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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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
第三条 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
地。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
土地管理法习题
土地管理法习题 一、填空题
1、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6、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7、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
8、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
10、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 1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12、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13、临时用地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14、土地管理监察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土地监察检查证件)
土地管理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义
秦皇岛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海疆
要点:
一、土地管理法立法背景及宗旨 二、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 三、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一)土地权属制度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耕地保护制度 (四)建设用地的管理
四、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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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立法背景及宗旨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土地管理法施行过程中,1988年曾作过一次修改。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的土地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为了使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内容与宪法修正案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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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主要确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制度。
1998年8月29日,在总结土地管理法实施十几年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
土地管理法习题
土地管理法习题 一、填空题
1、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6、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7、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
8、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
10、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 1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12、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13、临时用地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14、土地管理监察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土地监察检查证件)
土地管理法修改建议
篇一:修改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几点建议
摘要:我国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土地管理法》,自实施以来,为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逐渐包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本文提出一些修订的建议。
关键词:提地流转、土地征用制度、闲置土地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生民之本。农业丰则国家盛,农民富则国家稳。我国人口众多,是一个土地资源非常贫乏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生态恶化等原因,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很多地方普遍存在着只顾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期的利益,以牺牲宝贵资源为代价来换取发展速度,这不仅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危及后代的生存生活条件。因此关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尤为重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土地,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一、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
对于集体土地流转我国法律法规是严格限制和禁止流转的。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条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从法律制度上严格地将农村集体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0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六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论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论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安、行政监察、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凡属有荒地、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