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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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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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2014-03-19 21:38:25)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劳动争议 一、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4、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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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6〕1号

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如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庭。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6年1月1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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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津高法【2017】246号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10月20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指南执行后,我市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指南,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得适用本指南的规定进行再审。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0日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法院应依法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2.【政府部门主导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或者整体拖欠工资等争议,以及“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引发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因工伤、工龄、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的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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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孙贤律师解读版

(二)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本条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的效力。

1、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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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王林清

为社会各界热切关注、亿万劳动者特别期待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l0年9月13日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部署,在广泛调查研究、反复推敲论证、深入研讨修改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布的一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司法解释。为了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三)》,现对其一些主要问题做如下阐释。 一、关于制定《解释(三)》的主要背景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制定和公布《解释(三)》源于以下深刻的社会背景:

第一,从经济环境看,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极大的压力。随着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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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02.06 【实施日期】2002.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2年2月6日)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

(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 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目前暂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

在高院和上海市劳动局于1996年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时,考虑到如果受理国 1 / 8

(境)外劳动者在本市单位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同于鼓励非法就业,因此作

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这类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考虑到受理后也可以宣告无效的方式否定其合法性,因此作出上述调整,同时考虑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暂时由人民法院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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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年8月6日 京高法发[2012]245号)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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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年8月6日 京高法发[2012]245号)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

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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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

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

09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鲁法民一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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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09年9月26日至29日,省法院民一庭在荷泽市组织召开了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评查工作会议,评查情况已经在全省法院范围进行了通报。为妥善解决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会议经过认真分析讨论,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形成以下倾向性意见,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审判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问题。本次案件评查中发现,较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存在案由确定不规范、不准确的问题,部分案件不能根据劳动争议的性质和内容准确确定案由。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的规定准确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内容比较多,具体案由难以确定的,可以以“劳动争议”确定案件案由。 (二)关于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列诉讼主体的单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单号 的解释(二 )》第11条:“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如何理解和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