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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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呈现常态化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违反“通知与删除”规则下与网络用户就扩大部分的损失的连带侵权责任,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港规则;审查义务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网络服务者(以下简称isp)一般是由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翻译而来。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未作出详细的界定,但学界在这方面做了不少的研究。关于如何界定《侵权责任法》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可供参考。第一种观点认为,isp是为网络用户提供接入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的服务者,它应包括接入服务者iap和信息内容服务者icp;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服务者又称在线服务者(osp),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布告板、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的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的提供者等五大类,其业务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收信息
论情谊行为中的侵权责任
论情谊行为中的侵权责任
案例一:2004年12月23日,卢某与朱某等八人一起喝酒。在喝酒吃钣期间,卢某一人独自离去,其他人均未在意,吃完钣离开时也未寻找卢某。卢某被发现时已溺水身亡。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死者与被告在一起喝酒相互都有看护照应义务,在死者酗酒单独外出方便时,八被告无人跟随看护导致事故发生,各人应给予死者亲属4552.73元赔偿金。 案例二:2005年2月19日晚,被告马某因获升职邀请徐某及其他七个同事前往家中吃饭。晚饭后,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因摩托车失控,连人带车掉入河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鉴于该案中当事人均为成年人,彼此之间共同喝洒的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徐某洒后判断能力并未明显下降,洒后驾车肇事非被告邀请其赴宴所能预见,被告因对徐某独自离开并不知情,无法对其加以劝阻,故对徐某死亡并无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情景类似,均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情谊行为,但是,对于情谊行为引起的损害承担,两个判决结果完全不同。本文拟从情谊行为着手,对情谊行为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予以评析。 法学专论
一、情谊行
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民事责任分析
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民事责任分析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商侵犯版权人网络版权的案件大量发生,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分析网络服务商侵犯版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过错认定,并从保护版权人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探讨网络服务商侵犯版权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免责事由。 关键词:版权侵权;网络服务商;民事责任
网络服务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是提供各种互联网在线服务的经营者的统称。当前网络信息爆炸,信息产品供大于求,网络服务商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取更多的利益,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侵犯版权人的利益,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的手段会越来越多,对版权所有人的利益侵害也会更大。如“剑网2015”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383件网络版权侵权的行政案件,行政罚款450万元,59件网络版权侵权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涉案金额3 845万元,关闭113家网站。因此,必须明确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并遵循法律的规定,以保护网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赋予版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版权是一
论预防性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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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
作者:秦扬 张宝中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4期
[摘要]传统的侵权法以损害赔偿为中心进行构建,责任的实现亦以事后救济为重心。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预防性侵权责任则具有其突出的优势,它最大限度地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弥补了传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足。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引入了预防性侵权责任,但由于其仅有的一个条文仍存在逻辑问题,且相应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也模糊不清,故导致在实践中无法适用。本文先介绍预防性侵权责任的相关背景及其优势所在,然后在分析现行有关法条的基础上完善预防性侵权责任。 [关键词]预防性侵权责任;预防功能;立法完善 一、预防性侵权责任的概念
现代法律大都从救济的角度来设计规范,有的在权利遭受侵害后进行救济,但很多损害是无法通过事后的救济来弥补的。因此,对于侵害行为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德国学者冯·巴尔指出:“如果一个国家不授权法院在?损害尚未发生的期间内?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提供法律保护的职权,这个国家就未尽法律保护的义务。在刑法领域,正当防卫赋予人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此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明确、预防、制裁侵权行为。首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惩罚性。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列举了此法所保护的法益对象。但此法中所针对的主要对象只有前6项,只有一条涉及第7项隐私权。对所列举的其他权利的保护多在其他法规中体现,在此法中是否须一一列举在立法讨论过程中有过争议,对外公布版依然如数列举,可能是对以后修正或者民法典的编撰留下伏笔或者说是立法空间。
亮点在于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而在此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事实上
的隐私权利的规定,故而学界仅冠以隐私利益,而实践中则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的保护是参照名誉权的形式来加以
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具使用及清洗消毒指南
一、基本要求
1.应建立餐饮具的使用及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2.应使用清洁、消毒的餐饮用具。
3.已清洁、消毒的餐饮用具与未清洁、消毒餐饮用具应分开存放。
4.使用后的餐饮用具应存放在指定位置。
5.应主动减少一次性餐饮用具和不可降解餐饮用具的使用。
二、餐饮具使用要求
1.餐饮具应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2.使用非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摆台时应确保餐饮具完整无破损、无污染。摆盘和更换的餐饮具应从专用密闭保洁设施内或消毒柜中拿取。
3.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应包装完好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三、餐饮具清洗方法
(一)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刮掉餐用具表面的食物残渣;
2.用含洗涤剂的溶液洗净餐用具表面;
3.用自来水冲去餐用具表面残留的洗涤剂。
(二)采用洗碗机清洗的,按设备使用说明操作。
四、餐饮具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
1.采用蒸汽、煮沸消毒的,温度一般控制在10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2.采用红外线消毒的,温度一般控制在120℃以上,并保持10分钟以上;
3.采用洗碗机消毒
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尹 飞)
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过错(上)
尹 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5-3-1
医疗事故[1]的民事责任一直是近年来社会舆论的热点之一,也始终是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焦点。随着久为人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寿终正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先后施行,对医疗事故的规范日渐健全。但“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2]现代法治之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护。若仅对权利进行宣示而无具体的责任措施尤其是民事责任作保障,在对侵害者进行教育和制裁的同时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填补损害,则无论权利的规定如何完备,都只是一纸具文。[3]因此,我们对医疗事故的研究,根本目的是通过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探讨,从而真正实现民法对权利的保护。
在医疗活动中,一方面,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产生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在因医疗活动发生损害的情况下,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医疗事故所损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且医
医疗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医疗侵权责任专题论述
医疗侵权责任专题论述
09级管理学院会计系c班 200900272190 山岳
摘要:医生戴钢盔上班、患者带着录像机看病??近年来,原本在同一战壕与疾病斗争的医患双方越来越走向对立,医疗纠纷不断。近几年医疗侵权的增多是侵权责任法的诞生大原因之一。总体上讲,侵权责任法有利于平衡医患关系,调解医患纠纷,约束医院行为,保护患者利益。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医疗纠纷 一、研究背景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4万余件;北京市的某个区级法院1999年只处理了9起医疗纠纷案件,2008年已经上升到200件。
2009年12月,《侵权责任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这是继《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又一次重要的民事法律立法,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完整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
二、案例分析(案例摘自互联网)
2010年9月20日,原告李严主因腹部疼痛到被告医院就诊被收住院。入院后诊断慢性胆囊炎急发、胆囊结石。被告医院于2010年9月21日在全麻下为原告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由于被告医院违反手术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致使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摘要: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 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补充责任的适用情形,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肯定。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宽泛,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确定其实施中的细节问题,加上司法实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难题。本文简述了补充责任的含义及特征,分析了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补充责任,特征,适用,完善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于2010年7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各项单项立法基本已经完成,民事法律立法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整个侵权责任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在很多制度上有所继受和创新,其中,侵权补充责任作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形态之一第一次被立法正式确认,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之一。 一补充责任的含义 (一)含义
杨立新教授认为,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论文摘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物越来越多,导致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且给社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做出的裁判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往往出现相似案例却是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产生了许多的争议,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虽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有了明确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本文通过对比的方法,从实践与理论两个角度出发,寻找出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不足之处,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该使用的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
关键词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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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 1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解析 ........................................... 1 (一)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