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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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库[2006]39号)
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4]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同意,我们对原印发的《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库[2003]23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预算单位根据原《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开设的往来资金账户,在2007年1底前一律撤销,其资金余额并入单位零余额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请各单位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于1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取资金。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办理转账、提现等结算业务,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
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赣财库[2007]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赣财库[2002]30号)、《关于印发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库[2007]29号)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江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银发[2006]1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省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使用公务卡结算,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为保证国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2-12-18 责任编辑:国库处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保护视力色: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中国银联吉林分公司,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积极稳妥开展好公务卡管理试点工作,根据《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库[2008]418号)精神,现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
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
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库[2005]267号
2005-08-25 [来源]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研究修订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附大财库267后.xls
大连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
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省级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财社〔2014〕268号
为规范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就业创业工作方面的资金。包括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和劳务输出专项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支持创新、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支持项目,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四条吉林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期限为5年。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包括创业培训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补助、创业活动补助、初创企业补贴、就
陕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08〕 1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及省级其他部门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下称省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为共付段。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2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15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和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共付段:共付段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2万元以上至3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3万元以上至4万元,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自付比例在退休退职人员的基础上减半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共付段医疗费用,实行不同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职工在二级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为共付段。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2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15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和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共付段:共付段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2万元以上至3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3万元以上至4万元,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自付比例在退休退职人员的基础上减半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共付段医疗费用,实行不同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职工在二级
银行账户管理系统.doc
文献综述
一、概述
ATM自动取款机是由计算机控制的持卡人自我服务型的金融专用设备。ATM是英文Automatic Teller Machine的缩写。ATM是最普遍的自助银行设备,可以提供最基本的银行服务之一,即出钞交易,有些全功能的产品还可以提供信封存款业务。在ATM自动取款机上也可以进行账户查询、修改密码和转账的业务。
同时在制作这个系统的过程中也应用了数据库的知识,这个相对于想从事软件开发的人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内容,这个也是本次设计的重点知识,同时数据库链接是必须要学会的,因为这个是最核心的内容,培养自己坚实的逻辑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和培养自己良好的文案能力,要求掌握ATM取款机的具体工作原理以及java简单系统的设计方法。
二、内容
(一)ATM的研究现状
众所周知随着信息时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随着全球金融行业的兴起,使用ATM取款机、计算机信息技术以及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这些技术在人们生活中的运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营方式的转变,处理信息系统的内容和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当前,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基础的信息系统正处在蓬勃发展的时期,ATM取款系统可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的发展,形成一种全新的运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