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下来多久可以上诉
“一审判决书下来多久可以上诉”相关的资料有哪些?“一审判决书下来多久可以上诉”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一审判决书下来多久可以上诉”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一审判决书刑事案件
杨杰、阎天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浏览:35次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绍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阎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启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才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权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慧娈,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
一审判决书刑事案件
杨杰、阎天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浏览:35次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绍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阎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启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才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权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慧娈,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
【最新】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用)-范文模板 (2页)
【最新】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用)-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如果是企业法人或者集团诉讼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未成年人诉讼,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和住址)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可以是两个人)
被告:(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如果是企业法人或者集团诉讼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未成年人诉讼,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和住址)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如有诉讼第三人,应写清楚,内容同上)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写: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者是不公开)审
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写明原告提出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有诉讼第三人的,要写明诉讼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
原告张庆宇诉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庆宇诉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权纠纷一
案一审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临民初字第720号
民事裁判书原告:张庆宇,(曾用名:张庆雨),汉族,现年58岁。
委托代理人:臧恒仁,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怀林。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庆宇诉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臧恒仁,被告委托代理人胡亚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四年被告的下属三家店农村信用社多次向群众宣传,入股金可获分红效益,于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我在三家店农村信用合作社入股1.4万元,被告收现金后给我填发了一份股金证,之后我急需用款到被告处支付股金和分红利时,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严重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利,无奈下提起诉讼,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股金和应分得的红利。
被告辩称:原、被告根本不具备所谓的股金权纠纷,被告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管制类案件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凌海刑初字第0012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峰,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凌海市大凌河镇某小区3号楼4单元302室。因本案于2010年2月2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雷,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民事告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陈娓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峰及其辩护人金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6日14时30分许,李某因其母亲王某某与被告人张峰发生纠纷之事找其理论发生争执,后相互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峰用西瓜刀将王某某左腕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某某左腕部损伤为人体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
李昌奎二审判决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法终字第1314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男, 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放牛坪社13号。2009年5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红权,云南省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庭礼、陈礼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李昌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敬轩、胡安斌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王红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
李庄案二审判决书
李庄案二审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2009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0年1月8日作出( 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戴萍、代理检察员张丽、冉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证人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吴家友、唐勇、吴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
(2013)东民初字第110号原告侯伍梅与被告张雪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 (2013)东民初字第110号原告侯伍梅与被告张雪霖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7013-1-1.html
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2013)东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侯伍梅。
被告张雪霖。
原告侯伍梅与被告张雪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后,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胡家铭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新宇和人民陪审员陆彦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苏世言担任记录。原告侯伍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雪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伍梅诉称,2012年4月2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紧张、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条注明于2012年5月24日一次性还清。借条中侯伍杨是笔误,侯伍杨应为侯伍梅。当时被告口头承诺逾期不偿还原告借款,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雪霖偿还原告侯伍梅借款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2年5月2
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例
案例·犯故意杀人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xx中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
被告人时宝x,又名时新x,男,1968
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住河南省项城市郑郭乡前时营村;1993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1998年9月12日;1996年12月30日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1997年1月22日被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xx,xx市震旦律师
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以x检x分刑诉一字(200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宝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1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
1
察院第x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结。
审理终
Xx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指控,1998年8月28日凌晨,在本市xx区白城路2号丰浩园酒家,被告人时宝x为抢占被害人周x正在睡觉的床位,强令周x让
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