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合同签订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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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双方因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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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双方因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刘挺

一、案情介绍

2002年2月袁州区种子公司得知原萍乡市湘东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东种子公司有“中优402”种子,便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同年2月底,湘东种子公司带样品到袁州区种子公司,经协商,双方就购销“中优402”种子的品种、数量、价格达成协议,同年3月3日,湘东种子公司将从广西收购的“中优402”种子16000公斤运至袁州区种子公司。袁州区种子公司在明知该批种子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并于当天按每市斤5.1元的价格付清全部货款计163200元,并要求湘东种子公司提供湘东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检疫证和质量合格证书。同年3月4日湘东种子公司出具一张盖有该公司公章的“请开具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该批种子质量我公司负责”的便条给湘东区种子站,该种子站在既未见到种子,也未对其进行检验的情况下,便出具了“中优402”种子质量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袁州区种子公司得到上述证书后,即将16000公斤“中优402”种子分别按0.5、1、1.5、2.5公斤进行分装,并附有种子说明书和生产许可证号、植物检疫证号、产地“萍乡”的内标签,以每市斤7元的价格分别销往宜春市袁州区、上高县、万载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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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认定为与建筑施工企

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行业存在大量的因转包、分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是否可以认定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是多方说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

就上述争议,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网站就网友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提出的疑问答复中表明他们是同意第一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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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认定为与建筑施工企

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行业存在大量的因转包、分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是否可以认定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是多方说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

就上述争议,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网站就网友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提出的疑问答复中表明他们是同意第一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

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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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法律问题

目录

一、 二、 三、 四、

工会的法人性质 .......................................................................... 1 工会的“非营利性” .................................................................. 2 工会具备投资主体资格 .............................................................. 2 工会投资主体资格的限制 .......................................................... 3

一、 工会的法人性质

研究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首先需要明确工会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工会是否具备法人属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

2012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考点:哪些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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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沭县朱仓乡村民袁某在某公司供料岗位工作。2009年12月26日,袁某上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31日,该公司与袁某的父母私下达成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袁某父母10万元的赔偿金,以后双方不再追究。事后,由于肇事司机无民事赔偿能力,袁某父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袁某被确认为因工死亡,该公司需向袁某父母支付赔偿金。但该公司以双方事前已就工伤赔付问题达成协议为由,拒绝再向袁某父母支付赔偿金。袁某父母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协议必须遵循公平、合法性原则协商订立,显失公平的协议自订立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袁某的父母在与该公司协商处理工伤善后事宜中,虽与该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其所获赔付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政策中规定的标准。袁某的父母有权提出申诉,并要求该公司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第3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

2012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考点:哪些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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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沭县朱仓乡村民袁某在某公司供料岗位工作。2009年12月26日,袁某上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31日,该公司与袁某的父母私下达成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袁某父母10万元的赔偿金,以后双方不再追究。事后,由于肇事司机无民事赔偿能力,袁某父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袁某被确认为因工死亡,该公司需向袁某父母支付赔偿金。但该公司以双方事前已就工伤赔付问题达成协议为由,拒绝再向袁某父母支付赔偿金。袁某父母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协议必须遵循公平、合法性原则协商订立,显失公平的协议自订立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袁某的父母在与该公司协商处理工伤善后事宜中,虽与该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其所获赔付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政策中规定的标准。袁某的父母有权提出申诉,并要求该公司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第3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

政府对外合同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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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外合同签订主体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的职能逐渐由单一的行政指导性向多样化转变。而招商引资作为跨越发展、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合同作为目前经济合作的主要缔结形式,是尊重意思自治、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最好的法律手段。因此,在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合同日益占据重要的地位。由于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因此,在一些项目的执行中,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或者企业不再只是作为合同义务履行的保障者,而是直接成为了合同的签约方,即合同主体。既然已经成为合同的一方,就必然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本文现从法律角度入手,对政府对外签订合同进行分析探讨,以期避免因主体不当而造成的政府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主体概述 (1)合同主体的一般要件

1、范围。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作为各类合同签订的总领性法律,限定了我国合同签订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各个层面的内容。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此条所规定的即为合同主体范围,即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行为能力。根据《合同法》第九条

开曼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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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公司公证,开曼文件公证,开曼公证认证

开曼公证认证

开曼公司在国内成立代表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国内公司、涉外案件诉讼的前提是将开曼公司的文件进行公证认证才可以在国内工商局或法院正常使用。

一.开曼认证的基本程序:

1. 由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对开曼公司文件进行公证。如果文件由英国政府部门出具,则可直接送英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无需经过公证律师公证。

2. 将经过公证律师公证的文件送英国外交部公证认证办公室或英国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

3. 将办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送中国驻英使馆申办领事认证。

二、开曼认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提供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两页以上的公证文件原件须经公证机构用丝带捆绑并加封固定。

3. 如办理关于个人的文件认证,需出示当事人本人护照及有效签证原件并附上复印件。

4. 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者需持有申请人或申请公司的授北京易代通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易亨大厦1712室

邮编:100013

电话: +86 10 59792528

传真: +86 10 62680194

Email: zxh0102@

权委托书。

三、注意事项:

1. 使馆只确认英国外交部官员签字属实,不对内容做出认证。

2. 香港,澳门属于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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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社会财富也快速地增加。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潜伏着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如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等,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原告主体资格限制了诉权的维护,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凸现。本文拟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予以理论分析;在对比国外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基础上,阐述检察机关和公民、社会团体应当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现实必要性。继而指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完善性建议,以求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公益诉讼和原告主体资格概述

(一)关于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国家专门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1、何谓公共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我国立法分别使用“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予以表

最高法判例 拆迁拆违中政府函告供电公司要求断电的行为不具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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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 拆迁拆违中政府函告供电公司要求断电的行为

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裁判要旨:1、政府通知供电公司停电并未在政府与供电公司之间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实质要件,因此政府通知停电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但是,政府通知郑州供电公司停电是其涉案拆迁工作的一部分,具体运用了行政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2、供电公司对停电原因、停电范围等事实不具有判断能力和义务,其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因此被停电公司与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政府向供电公司发送涉案函和通知,要求供电公司对涉案开发地块停止电力供应的目的是变相实现相关居民或商户搬迁,没有法律依据。在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知停电行为具有合法性,其辩解行为合法的理由缺少证据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8513号案件基本情况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寇铮,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智阳,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恒升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