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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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08-0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由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企业重组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一般不超过次年3月底。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备案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重组主导方以及各当事方税务机关。
三、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后,依据《通知》、《办法》规定,对企业上报的重组资料进行符合
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税法对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一、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所得税的清算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公司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税法对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一、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所得税的清算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公司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作者:王庆山
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股东在交易中属于股权转让或股权处置行为,因此存在依法纳税义务,而且也要求会计上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本文以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企业合并中的股东应进行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税务处理
吸收合并的合并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又称为购买方),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达到购买被合并方的产权并将其解散的目标:(1)通过直接向被合并企业股东收购其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以下统称股权),达到持有被合并企业100%股权时,在接收其全部资产负债后将其撤销;(2)通过与被合并企业股东协商,达成收购被合并企业产权的协议,由被合并企业自己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向合并企业移交资产负债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解散。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合并企业的股东都必须放弃其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而取得的利益则是出售股权的价款或被合并企业清算时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这符合转让资产或处置财产权利的一般特征,因此应按规定计算相应税金。
(一)涉及股权转让、股权处置及分得被合并企业剩余财产税收处理的规范 1.《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双薪和年终奖的税务处理
企业双薪和年终奖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放“双薪”和“年终奖”的涉税处理 (一)“双薪制”计税方法停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薪是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1个月的工资,比如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的工资,就是所谓的双薪,在金额上一般和其 他月份的工资一致,即使有差异,也不会很多。 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年终奖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 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 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在2009年以前,双薪与年终奖的计税方法是不一样的。按照国家税务局的 有关规定,双薪的计税方法为计入当月工资后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 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年终奖是采取分摊计税的方法计征个税,即先将雇员 在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 算扣除数,然后再按上述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但是在2009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执行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2002年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即年底双薪收入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作者:财税培训师 纳税筹划师 肖太寿博士)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受让人(出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音乐艺术的特殊性
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各种艺术形式,都是社会生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 这是以唯物主义反映论观察艺术问题的一个基本点。 音乐作为一种艺术种类,和其他形式的艺术一样,也是社会生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 无论是歌曲还是器乐曲,无论是内心情感的抒发,还是生活景象的描绘;无论是有文字标题或没有文字标题的器乐曲,都是音乐家来自现实生活的直接或间接的内心感受和体验,通过音乐的语言而流露和反映出来的。 所以,艺术源于生活,音乐艺术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这是一个根本原理。
作为艺术的一个门类音乐,有它自己的所长,又有自己的局限。 就是说,音乐与其他同类艺术相比,有许多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音乐艺术所运用的物质材料是声音,即音乐是声音的艺术。 无论是歌曲,还是器乐曲,它们所运用的材料都是声音(歌曲则已是音乐和歌词结合的产物)。 音乐所运用的声音,是从客观世界里的各种声音现象抽象、挑选出来的有组织的一群声音序列。这些声音又依它的高低、长短、 强弱、 音色等性能构成旋律、 节拍节奏、 调式调性、 和声复调、 以及配器等音乐语言的要素。 这里应该补充说明的是,音乐不只是运用乐音,而且还包括一些经过选择、 加工的噪音。 例如某些打击乐和一些不协和和弦的音响。
二、 音
劳务派遣税务处理的案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劳务派遣税务处理的案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例】某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期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300万元(劳务公司出具劳务费发票300万元),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240万元,社保费用35万元,福利费用15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此外,用工企业另外直接支付被派遣员工加班费用20万元,福利费用1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同时支付福利费2万元。 税前扣除处理 1.用工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上述费用时,用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240万元允许按规定据实扣除,列入企业总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同时作为计算相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扣除的基数;企业按规定支付的35万元社保费用,符合税法规定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列入企业相关费用扣除;企业支付的15万元福利费用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支付给派遣公司的10万元管理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据实税前扣除;用工单位单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用20万元和福利费用10万元,允许按税法规定计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福利费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2.劳务派遣公司
对于劳务派遣公
股权出资程序及税务处理
制度解读POLICYINTERPRETATION
股权出资程序及相关税务处理研究
———以四川双马股权收购案为例
斯科沃新兴市场研究院
汪益纯
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
覃锋
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股权出资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
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广泛应用。本文拟结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股权出资过程中有关股权登记注册、税务处理问题,尤其是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面进行了探讨和思考。
一、股权出资的界定及意义
与被投资关系。(3)股权公司。股权公司是用作投资资产和转让对象的股权、即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的发行、“盖章落款”单位。在股权出资交易中,股权公司是纯履行义务的一方,其义务只是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将原投资人对其拥有的股权转为受让方拥有。
(二)股权公司的条件股权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不包括非公司型的企业亦不包括境外设立的公司(如BVI公司;包括在港澳台设立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但其仍受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调整,即:属于鼓励类、允许类行业的可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时间: 2006-11-23 17:32:51 | [<<] [>>]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作者:张剑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规模处于不断的高速扩张的进程之中。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便捷、更舒适,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这一切都需要对我们生活的城市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改造。城市改造需要的道路拓宽、建设广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工业企业等等问题都会涉及到原有居民、企业的拆迁安置问题。本文针对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对企业所收到拆迁偿款事项,从会计及税务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
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