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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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劳动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退休干部管理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劳动局的一个重要方面,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劳动局党委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条 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上级全面做好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在推进有效监管、构建和谐劳动局中开创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局系统的退休干部。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劳动局退休干部工作在劳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劳动局党委发挥统筹部署、综合协调职责,明确和落实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组织领导各科室(监管办)各司其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各项工作。
第五条 人事部门是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2013年是公司成立20周年,2014我们已经跨入第三个十年的行列,公司员工人数逐年扩大,现已发展成一支老中青结合的配置趋于成熟的专业设计企业,为使公司技术和行政人员配置更规范,结构更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继续发挥退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促进公司经济发展,依据国家相关劳动用工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2014年退休条件规定,一般情况下,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及各子公司到龄退休人员原则上办理完退休手续,不再返聘。对于公司急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可以按本办法来执行。
第二条 返聘原则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退休的、身体健康且具有独特专业技术及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办研究同意后可以返聘。
1、坚持工作岗位需要的原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返聘人员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返聘岗位必须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的替代人选。返聘人员应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及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且是岗位较适合的人选。同时,聘用部门及子公司应尽快培养在职员工上岗以替代返聘人员。
2、坚持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为做好公司离退休人员的治丧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治丧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一、工作原则
离退休职工丧事的处理事宜由家属办理,单位工会及人力资源部协助配合。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协调、安排公司领导出席悼念活动;协调安排所需车辆。
(二)人力资源部:办理离退休逝世者丧葬费等事宜。 (三)工会: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及时上门慰问并发放慰问金。
三、悼念规格
( 一)离休和退休公司老领导的遗体告别仪式,由公司领导、工会、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出席。
(二)其他退休人员的遗体告别仪式,由工会、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出席。 四、家属慰问金的标准
(一)离休处级(含处级)以上干部去世,慰问金3000元。 (二)离休处级以下干部及退休公司老领导去世,慰问金2000元。
(三)其他退休人员去世,慰问金1000元。 五、其他规定
(一)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离退休干部在外地逝世,一般不前往参加悼念活动,可发唁电;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细则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 2.1 返聘人员
本办法中的返聘人员指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公司审批同意,并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签订了返聘协议的退休职工。 3 总则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单位不得聘用退休职工。 4 管理内容 4.1返聘人员条件
4.1.1返聘人员一定是专业职人员,且属于原固定工身份员工。 4.1.2返聘人员原则上曾从事拟返聘岗位工作不少于五年。
4.1.3因在某个项目或在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指导时;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的,可以实施返聘。
4.1.4返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4.2 返聘人员的管理
4.2.1公司所属单位在使用退休职工前须填写《返聘审批表》(见附录A),双方初步达成意向的《返聘协议书》(见附录B)报公司审批。
4.2.2经公司审批同意返聘的退休人员须与公司或由公司
工程管理办法细则
邻水县高滩川渝合作示范园区
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办法
邻水县高滩川渝合作示范园区是四川省川渝合作的重点工程,为了确保工程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并顺利通过各项验收,特制定以下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监理、总包、分包的管理 ...................... 2 1、管理原则 ........................................... 2 2、公司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 4 3、公司对总包单位的管理 ............................... 7 4、公司对分包、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 ..................... 9 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 11 总则 ................................................. 11 基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 13 道路(管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 13 违约金支付与奖励办法 ..
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X公司专职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邮政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邮政专职营销管理体系,切实促进全局专职营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职营销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专职营销人员是指在公司大客户服务中心、专业局(公司)、县(区)局、营业局及下属各营销分局从事各类邮政业务营销、项目策划和大客户开发维护的各级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营销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标准
第三条 我局专职营销人员岗位设臵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
(一)见习营销岗 (二)营 销 岗 (三)中级营销岗 (四)高级营销岗 (五)营销策划岗
第四条 专职营销岗位确定标准:
本着“同口径,统一操作标准”的原则,专职营销岗位设臵标准以全年个人从事各类邮政业务营销收入累计折算标准分值作为定岗依据(各项业务种类的营销收入折算标准分值见附表一),定岗标准如下:
(一)见习营销岗:600分以下
(二)营 销 岗:600分以上(含600分) (三)中级营销岗:2000分以上(含2000分) (四)高级营销岗:3200分以上(含3200分)
(五)营销策划岗:由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考评推荐,局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
注:
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X公司专职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邮政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邮政专职营销管理体系,切实促进全局专职营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职营销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专职营销人员是指在公司大客户服务中心、专业局(公司)、县(区)局、营业局及下属各营销分局从事各类邮政业务营销、项目策划和大客户开发维护的各级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营销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标准
第三条 我局专职营销人员岗位设臵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
(一)见习营销岗 (二)营 销 岗 (三)中级营销岗 (四)高级营销岗 (五)营销策划岗
第四条 专职营销岗位确定标准:
本着“同口径,统一操作标准”的原则,专职营销岗位设臵标准以全年个人从事各类邮政业务营销收入累计折算标准分值作为定岗依据(各项业务种类的营销收入折算标准分值见附表一),定岗标准如下:
(一)见习营销岗:600分以下
(二)营 销 岗:600分以上(含600分) (三)中级营销岗:2000分以上(含2000分) (四)高级营销岗:3200分以上(含3200分)
(五)营销策划岗:由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考评推荐,局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
注: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甘肃煤田地质局综合普查队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队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是指用人部门聘用的不在普查队编制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队机关外聘人员、各实体外聘人员(含华辰酒店外聘人员)。
第四条 外聘人员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
第二章 外聘人员的录用
第五条 用人部门聘用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的外聘人员时,须事先向队劳动人事科提出申请,明确对聘用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任用岗位等,由劳动人事科报队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聘用。招聘的外聘人员必须按岗位要求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
第六条 野外施工单位需聘用临时工时,项目负责在施工前应向主管队领导、队长书面报告聘用总体计划,注明聘用人数及待遇情况等,由主管队领导、队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将签字后的计划交劳动人事科备案。
第七条 外聘人员属于无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书》(见附表)。《劳动合同书》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工资待遇、劳动纪律和违约处理等事项。
第八条 对于技术及管理骨干可以约定三年及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分公司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不含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和农民工)。
第三条 外聘人员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其档案和人事关系不在用人单位。 第二章 外聘人员的录用
第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的外聘人员时,须事先向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提出申请,经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批准后方可聘用。用人单位招聘的外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向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提交《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表一)和《外聘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二)以及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的外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中专(不含普高和职高)以上学历(用于施工与勘探的外聘人员除外),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任何经济问题和法律纠纷。
第六条 外聘人员属于离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聘用协议书》(见附表三);外聘人员属于无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
XX公司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公司自身利益,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密人员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在公司的科研、生产、试验、经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中,掌握了国家秘密事项以及公司产生的有关技术秘密的人员,或按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人员。 第三条 涉密人员划分三个等级:
(一)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的岗位上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即绝密级);
(二)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的岗位上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即机密级);
(三)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的岗位上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即秘密级)。
第四条 涉密人员的岗位密级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重要涉密人员:依据公司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目录,在涉及机密级秘密事项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一般涉密人员:依据公司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目录,在涉及秘密级秘密事项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对拟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事先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作出文字记载。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