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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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家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行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
1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txt铁饭碗的真实含义不是在一个地方吃一辈子饭,而是一辈子到哪儿都有饭吃。就算是一坨屎,也有遇见屎壳郎的那天。所以你大可不必为今天的自己有太多担忧。会计审计全书
经济法律法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
2017年河北省会计继续教育《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2017年河北省会计继续教育《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1.现金管理的首要目的是( )。 A.规范开户单位对现金的收支和使用 B.减少使用现金
C.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 D.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A B C D
答案解析:《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
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2.因采购地点不确定,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应在书面申请上签字盖章的人是( )。 A.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 B.本单位负责人
C.总会计师 D.董事长
A B C D 答案解析:见《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四)规定。 3.必须逐日结出余额的账簿是( )
A. 现金总账 B. 银行存款总账 C. 现金日记账 D. 应收账款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00406(颁布时间)
19900406(实施时间)
20020117(失效时间)
省政府第17号令(文号)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九0年四月六日省政府第17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能源供应管理
第五章 工业及生活用能管理
第六章 节能技术改造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蒸汽、汽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讲座等形式和各级各类学校,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普及节能科学技术知识,培训节能技术人员。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经委或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00406(颁布时间)
19900406(实施时间)
20020117(失效时间)
省政府第17号令(文号)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九0年四月六日省政府第17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能源供应管理
第五章 工业及生活用能管理
第六章 节能技术改造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蒸汽、汽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讲座等形式和各级各类学校,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普及节能科学技术知识,培训节能技术人员。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经委或
解读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解读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解读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和新细则),已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及影响是:
(一)纳税地点表述有调整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新旧条例比较后可以看出,原条例是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确定纳税地点,由于在实际征管中,很多应税行为(例如设计、咨询劳务)无法判断其劳务发生地究竟在哪里,因此税务机关在此情况下大多会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为纳税地点。因此,为了方便征管,新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的确定原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 - 图文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
2008年1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营业税新条例总体架构基本延续老条例的脉络体系,使营业税法规保持基本稳定。与老营业税相比,新营业税条例删除老条例2条,同时也增加2条;总数没有增减,均为17条。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的主要变化点表现为: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为按机构所在地原则或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增加了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的管理规定,明确营业税扣除有关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是将1994年营业税细则第十五条纳税调整的规定增加到新条例中。
四是增加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免税规定。
五是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30日 (93)财法字第4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矿,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 - 图文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
注:文中红色字体为暂行条例,黑色字体为实施细则,兰色字体为变动部分.错误之处还望大家及时指正.
旧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一: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60123
【实施日期】 19860123
【章 名】 通知
现将《地名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其办事机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代管。县(市)以上地名机构的设臵问题,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名称】 地名管理条例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
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