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价房2001 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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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1)
关于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事业性收费
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费项目 一、土地登记费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 l、党政机关、团体 2、企业 3、事业单位 4、城镇居民 5、农村居民 (二)地籍测绘费 宗地 宗地 宗地 宗地 宗地 元 300元 150元 450元 20元 5元 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60000元。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 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 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未取得到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此收费项目标准。(土地权属调查)
按征拨耕地的等级标准执行 二、耕地开垦费 元/亩 1000—4500元 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元/亩 三等地1000/亩 基本农
渝府发【2001】120号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李瑶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包括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的登记和缴费;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第四章 大额医疗费互助金;第五章 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第六章 医疗费用的支付;第七章 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他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第十章 附则。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1〕120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
闽价房168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
闽价房[2009]168号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7]99号)试行情况,现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概(预)算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
浙价房209号
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房[1997]209号 [1997]财综66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
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浙政发[1997]136号)精神,现就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对城市各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以外,实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所需的资金,原则上由各地政府解决,确因资金不足,可适当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解决。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
房政发〔2009〕34号
房政发?2009?34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政府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创建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更名为
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并
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三区县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中心,景区:
为进一步加强房山世界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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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及国土资源部要求,将“创建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领导小组” 更名为“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园管委),作为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现将公园管委组成人员及机构职责通知如下:
一、公园管委成员名单
主 任:祁 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 主 任:李燕飞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俊杰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孟祥伟 河北省保定市副市长
唐淑荣 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王忠海(常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吴会杰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于舒心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政府县长 高文才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政府县长
成 员:张建国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处长
肖桂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 张德义 河北省保
武铁房163号
武汉铁路局文件
武铁房?2011?163号
关于公布《武汉铁路局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武汉铁路局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9月2日路局一届五次职代会第五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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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局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保障性住房配售制度,规范住房配售行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铁道部及地方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配售的职工保障性住房是指武汉铁路局管内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及危旧房改造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配售职工保障性住房坚持“一户一套,分新退旧”的原则。原有保障性住房(简称旧房,包括非铁路局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夫妻双方名下有1套以上保障性住房时应合并计算面积,下同)的职工,购买职工保障性住房时,必须交出旧房,不交旧房的,一律不能对其配售职工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凡在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提报住房配售资格通知之日前一年内(含通知发布之日)路局在册的全民合同制职工,符合配售条件规定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职级标准的,
计价格(2002)10号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
沪价房 1996 179号
?
沪价房(1996)第179号、沪财
综(1996)第046号
?
上海市民房办公室:
你办沪民防(1995)125号\关于提高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的请示\已悉,经研究,并报请市府领导同意,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防空设施,新建民用建筑均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如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条件不能就地修建的,则由人防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收取范围仍按沪府办发(1989)39号文第一条规定办理。
二、同意自1996年7月1日起,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标准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20元调整到60元;并继续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办法。
三、对以下新建项目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 1、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2、福利院、养老院、政府拨款或参与投资的医院;
3、为中低收入者提供的住宅,包括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 4、公建配套中用于社区服务的建设项目; 5、经市政府同意免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接文后,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
费许可证》和 《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浙价房〔1999〕411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
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价房〔1999〕411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计委(计经委)、省工程咨询协会:
为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咨询收费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具体收费计算方法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执行。 二、评估咨询初步设计文件按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 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附表: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投资估算额 1000万元 以下 咨询评估项目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2.5 2~5 0.6~1.5 1~2.
黔价房〔2011〕69号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
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房〔2011〕69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 (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