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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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合理配置水资源,达到节约用水、保护资源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延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供水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具体定价权限按照价格管理目录执行。
第四条供水价格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遵循保护资源、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时调整的原则制定。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供水价格,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六条各类用水逐步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运用多种价格形式进行调控。各类用水定额标准根据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建立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供水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污水处理费按照城市供水范围,结合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随供水价格一并计量收取。
第二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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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134号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
2001年12月31日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者),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其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消费者提供单
合项目服务的收费。
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其他有关
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五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管理形式。
六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有权机关授权外,下列经营性服务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门审定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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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txt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 16时34分 19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出台医用垃圾处置费的城市,医疗机构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费标
价格管理员
18价格管理员岗位职责 18.1价格科主任的职责
18.1.1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院的价格工作。教育本科室人员树立为医疗第一线服务的思想,保证医疗任务的完成。
18.1.2熟悉掌握有关物价法规,严格执法,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18.1.3经常深入临床服务一线,做好院内物价相关政策的宣传和答疑解释工作。
18.1.4负责接待与调查患者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投诉,纠纷,及时协调与处理并向相关科室通报,各项工作记录完整,化解矛盾等工作。
18.1.5每年编写医院收费情况的总结,填写《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自审自查情况申报表》交区发改委审核收费许可证。
18.1.6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并监督,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
18.1.7对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进行价格政策(业务)指导,培训。
18.1.8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医药价格检查。
18.2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8.2.1做好医院的物价管理,严格执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确保依法、规范合理收费。 18.2.2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价格方针政策,价格制定方针以及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报批程序。
18.2.3负责全院物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 18.2.
燃煤掺配管理办法
盐城发电有限公司燃煤掺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燃煤掺配工作,确保发电机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发电有限公司燃煤掺配相关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公司设有燃煤掺配掺烧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生产、经营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副总工程师、发电部、燃料部、设备管理部、安全技术部、燃料采购部、经营计划部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重大掺配掺烧技术方案、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批准燃料掺配掺烧奖惩条例。
工作小组由副总工程师任组长,上述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
(一)制订并完善燃煤掺配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奖惩条例等。
(二)检查各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三)根据需要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分析掺配掺烧情况,解决掺配掺烧遇到的问题,制定下一阶段掺配掺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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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好入炉煤数量、质量以及锅炉飞灰含炭量、排烟温度、制粉电耗、风机电耗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加强分析和总结,对燃料采购方案提出建议。 第四条 煤炭采购程序
每月25日前,燃料采购部提供大丰港存煤及途中来煤信息;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高中物理教学艺术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txt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 16时34分 19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出台医用垃圾处置费的城市,医疗机构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费标
公司采购价格管理
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 物资采购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比价采购管理”,增加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堵塞
采购漏洞,真正实现采购过程中“集中的权力分散化,隐蔽的权力公开化”。 由事后监督,转化到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上来。达到运作程序 化,管理制度化,降低采购成本,形成有效的管理闭环,促进公司经济效 益的提高,特制定《物资采购价格管理制度》。
第二条 所有采购物资价格受经营规划部监督审核。
第三条 各相关部门基本工作职责
1、经营规划部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并监督执行公司价格管理规定;
(3)定期编制下达采购物资指导价格;
(4)通过参加相关物资订货会及合同的签订,搞好市场调研工作,利 用现代办公手段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和台帐。
2、财务审计部职责
(1)根据经营规划部下发的《采购物资指导价格》负责对采购部门 的采购发票价格进行审核,有情况质疑及时反馈经营规划部。
3、供应部职责
(1) 严格按照比价采购的原则,把好采购价格第一关,选择高信价 比的供应商。
(2) 根据市场信息,及时认真填写《物资采购价格申报单》,严格执 行采购物资指导价格;
(3)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按程序开展工作。
4、技改部职责
(1)组织实施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1、 为加强本院价管理、更好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药剂科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2、 本院所有药品价格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规定。药剂科主任和药品会计人员负责对药品价格审核、检查、监督,由药品会计具体负责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3、 对纳入国家定价目录内药品严格按照国家公布限价执行,对自治区定价药品品种,按自治区公布的限价执行。其他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参照厂家物价和当地现行价作价执行,所有药品的零售价均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价格。
4、 药剂科在购进新药时,严格审核药品价格,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药品价格规定,严格执行正常的药品差价率,对购进价格变更的药品,及时进行价格变动,对国家和自治区调整的药品,及时调整全院药品价格。
5、 药品会计人员负责对国家、自治区《物价公报》,以及有关药品价格文件及时查阅,并按规定及时调整药品价格,并作详细记录,对文件分类、分期保存,以备查阅检索。
6、 严格执行招标药品价格管理规定,按自治区对招标药品有关批复执行,确保招标药品让利患者的目的。
7、 药剂科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及时维护个部门药品价格,做到药品
价格必须准确无误,对患者有关药品价的询问要耐心解释,
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X
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本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由定价管理制度、变价管理制度构成。
一、定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阿胶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公司。
第二条 目的
规范公司定价工作,使公司产品价格满足市场供求、产品成本的内在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原则
确保公司定价的准确性,价格调整的及时性。
第二章 定价管理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定价管理制度制定
定价管理制度由管理部负责制定,上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核,审核后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 定价管理制度执行
销售人员及有关主管负责政策执行。
第六条 定价管理制度实施监督
各公司负责人负责定价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定价管理制度管理内容
第七条 定价管理制度内容
(一)估价操作
(二)订货的价格确定
第四章 估价的操作
第八条 估价的准备。
1.凡公司新产品、改良产品,应由生产部门、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累计成本后,再予以慎重地估价 。
2.估价的方式,必须经有关专家予以确认后方可择定。
X
第九条 充分了解有关情报。
1.估价单提出以前,必须尽量正确地收集顾客及竞争对手的情报。
2.要积极地使用各种手段来收集情报。
3.必须慎重考虑有无洽谈的必要及洽谈的方式。
第十条 估价单的回收。
1.
国企价格管理制度
国企价格管理制度
l 总则
1.1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这里所说价格管理是指企业内部对产品和对外劳务协作的定价管理。
1.2 为贯彻执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价格体系,规范公司价格行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制定价格管理制度。
1.3 公司价格管理由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接受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认真执行本部门归口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结算标准。
2 价格决策层的组成与分级管理的职责
2.1 价格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财务、生产、销售、配套、物资、质量、设计、工艺、劳动人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分管经营、财务、生产、技术的副总任副主任。
2.2 决策层的职责
2.2.1 根据财务部门提出的定调价方案等重大价格事宜,通过认真研究作出决策,下达执行。
2.3 财务部门在价格管理中的职责
2.3.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和收费标准。
2.3.2 制订公司价格管理制度、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制定价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3.3 建立价格信息系统,传递有关价格资料。
2.3.4 编制定调价方案,审核定调价报告,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