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疑难案例研究pdf

“民法疑难案例研究pdf”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民法疑难案例研究pdf”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民法疑难案例研究pdf”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民法疑难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本套资料结合具体的例子,针对民法中经常涉及到的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帮助考生巩固民法知识,深刻理解民法疑难问题! 【部分内容展示】

1.某人对合伙企业有债务,但对其中一个合伙人有债权,该合伙人能否主动承担该债务来消灭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解答: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个人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和合伙人个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因第三人对合伙人的债权而自然抵销。并且合伙人主动承担自己债务是其法定义务。

2.民法教材说法人的经营范围不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而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后面又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完全一致(范围),这也就是说法人的权利能力还是受经营范围限制,这里前后有些矛盾,请解释一下。 解答:不矛盾,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却将这一可能性转变成了现实的东西。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必须完全依赖其行为能力才能与社会发生现实有效的民事关系。之所以有“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说,完全是从这种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的角度出发得出来的。

3.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我不明白到

合同解除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合同解除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一、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法》第94条对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做出了规定,该解除权为法定的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从该条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解除权系由守约方享有,换言之,违约方不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义务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中即否认了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

【案情简介】

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新公司”)与义乌市政府就义乌造纸厂搬迁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于1993年4月28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义乌市政府将义务造纸厂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永新公司。协议对出让价格、付款期限和费用承担做了约定,其中,永新公司将承担受让地块内的三通一平、绿化、小区道路建设费和水电增容费等费用。之后,永新公司与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万顺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1.永新公司负责与义乌市政府签订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负责与义乌市有关当局的协调和办理前期手续。2.永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义乌市成立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3.万顺

合同解除疑难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合同解除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一、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法》第94条对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做出了规定,该解除权为法定的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从该条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解除权系由守约方享有,换言之,违约方不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义务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中即否认了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

【案情简介】

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新公司”)与义乌市政府就义乌造纸厂搬迁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于1993年4月28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义乌市政府将义务造纸厂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永新公司。协议对出让价格、付款期限和费用承担做了约定,其中,永新公司将承担受让地块内的三通一平、绿化、小区道路建设费和水电增容费等费用。之后,永新公司与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万顺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1.永新公司负责与义乌市政府签订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负责与义乌市有关当局的协调和办理前期手续。2.永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义乌市成立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3.万顺

民法 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1994年,四川省泸州市公民黄永斌与比他小22岁的女人张学英认识并于次年同居,1996年二人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2月,黄患肝癌,其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价值4万元)赠送给“朋友”张学英。该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

黄的妻子蒋伦芳没有按照黄的遗嘱去执行,张学英没能得到财产,故将蒋伦芳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蒋伦芳执行遗嘱,以便得到黄遗赠给自己的财产。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今年高考录取中,我和同班同学一起报考了某重点本科院校,报的是同一专业,又都是第一志愿,我的成绩比同学的高,但是我的同学被录取了,我却被一所普通本科院校录取。我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某重点本科院校,要求其向我赔偿损失?

张家准备为孙子张明过生日,但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的,医院接生记录上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薄上记载的却是9月1日。

问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张明的出生时间应该是哪一天?

1994年2月2日,21岁的林某与邻居家11岁的小孩夏某到街上玩,正遇见福利奖券摸奖活动,林某摸了几张都未中,便叫夏某去摸,但

诚品书店商业模式案例研究.pdf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诚品书店商业模式案例研究解决方案中心 2014.3

一二

诚品书店简介诚品书店历史诚品书店特色

三四

诚品书店扩张模式

想要了解更多精彩案例研究咨询,请关注锐理地产网 (http://www.77cn.com.cn/)

