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http://www.hppc.gov.cn/list-flfg.asp?id=575 发布时间:2011-5-26 16:39:02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权利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
津蓟高速公路收费分公司 北辰收费站改造工程施工方案
第 1 页 共 4 页
一、总体工程概述:
津蓟高速公路北辰收费站目前规模为3入/3出,由于出口交通流量激增,不能够满足车户快速、安全、舒适通过收费站的要求,拟将收费车道改为2入/4出,如需要可将改后4道改为综合车道(即可同时处理入口和出口业务)。
现车道平面图:
改造后效果平面图:
根据上述两图,此次改造工程只需将原2号和双向票亭及所属车道设备进行互换,即可达到北辰站现今需求。
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
津蓟高速公路收费分公司 北辰收费站改造工程施工方案
第 2 页 共 4 页
二、具体改造方案:
现场人员组成:
负责人:王欣 负责全面协调及监督施工、安全工作
电工:董斌 负责电力电缆的设计、铺设、安装、调试
施工人员:监控中心全体维护人员 负责整体施工
土建人员:养护部 负责票亭吊装及岛面改造施工
施工技术方案:
监控中心针对此次改造工程,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第一、北辰站路面动工开始前,着手对施工现场勘测,并就工程
中有可能遇到的问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知识竞赛题
(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doc(节选)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择要)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不得随意增加人员。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0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环境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化害为利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运用;支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0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环境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化害为利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运用;支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62 号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
第一章 总 则
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
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
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
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
第 1 页 共 1 页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海事、海警、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障渔业执法
工作经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利
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公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本办法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 为保证公路良好路况,发挥多种养护方式的效应和投资效益,应加强公路日常养护、预防性养护,充分体现养护的层次性、科学性。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库。
第六条 依据养护规划,按照周期性原则、“先急后
缓、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
第七条 为避免重复投资,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影响,对受影响的路段应暂缓安排大中修工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