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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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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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陕西省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2月26日第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院。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陕西省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2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调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调研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二条 调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党和国家工

作大局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服务。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每年应专题研究调研工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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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公正、高效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界定

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本指导意见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医疗行为或者与医疗行为相关的非医疗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对于患者自认为有疾病,基于自愿并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所进行的预防、诊疗、护理等行为的总称。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有过错”,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以及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两种情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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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公正、高效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界定

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本指导意见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医疗行为或者与医疗行为相关的非医疗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对于患者自认为有疾病,基于自愿并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所进行的预防、诊疗、护理等行为的总称。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有过错”,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以及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两种情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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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若干问

题的解答

一、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赔偿,主要以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来确定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的,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但此处所称城镇和农村标准,并未明确究竟是指以受害人还是被抚养人为准来确定。鉴于该司法解释以收入丧失论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标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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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范畴,职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及单位安排的其他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由工伤保险赔付。

民事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侵权人就其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进行相应赔偿。

至于关系,楼主问的是竞合问题吧?

附相关论文一篇:

2004年5月份前后, 国家连续颁布实施了三个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分别是2004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联袂出台, 不是偶然的, 而是呼应了新一届政府强调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 和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1

巧合的是, 笔者最近接触到了一起交通事故工伤案件, 与这三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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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均直接相关。该案大致如下: 某公司的员工韩某和李某受公司指派, 于20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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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0年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依法独立进行评估和拍卖。人民法院应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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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批复,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官应告知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举证期限届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重新确定的举证期限可少于30天。

(一)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而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据此要求补充举证的;

(二)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新的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新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三)由于送达等原因,原告收到答辩状时已超过其举证期限,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前交换,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该举证期限的,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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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 阅读:1563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6日,绿野公司职员刘某驾驶公司的汽车外出联系业务,行至一路口时,因刹车不及时将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张某撞翻在地。刘某将张某送进市第一医院。经诊断:张某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左小腿皮肤挫裂伤、头部左肘部挫伤。伤愈后,伤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伤愈后索赔未果,遂将刘某、绿野公司以及为肇事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医疗费8.4万元,以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车损、误工费等损失5万元。

刘某辩称,自己系绿野公司职工,在事故发生时,正从事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绿野公司承担。

绿野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后果及事故责任均无异议,但该公司的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车祸也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与绿野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出示的8.4万多元医疗费票据中,从其自己口袋中掏出的仅4千元,其余均是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统筹支付的。张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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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 阅读:1563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6日,绿野公司职员刘某驾驶公司的汽车外出联系业务,行至一路口时,因刹车不及时将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张某撞翻在地。刘某将张某送进市第一医院。经诊断:张某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左小腿皮肤挫裂伤、头部左肘部挫伤。伤愈后,伤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伤愈后索赔未果,遂将刘某、绿野公司以及为肇事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医疗费8.4万元,以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车损、误工费等损失5万元。

刘某辩称,自己系绿野公司职工,在事故发生时,正从事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绿野公司承担。

绿野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后果及事故责任均无异议,但该公司的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车祸也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与绿野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出示的8.4万多元医疗费票据中,从其自己口袋中掏出的仅4千元,其余均是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统筹支付的。张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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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陕高法【2009】11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5月26日第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 第一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之外的犯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以其财物遭受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犯罪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