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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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重点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添附,是指将数个由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而成一物(合成物或混合物),或者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
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4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6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定限物权。
7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需要相邻各方给以便利和接受限制,法律为调和此种冲突以谋求相邻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而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8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 图文
民法总论、物权总复习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复习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体系 1.民法的概念和精神: 意思自治、相互尊重、人与人的平等对待 2.民法的体系: 权利体系:人身权+财产权(物权、债权) 3.民法的方法: 类推、准用 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3.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 (1)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 (2)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发出: 发出后死亡的效果 3.意思表示不一致: 错误、解释先行(客观上是否达成合意?) 4.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胁迫 5.意思表示瑕疵的效果: 撤销或不撤销 当事人的选择权 (二)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区别和联系 1.物权:对物、绝对、支配、排他 2.债权:对人、相对、请求、平等 (三)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四)民法学习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三)法律行为的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权 代理权的授予——单方行为 3.无权代理(冒名行为可类推) 4.表见代理 二、主体 (一)自然人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监护: 委托监护、指定监护、法定监护 3.宣告死亡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
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章
1.物权的特性:
(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支配性(内容):同1.(2)
(3)特定性(客体):物√/行为&非物质×,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
(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 (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 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基础、目的 交易
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 方式 (债权) 2)区别: 权利性质 权利客体 物权 支配权:自己意思/直接支配物 ·特定、独立、既存、有形动产/不动产(担保物权例外) ·可以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排他性、排他效力:优于债权 ·范围→任何人 ·妨害保护方式:恢复圆满支配状态+赔偿损失 物权法定主义:公示 无存续期限,所有物在=所有权在 债权 请求权:借助义务人给付履行债
09级物权法复习重点(金可可版) 来源:
09级物权法复习重点(金可可版) 来源: 彭頔Trinity的日志
题型:
一、单选题 10` 二、多选题 5` 三、简答题 5*8` 四、论述题 2*10`
五、案例题 15`+10` 物权总论
? 物权的概述【概念、性质】 与债权的区分
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的客体【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的意义】
? 物的成分【注意区分重要与不重要的成分、主物与从物、理解主物之处分基于从物】判断孳息
? 物权的客体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物权的种类,各种物权的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哪几
物权法自学考试大纲及习题
物权法自学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物权法 课程代码:5557
第一部分 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民商法方向(专升本)的专业课之一。它是一门理论联系实际、应用性强的课程。本课程是以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主要任务在于讲授物权、物权法、物权取得、变更、丧失的原则和规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二、课程设置的目的和要求
设置这门课程的目的在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和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使法学本科生对物权、物权法、物权变动规则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基本内容、公认的规则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了解。并通过一定的实例讨论和讲解,培养法学本科学生运用规则、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法科大学生运用法律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自觉性,并为进一步深造打下扎实的基础。 1、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 2、提高应用所学物权法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4、通过物权法课程的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单科合格证书。 三、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物权法》是自学考试本科法学专业民商法方向(专升本)的学生必修的专业课程。它与法学专业的许多其它课程有着密切的关系。《
物权法作业
一、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的变动原因、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及所有权取得的性质。 答:
(1)第一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乙去世,甲因继承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件,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的因继承遗产取得。
(2)第二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丙交付A琴,丙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3)第三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丁交付A琴,丁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借用合同关系。甲与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履行。甲、丙之间的借用同样已履行,但如果甲不能按时返还A琴,丙可以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如甲无法返还,丙可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甲、丁之间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因丁为善意第三人,交付后,丁对A琴的所有权无瑕疵,丙不得向丁主张返还。丙丁之间无法律关系。 二、 问:
1.甲与乙、甲与丙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因为不动产买卖合同订立即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
物权法论文
华中科技大学 物权法结课论文
浅析《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
年 级: 研究生一年级 学 号: M201174373 姓 名: 曹 婷 专 业:法律硕士普通班 指导老师: 张淞纶
二零一二年四月
华中科技大学物权法结课论文
中 文 摘 要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作为中小企业新兴的融资方式之一,知识产权质押到底有何优点,在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什么样的瓶颈与制约呢?
关键词:物权法; 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 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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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物权法结课论文
浅析《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
第一章 知识产权质押的必要性与优点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权利质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除了票据、债券、提单、股票等有价证券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
物权法习题
物权法习题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B )。
A.月球上的土地 B.电力 C.阳光 D.人体上的器官
2.物可以分为主物与从物,从物相对于主物而言起辅助作用,下列属于主物从物关系的是( B )。
A.房屋与窗户 B.锁与钥匙 C.上衣与裤子 D.苹果树与树上的苹果
3.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法中的孳息的有( A )。
A.动物腹中的胎儿 B.彩票的中奖所得奖金 C.粮食酿造的酒 D.牛黄
4. 物权是( C )。
A.请求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形成权
5. 下列物权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C )。
A.地役权 B.抵押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 留置权
6.下列物权属于法定物权的是( C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C.留置权 B.地役权 D.抵押权
7. 下列表述中,不符合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是( B )。
A.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
B.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种类型的物权
C.多个人可以享有一个所有权
D.法律主体可以协议约定创设物权类型
8. 甲向乙借款1O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
电大《物权法》机考试题及答案
电大《物权法》机考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善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致使其受到损害的,都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3.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各自份额比例承担。× 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返还。× 6.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只有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
7.财产所有权不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8.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9.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10.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输的货物。×
1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有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
12.城市国有土地可以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出质人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