清,矛盾突出。而由于上述地权冲突,造成了“外嫁女”等边缘群体来说,由于上述地权主体归属而造成她们本身脆弱的权益保护体系更为缺位。而目前农村基层自治过程中,自治组织所依据“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也包括其中所可能存在的某些封建思想糟粕与追求社会和谐平等的科学发展观之间的矛盾。而其中所可能规定的剥夺“外嫁女”征地补偿款的内容,更是各地征地补偿款分配的依据之一,从而对“外嫁女”的平等权产生了严重的损害。而目前由于目前并无直接保护 “外嫁女”权益的法律依据,加上司法救济过程中的缺位和限制,导致其权益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保护。本文提出了调和农村地权冲突,规范基层自治行为以及完善司法救济体制等建议,希望为研究农村“外嫁女”土地补偿款法律问题提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平等权;土地集体所有权司法救济

【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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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一部分 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

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寸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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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一部分 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

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寸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

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补偿款一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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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补偿款一分不少

夏先生一家四口为江苏省某市A区大同镇大厂村一组的村民。1996年1月5日,夏先生代表全家承包了大厂村一组的8.54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该土地承包关系得到某市A区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2008年1月21日,夏先生一家迁往A区大同镇他村居住,户别也转为非农业户,在夏先生一家迁走后村委会将夏先生承包的土地临时分配给了同组王先生耕种。2008年7月23日,大厂村村委会与某市今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喜食品公司》签订土地征用协议,由今喜食品公司在向大厂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后,征用大厂村的旱地99.6亩,其中包括夏先生承包的7.16亩土地。大厂村一组在向承包土地征用的各户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时,未给夏先生一家发放。夏先生多次找到村委会协商,要求补发土地补偿款,但村委会以夏先生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为由拒绝发放。夏先生和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后,找到了德凯律师团寻求帮助,德凯律师团经过深入研究案情后,决定通过诉讼方式帮助夏先生索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其起诉的主要理由是: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期限内,对个

拆迁补偿标准之养殖场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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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之养殖场拆迁补偿

邢女士系安徽蚌埠龙子湖区朝阳村人,2000年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近10亩经营了一个养鸡场,因为劳动人民天生勤奋之秉性兼具经营之道,邢女士经营的养殖场顺利躲过了2002年的“非典”及2003年的“禽流感”,饲养的畜禽不仅无一疫情反而从初始的单一品种发展至蛋鸡、肉鸡等多种经营,数量达到6000余只。邢女士是幸运的但又是不幸的,2010年邢女士家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划入拆迁范围,对于拆迁人只给110万拆迁补偿款,不能另行安置新区域继续经营养殖业的补偿条件,邢女士一家感觉犹如遭遇灭顶之灾,一家老小十余口人的生计将无从着落,邢巍及丈夫、儿子一家三口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在养殖场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邢女士到底应当获得多少拆迁补偿款,其拆迁补偿标准到底是什么?地方政府与邢女士一家都没能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于是各执一词,当然达不成共识,拆补纠纷由此形成。

2011年初,蚌埠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对邢女士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

关于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税收减免政策的制度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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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税收减免政策的制度性思

http://www.crei.cn 2013-01-17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12期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大力推进,涉及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也在不断完善。据被收储国有土地权属单位反映,收储补偿款尚需缴纳相关税款,这种情况给权属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在客观上对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推进形成了较大阻力。目前,国有土地收储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4类税种,税务、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就上述税种公布了减免政策,但执行过程中对于政策的解读出现诸多困境,其核心问题在于国有土地收储的制度性缺失。本文在剖析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及相关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对政策进行解读,并提出关于国有土地收储的制度性思考。

一、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及相关减免政策 (一)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

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的相关税种主要有以下4类。 1.营业税

原国有土地权属单位接收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时,需提供相关营业

收入的发票,地方税务部门按营业收入扣除5.5%的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这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

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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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标准 本期讲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大家可以简单理解为城市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言下之意,本期节目讲的内容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大家可以的简单理解成不适用于农村房屋拆迁。请大家特别注意这一点。

一直以来,我们都想给大家讲一期拆迁补偿标准的节目,因为这是拆迁户最关心的问题,很多拆迁户打来咨询电话头一句就是请问律师法律规定房屋拆迁每平米补偿多少钱。这个问题问得我们律师也很为难,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每平米多少钱,法律为什么没有规定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请大家观看我们先前制作的一期视频节目,“为什么法律不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我相信大家看了那一期节目后就有了一定的认识。很多拆迁户对网上流传的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或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深信不疑,我们再次声明,国务院并没有颁布实施所谓的“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或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这样的法规。

做这期节目的难点在于:一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拆迁每平米补偿多少钱,我们律师依据什么来告诉你。二是我们国家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样的房屋在不同的省市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别说不同省市,就是同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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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重置价格: 单位:元/㎡

— 1 —

二、区位价格:

单位:元/㎡— 2 —

(二)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 3 —

— 4 —

— 5 —

(三)办公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单位:元/㎡

(四)生产 (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单位:元/㎡

— 6 —

三、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

四、成新系数:

(一)住宅房

(二)非住宅房

— 7 —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六、商业用房修正系数:

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一)住宅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二)商业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修正系数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三)办公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