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保户死亡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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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支付标准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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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标准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职业(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

湖北省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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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标准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职业(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

福建省关于五保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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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做好农村五保户低保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的通知

建民?2008?10号

建宁县民政局

关于做好农村五保户

低保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

我县从2004年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农村五保户、特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是有部份五保户、低保特困户住房十分简陋残破,夏不御风雨、冬不御寒冷,有的五保户甚至还借住他人住房,为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五保户、低保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的通知》(明民?2007?13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农村五保、低保特困户是民政工作对象中的重点服务对象,保障他们基本生活包括居住条件是民政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引起各级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把做好农村五保、低保特困户住房救助,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加强民政政风行风建设的具体行动,切实履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

二、资金安排

根据三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下达省级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的通知》(明财社指?2007?63号),五保户、低保户危房、损房、倒房重建户等进行资金补助。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民政办负责对本乡(镇)农村五保、低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五保户申请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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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五保户申请报告

农村“五保户”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办:

本人某某,农业户口,出生于1962年2月,今年51岁,务农为生,无正式职业,现居

住在————,父母双亡,终身未婚,无儿无女,独自一人居住和生活。 今年二月份不慎摔伤大腿,手术和医疗费花了两万多元,原本就贫困的我如同雪上加霜,

饮食起居不能自理,还需要药物治疗,生活极其艰难。 由于本人一直以务农、打散工为生,无稳定收入 来源,生活极其清贫,加上几个多月病腿的治疗,已经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和生活自理

能力,今后生活难以为继,陷入绝境。因此,现恳请民政部门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准予我

申请农村“五保户”!

此致

敬礼

赵明顺

2012年9月20日篇二:五保户申请表 农村五保户登记表

镇(街道) 村委会 编号注:此表一式三份,批准后村委会、镇(街道)、区民政部门各留底一份。 篇三:五保户保申请报告 五保户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甘新干,男,1942年出生,现年72岁,家住新泉镇杨红村11组。1996年,老伴因

鼻癌离我而去,此时年迈多病的我已丧失劳动能力,幸有年长的儿子勇挑重担,勉强能维持

生计!可祸不单行,2008年,儿子又因原肠癌去世,原本残缺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儿媳随

后改嫁,留下一个孙儿、孙女由我抚养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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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地方法规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9月26日 16时21分 361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计划物价 环境保护

 “排污费”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排污者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排污费。

  县级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排污费核定、征缴的文书送达和工作联系制度,确保排污费的核定征缴工作畅通。

  第五条 征收排污费的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同级价格部门申领,并将副本交同

湖北省十二五规划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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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发布时间: 2011-04-01 05:28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2011年2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篇 开创湖北科学发展新局面 第一章 “十一五”发展的巨大成就 第二章 跨越式发展的新机遇 第三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二篇 全面实施“两圈一带”总体战略

第四章 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 第五章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 第六章 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 第三篇 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第七章 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章 制造业 第九章 建筑业 第十章 现代农业 第十一章 服务业 第十二章 旅游业 第四篇 统筹城乡发展 第十三章 城镇化建设 第十四章 新农村建设 第十五章 推进城乡一体化 第五篇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六章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第十七章 县域经济

第十八章 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 第十九章 开发区

第二十章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 第六篇 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 第二十一章 综合

湖北省302号文件(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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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省 建 设 厅

鄂建文[2007]302号

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

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及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的精神,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施工措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过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相关费用的计取进行调整,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作为工程专项费用,是综合测定的,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单独立项计算。不得以任何理

1

由降低本通知规定的费用标准。

三、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计算

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按“表1.

那几类人群将退出低保五保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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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低保、五保工作水平,推动民政兜底保障和扶贫工作有效衔接,切实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日前,市民政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低保、五保对象清理核查活动。通过清理核查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社会保障工作规程,提高了社会保障工作的透明度。

  低保工作事关困难群众的衣食冷暖,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核查活动,既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民生,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

  此次清理核查主要针对全市现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受灾人员、享受“两两项补贴”的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孤儿和困境儿童。

  重点围绕是否有不符合政策规定,领取救助供养金、补贴资金、优待抚恤金的问题;是否有死亡后未及时上报仍由家属或他人领取救助供养金、补贴资金、优待抚恤金的问題

  申报上述救助保障对象时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档案材料是齐全等问题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有效推进我市民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转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通过集中复核活动,重新审核服务保障资格

湖北省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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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有效状况: 已实施

“十二五”时期是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统筹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湖北小康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为实现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两圈一带”战略建设,加速推动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在认真总结“十一五”发展基础上,编制《湖北省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一)“十一五”发展回顾

“十一五” 时期是我省农业改革发展最活跃的5年,是农业发展最快、农村变化最大、农民增收最多的5年,是我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黄金时期。

1、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

2010年,粮食总产达到2315.8万吨,比“十五”末增长6.36%,粮食生产延续了2004年以来连续七年稳定增长的发展态势;棉花总产47.18万吨,比“十五”末增长25.81%,成为长江流域第一大产棉省;油料总产311.8万吨,比“十五”末增长6.09%,其中油菜籽面积、总产连续15年居全国第一;生猪出栏3827.4万头,比“十五”末增长

14.42%,在全国排第5位;淡水水产品总产量353万吨,比“十五”末增长31%,在全国排第1位。

2、农业经济总量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2010年全省实现农业增加值2147亿元,比“十五”末增

鄂人7号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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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财政厅 文件

鄂人[2009]7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

各市、州、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高遗属困难补助费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的比例。现将调整的比例标准通知如下:

一、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二、 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三、其他居住城市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30%的标准确定。

四、 居住农村的职工遗属按居住城市标准的80%确定。

五、 上述遗属补助对象孤身一人的,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