2014/3/17

Part.1诚品书店简介

诚品书店诞生于台湾,开业24年来已经成为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代表。1989年,台北仁爱路圆环诞生了第一家诚品书店(Eslite Bookstore),发展至今日已经成为以文化创意为核心的复合式书店。诚品秉持人文、创意、艺术、生活的精神,开业24年来成为台湾文化提升的地标,更是吸引香港及全球华人游客的景点。目前营运范畴已扩展至画廊、出版、展演活动、艺文空间和课程、文创商品,以及捷运站、医院、学校等各类型特殊通路之经营,并延伸至商场开发经营和专业物流中心建置等专业,诚品书店现在已成为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代表。

Part.2诚品书店历史

诚品书店前身是以建筑、艺术书籍为主的书店,后扩大营业成为综合性的文化艺术空间,创始人以推广阅读、提升读者心灵作为经营理念。1989年3月,诚品书店创始人吴清友先生创立了以建筑、艺术书籍为主的诚品书店。1991年扩大营业,综合书区、艺文空间与画廊的组合,建立了台湾书店经营的里程碑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八)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入户的非法性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前提

作者:朱锡平 发布时间:2008-04-16 09:04:47

■案情

吴某系玉桥歌舞厅服务员,2002年6月与前来歌舞厅唱歌的仲某相识。2002年9月15日晚,仲某邀请吴某吃饭,吴某带好友李某一同前往吃饭、唱歌,之后,吴某、李某想曾陪仲某吃饭、唱歌均未拿到小费,故欲对仲某进行报复。吴某、李某将由李某提供的安眠药粉放在吴某的包中,一同到了仲某家中。三人在喝酒过程中,乘仲某上厕所之机,吴某将安眠药粉放进其酒杯,凌晨1时许,当仲某睡着后,吴某、李某窃取了一部手机及现金5000元。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在户内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其他方法,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不论其入户形式是否合法,均不影响入户抢劫罪的构成,都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行为人吴某、李某是在仲某户内以麻醉的方法抢劫财物,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另一种观点认为:入户抢劫构成的前提是入户的非法性,也即入户必须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性质,本案中的行为人吴某、李某进入仲某住宅是仲某邀请的,不具备入户的非法性,只是一般的抢劫,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入户形式合法与否是不是入户抢劫构成判断的前提。

一、如何准确把握“入户”与“

民法简答 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三、简答题

1、 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 1、(1)诚信原则实质涉及两重利益关系的平衡,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2)诚信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信原则为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依据。

2、 简述法律事实的分类。

2、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合法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其中法律行为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3、 简述事实构成的特点与种类。 3、(1)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特殊形态,其特点是多个法律事实的总和产生一个具体法律关系。

(2)其种类主要包括三类:两个以上的行为产生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两个以上事件产生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两个以上的事件和行为产生一个具体法律关系。

4、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4、(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 (2)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权利并不包括义务方面。 (3)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始终具有权利能力,是一种绵延状态;权利只在一定时间段内存在,通常皆有存

民法典合同编全文(20200807013328).pdf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全文

2018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就草案主要涉及的体例结构、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格式条款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最新发布的民法典

合同编(草案)全文共计三编29章518条46327字。

合同编目次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

民法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1 P2

案例1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案 [案情]

2004年4月,原告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在彭泽县范围内交通局、运管所只批准设立原告一家公交公司,不再设立第二家,否则,原告有权要求交通局、运管所赔偿损失,按新增车辆每台每月100元标准赔付;交通局、运管所应依据法律政策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将现有的出租车限制为只能挂靠在原告公司;负责所有农线班客车进入乙方的停车场,进场营运;负责协调好公安、交警、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切实公交车每台每月上交给甲方100元整,挂靠的出租车每台每月90元上交,挂靠的农班车辆每台每月100元上交,交款时间为每月5日前一次性交清,到期未交,按应交款的5%计滞纳金;原告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原告有权拒付管理费;原告必须按照国家法令、政策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政策给予处理;原告独立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经营上的理

1

由拖欠税费及应交费。

在履行以上协议过程中,由于种种原

民法案例分析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民法案例分析

学号:201220062 姓名:和丽聪 班级:法学二班

案例1 :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解析:赵勇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由监护人代为

行使,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赵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出版社依赵勇是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