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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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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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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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被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提起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要确定管辖法院。那么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呢?现实中,常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1)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人民法院;
(2)侵权复制品储藏地;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3)侵权复制品查封扣押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4)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5)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6)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 图文
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 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共38页)
复赛案例
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省滨海市高新区开元大街2233号,法定代表人刘云涛,董事长。
被告: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省加州市长安县城开元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长。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9日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向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沥青摊铺机一台,使用日期自2011年8月12日至工程结束,租金每日4000元,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配备2名操作手。
2011年9月21日21时20分,在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地点,李强驾驶的轿车与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给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摊铺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至路面施工人员林庆和轿车司机李强死亡,李强驾驶的轿车报废,并导致沥青摊铺机严重损坏。2011年10月9日,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李强承担事故全部
合同纠纷案例
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
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抗辩问题的处理
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抗辩问题的处理
2007年,平谷法院民二庭共受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742件。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46件,占收案总数的33.2%。虽然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但是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疑难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买卖合同诉讼中买受人的质量抗辩问题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诉请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而法院是否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在一些情况下较难确定。例如,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买受人无权就质量问题再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进行鉴定。但是该“合理期限”是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
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抗辩问题的处理
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抗辩问题的处理
2007年,平谷法院民二庭共受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742件。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46件,占收案总数的33.2%。虽然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但是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疑难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买卖合同诉讼中买受人的质量抗辩问题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诉请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而法院是否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在一些情况下较难确定。例如,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买受人无权就质量问题再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进行鉴定。但是该“合理期限”是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
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抗辩问题的处理
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抗辩问题的处理
2007年,平谷法院民二庭共受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742件。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46件,占收案总数的33.2%。虽然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但是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疑难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买卖合同诉讼中买受人的质量抗辩问题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诉请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而法院是否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在一些情况下较难确定。例如,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买受人无权就质量问题再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进行鉴定。但是该“合理期限”是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 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例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南阳一银行对借出的一笔本息10多万元的巨款,15年来不行使追要权,导致债权和抵押权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丧失。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担保人不还钱反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确认银行债权消灭,并返还其抵押的《房权证》。昨日,南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银行败诉,其债权及抵押权被判灭失,抵押的《房权证》被判返还给担保人。 【事由】
借钱不还 担保人反告银行
1996年11月18日,南阳市光芒霓虹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霓虹灯广告),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宛城区农行)借款8万元,1997年5月18日到期。当日,南阳市民马志刚与宛城区农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以其合法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霓虹灯广告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997年11月10日,宛城区农行向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负责人进行了签收。
宛城区农行发出催款通知书后,霓虹灯广告并未主动归还分文,担保人马志刚也未主动代为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在以后长达15年的时间内,既未向借款人追
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诉,更未向担保人马志刚
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上海引翎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侠,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10幢125-17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5000弄绿地风尚天地广场6号楼1104室 潘登 收。
被上诉人:瑞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莉,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889号1101室,电话:021-51188089。
上诉人不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459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459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且故意割裂了证据链条――关于被告锁门并阻止原告进入的事实
1、原审法院认定的“照片拍摄时间”这一节事实自相矛盾。
一方面,原审判决第5页最后二行认定了原告提交的照片拍摄于2014年12月19日(这在照片上本身就有记载),另一方面又在该判决书第6页第一行认定原告无证据证明拍摄的时间,这样前后矛盾的认定属于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
2、原审法院人为割裂证据链条,造成对原告不利的认定结论。
原告在本案中为了证
长沙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长沙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篇一: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律师 【案例简介】
XX年8月16日,乌兰察布市华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和四川泸州臻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由乙方将甲方发包的工程转包给丙方。随后,李X荣(实际施工人)挂靠丙方四川泸州臻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上述工程,也就是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每年给丙方交纳挂靠费。
XX年4月8日,原告赵X辰、程X青以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李X荣(实际施工人)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案外人李X荣(实际施工人)承包的工地供应钢材建筑钢材,该《钢材销售合同》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之印章为李X荣(实际施工人)私刻加盖。
此后,原告赵X辰、程X青向李X荣(实际施工人)供应钢材吨,折合货款5568033元。
因李X荣(实际施工人)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赵X辰、程X青以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X建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