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微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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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微信管理办法
企业微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公司办公自动化水平,实现公文无纸化传输、信息共享和交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办公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公司决定启用企业微信审批管理系统。
1.2 企业微信功能包括部门沟通、行政审批、日常考勤、通知发布、通讯录管理、公费电话等功能,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增加更多功能。
1.3 保证企业微信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企业微信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有部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企业微信的管理、规划、实施、培训和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管理系统成员、信息维护、权限设置等; (二)按照相关的具体工作流程和制度在系统中进行搭建、测试;
(三)负责企业微信公文种类流程的修改、修订及发布工作;
(四)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各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培训各使用部门系统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 (六)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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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础管理
3.1 审批人必须保持打开企业微信,通过电脑端或手机端处理相应审批事项。
3.2 各审批流程所涉人员,在接收到待办事项后,应在1个小时内处理审批事项。凡因非客观因素不能及时审批的,应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
“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授信范围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 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
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
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12.1)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
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开展公司客户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满足客户业务需求,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参照相关外汇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是指《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附件一)中明确规定的贸易融资产品和非融资类保函产品。
第三条 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原则,纳入法人客户授信总量管理。
第四条 对于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以及预付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预付款保函业务,在符合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加强对固定资产项目立项、可行性和还款来源等方面的审查。
第五条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发展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拓宽农村信用社服务功能,提升农村信用社整体竞争实力。
第六条 本办法涵盖的内容为贸易融资实务中须遵循的通行规范,执行中各地农村信用社如有特殊需求,仍可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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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部门批准,个案解决。(本条建议删除,以免基层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歧义)
第二章 客户及产品政策
第七条 制定贸易
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急 件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8〕246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
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办法》是我行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对《办法》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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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平稳运行。
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效期内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
三、在项目法人评级模型上线应用前,对新设项目法人可按照“特定授信程序”办理,即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对新设项目法人,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重点考察评估项目本身未来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与资产价值,并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实际所需授信品种,来确定给予借款人的授信方案。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
企业微信管理制度汇总
第一章 企业微信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公司微博、微信在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微博、微信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微博、微信是重点面向社会宣传,树立练良好企业形象,有利信息沟通、促进学习交流、客户问题反馈的信息平台。
第二章 企业微信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微博、微信总管理归口责任部门为企管部,负责日常管理。企管部文字编辑员为工作联系人,负责督促各单位及时递交信息,微博、微信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以及客诉信息的受理、答复和回访工作。
第五条 微博、微信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由各单位分别负责所辖工作的信息提供;各单位需配合企管部工作,对企管部需要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拟发布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企业微信管理制度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第七条 在公司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八条 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
业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 2 第三章 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第四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五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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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范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
中信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
附件
中信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行物流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物流监管企业的准入、评价与管理,积极稳妥的拓展物流金融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金融业务,是指借款人(或其他出质人)以合法拥有的货物(含已有和未来确定拥有)为抵(质)押担保的短期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立保函及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等相关业务),或虽不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物流和资金流从而控制风险而开展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监管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运输、配送、仓储及监管等专业资质,为我行物流金融业务提供第三方货物监管服务的企业。鉴于汽车金融输出监管与其他监管业务操作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物流监管企业的准入和日常管理仍按总行汽车金融中心制定的《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第三方监管机构准入标准及流程》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监管模式分为普通监管和输出监管两种,其中输出监管又可分为第三方仓库输出监管和出质人自有仓库输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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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监管模式是指
高职微课项目管理办法
微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微课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微课建设项目的效率化、规范化、制度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目的
(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发展和课程建设需要的微课建设。
(二)需要参加比赛、评审或者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微课建设项目等。 二、立项原则
微课建设经费超出**(含)的项目需要要立项论证。 微课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十大原则:最先需求原则、先进性原则、资源共享原则、综合建设原则、可扩展性原则、效能原则、人本原则、规范化管理原则、开放管理原则、可持续性原则。
我校微课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确保建设经费科学合理使用,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微课课程建设的完整性,促进微课课程建设条件,提高微课课程水平。
(二)建设项目必须从学校及专业总体发展规划出发,并与各二级学院专业及专业群建设规划中有关课程建设的
规划相一致。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学科发展、专业方向特点,统筹考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合理计划,有序建设。
(三)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各二级学院、部门应明确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四)建设立项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