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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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为做好公司离退休人员的治丧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治丧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一、工作原则
离退休职工丧事的处理事宜由家属办理,单位工会及人力资源部协助配合。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协调、安排公司领导出席悼念活动;协调安排所需车辆。
(二)人力资源部:办理离退休逝世者丧葬费等事宜。 (三)工会: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及时上门慰问并发放慰问金。
三、悼念规格
( 一)离休和退休公司老领导的遗体告别仪式,由公司领导、工会、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出席。
(二)其他退休人员的遗体告别仪式,由工会、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出席。 四、家属慰问金的标准
(一)离休处级(含处级)以上干部去世,慰问金3000元。 (二)离休处级以下干部及退休公司老领导去世,慰问金2000元。
(三)其他退休人员去世,慰问金1000元。 五、其他规定
(一)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离退休干部在外地逝世,一般不前往参加悼念活动,可发唁电;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
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l日后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
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33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
为规范学院退休人员的返聘工作,充分发挥退休返聘人员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原则 1.按需返聘原则。根据用人部门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返聘。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严格控制,不进行人员返聘;
2.岗位管理原则。坚持人力资源总量与结构控制、岗位管理原则,返聘单位用工人数未达到学院现行编制数,方可返聘退休人员。返聘人员一般为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等条件; 2.返聘人员本人自愿,并向单位提交申请; 3.返聘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
5.院系或部门急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必须身体条件允许。
三、返聘程序
1.个人申请。由本人填写《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对个人提交《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4.学院审批。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返聘通知;
5.签订返聘协议。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一式三
关于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退休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继续发挥退休人员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优势,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聘用原则
1、集团范围内到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原则上不再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应对岗位性质、退休员工年龄和健康状况严格把关。
2、退休返聘人员聘用期限为1年,可每年续签但最长不应超过5年。
3、集团范围内退休返聘人员男员工年满65周岁,女员工年满55周岁(符合条件认定为女干部的,年满60周岁)不得在控股集团范围内担任中高层实职,不得担任控股集团本部经理级、子公司副总(总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重大投融资、监察审计、财务、人事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非集团范围内退休人员原则上仅可聘为顾问,不得担任实职。
4、聘用退休人员应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或《劳务合同》,对达不到工作要求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返聘人员,公司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停止聘用。
三、聘用条件
1、返聘人员需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持有《退休证》。
2、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能够履行聘用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各项任务。
3、返聘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需具备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离 退 休 人 员 返 聘 协 议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 址:
因甲方业务经营需要聘用乙方,鉴于乙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退休待遇, 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 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 条款。 一、本协议期限为 前 / 天/月为试用期。 二、乙方的用工单位为: 三、 乙方的工作时间执行 不定时 工时制。 四、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由甲方支付劳务费,劳务费的结算标为:基本工资+提 成(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劳务费由甲方于每月 25 号向乙方发放,如 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按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工作纪律 1、乙方要服从分配,并遵守甲方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2、乙方应认真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工作安排,服从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工 作安排与指挥,认真负责的完成工作,接受甲方的考核监督。 3、对于不符合工作完成要求的部分,甲方保留劳务费用不予发放的权利。 4、因乙方的工作失误或故意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的损失,经核实后,甲方有权扣除乙 方相应比例的劳务费, 严重者终止本协议, 并保留追求乙方造成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甬人薪[2004]16号 甬财政行[2004]82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发生活补贴费。2004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增发生活补贴费。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均按本人离退休时实际担任(或聘任)的职务和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一至四)。
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将这次发放的补贴列入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离退休费的经费渠道列支。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提高发放标准,也不得自行发放其他津贴。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1、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2、事业单位离
社区建设与离退休人员管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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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与离退休人员管理之我见
作者:林治琴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9年第08期
【摘 要】 社区工作与离退休管理工作二者是一副担子,两个“筐”,可以相互结合,互相促进。可以优势互补,相得益彰。更要相融相谐,齐头并进,共同发展。 【关键词】 社区建设;离退休人员;管理
如何搞好和谐社区建设与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新的课题。三年多来的探索实践,让我找准了位置,抓住了要点,积累了经验,感同身受地体味到其中的思维之新跃动,思想之新境界,工作之新乐趣。
一、一副担子,两“筐”平衡
从事了多年离退休管理工作,在三年前又多了一副担子——出任院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职。是多了一副担子,还是一副担子两箩筐?经过认真思考和梳理,感到还是一副担子。只不过比原来的负荷增大了些。或者说一头是“社区筐”,一头是“离退休筐”。如何使其平衡相间,用科学管理的理念解决好“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其自然地处在相对等量而不致于倾斜而失衡,新的考验在等待着。
社区建设与离退休人员管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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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与离退休人员管理之我见
作者:林治琴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9年第08期
【摘 要】 社区工作与离退休管理工作二者是一副担子,两个“筐”,可以相互结合,互相促进。可以优势互补,相得益彰。更要相融相谐,齐头并进,共同发展。 【关键词】 社区建设;离退休人员;管理
如何搞好和谐社区建设与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新的课题。三年多来的探索实践,让我找准了位置,抓住了要点,积累了经验,感同身受地体味到其中的思维之新跃动,思想之新境界,工作之新乐趣。
一、一副担子,两“筐”平衡
从事了多年离退休管理工作,在三年前又多了一副担子——出任院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职。是多了一副担子,还是一副担子两箩筐?经过认真思考和梳理,感到还是一副担子。只不过比原来的负荷增大了些。或者说一头是“社区筐”,一头是“离退休筐”。如何使其平衡相间,用科学管理的理念解决好“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其自然地处在相对等量而不致于倾斜而失衡,新的考验在等待着。
鄂人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
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
等问题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
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
鄂人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央及湖北省工资制度、福利政策文件集合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鄂人[2006]19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