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与第三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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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第三人欺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惠广,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魏垣生,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元勋,该公司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
案例:第三人欺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惠广,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魏垣生,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元勋,该公司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
第三人效果
前言
1983年,美国戴维森教授提出大众传播的“第三人效果”(也称为第三人效应或第三者效果)理论,这个理论包括认知与行为两个层面,认知层面认为人们普遍感到大众媒介传播的内容对“他人”的影响大于自己(本人)的影响,而行为层面则认为“第三人”的某些认知可能造成他们采取某些行动,以免媒介内容侵害他们的利益。
经过26年发展,该理论经历了理论验证、影响因素与形成机理研究、新媒体背景下的研究三个阶段,研究者多用经验性方法进行研究,理论体系构建得较为完整。
面对第三人效果的发展趋势如此迅猛,国外上世纪末已在传播学书籍中介绍了这个理论,但国内书籍几乎很少涉猎,还停留在对国外已有成果的介绍上,对“研究进程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也比较薄弱。
本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运用历史分析法,通过概述三个发展阶段的研究状况,指出研究中存在的五个重要问题,找出每个问题的表现,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的途径。 一、“第三人效果”介绍
本部分的研究中,通过理论来源的论述,引伸出理论的内容,再对“第三人效果”的效果观进行简要分析。
(一)“第三人效果”理论来源
198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与
第三人效果
前言
1983年,美国戴维森教授提出大众传播的“第三人效果”(也称为第三人效应或第三者效果)理论,这个理论包括认知与行为两个层面,认知层面认为人们普遍感到大众媒介传播的内容对“他人”的影响大于自己(本人)的影响,而行为层面则认为“第三人”的某些认知可能造成他们采取某些行动,以免媒介内容侵害他们的利益。
经过26年发展,该理论经历了理论验证、影响因素与形成机理研究、新媒体背景下的研究三个阶段,研究者多用经验性方法进行研究,理论体系构建得较为完整。
面对第三人效果的发展趋势如此迅猛,国外上世纪末已在传播学书籍中介绍了这个理论,但国内书籍几乎很少涉猎,还停留在对国外已有成果的介绍上,对“研究进程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也比较薄弱。
本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运用历史分析法,通过概述三个发展阶段的研究状况,指出研究中存在的五个重要问题,找出每个问题的表现,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的途径。 一、“第三人效果”介绍
本部分的研究中,通过理论来源的论述,引伸出理论的内容,再对“第三人效果”的效果观进行简要分析。
(一)“第三人效果”理论来源
198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与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前言
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表示。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2债作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本质在罗马法中通过诉权形式来反映。为维护债权而提出的诉讼被称为“对人之诉”,其维护的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主张针对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要求特定的人予以尊重。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 potest)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坚持债权具有相对性。“如所周知,债者,特定人间请求特定给付之法律关系。职权人仅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基此理论,学者乃认为第三人既然处‘债之关系’之外,原则上即不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问题。”3从通说来看,债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相对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前言
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表示。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2债作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本质在罗马法中通过诉权形式来反映。为维护债权而提出的诉讼被称为“对人之诉”,其维护的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主张针对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要求特定的人予以尊重。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 potest)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坚持债权具有相对性。“如所周知,债者,特定人间请求特定给付之法律关系。职权人仅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基此理论,学者乃认为第三人既然处‘债之关系’之外,原则上即不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问题。”3从通说来看,债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相对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 2014-01-09 11:10:43 作者:王福华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由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遏制恶意诉讼现象为立法动因,将第三人撒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加以规定,这一程序以诉的方式被适用便成必然。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程序救济,该程序所具有的补充性与变更性特点,使其与申请再审、诉讼第三人及执行异议等相关制度之间保持了明确的界限,这些程序分别有自己的适用范围与标准。从立法论、目的论、解释论出发,探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既可以保证其适用中能够实现遏制恶意诉讼的直接目的,也可实现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的间接目的。 【正文】
诉讼在当事人之间展开,受到程序保障的只有当事人,因此判决效力也往往只及于当事人,此为判决的相对效。有鉴于此,传统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以程序保障为基础,将眼光只放在当事人身上,强调诉讼的相对性和个别性,较少考虑诉讼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然而现实中的民事诉讼虽然不将判决既判力直接及于案外第三人,却可能在事实认定或判决结果中对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作出裁判。这种裁判无论在结果意义上是对是错,都可能违反程序保障原理。因此需要对该第三人给予制度上的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由
rent的第三人称单数
本文整理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
rent的第三人称单数
rent的第三人称单数:
rents
rent的用法:
rent的用法1:rent用作名词时的意思是“租金”,转化成动词指“租用”,即将多余的房屋、土地或其他空闲物资以有偿的方式转借他人,待需要时再将其收回。可指租入,也可指租出,通常指租用土地或房屋,而在美式英语里也可指租用汽车等,但都不用于借钱。
rent的用法2:rent可用作及物动词,也可用作不及物动词。用作及物动词时,后接房屋、土地等名词作宾语,还可接双宾语,其间接宾语可转化成介词to的宾语。可用于被动结构。
rent的用法3:rent还可用作名词,意思是“租金”。例如:we pay a high rent.我们支付昂贵的租金。
rent第三人称单数例句:
1. of course, slap-bang in the middle of town the rents are high.
当然啦,市区正中心的租金是很高的。
2. they will have to pay much more when rents treble in january.
一月份房租增加两倍时,他们将被迫多付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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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ork-barrel po
rent的第三人称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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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的第三人称单数
rent的第三人称单数:
rents
rent的用法:
rent的用法1:rent用作名词时的意思是“租金”,转化成动词指“租用”,即将多余的房屋、土地或其他空闲物资以有偿的方式转借他人,待需要时再将其收回。可指租入,也可指租出,通常指租用土地或房屋,而在美式英语里也可指租用汽车等,但都不用于借钱。
rent的用法2:rent可用作及物动词,也可用作不及物动词。用作及物动词时,后接房屋、土地等名词作宾语,还可接双宾语,其间接宾语可转化成介词to的宾语。可用于被动结构。
rent的用法3:rent还可用作名词,意思是“租金”。例如:we pay a high rent.我们支付昂贵的租金。
rent第三人称单数例句:
1. of course, slap-bang in the middle of town the rents are high.
当然啦,市区正中心的租金是很高的。
2. they will have to pay much more when rents treble in january.
一月份房租增加两倍时,他们将被迫多付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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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ork-barrel po
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认定
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这条规定为我们认定交强险“第三人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是,律师在实务中涉及到的“第三人范围”的情形比较复杂、特殊,如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撞死等,虽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也应纳入交强险“第三人范围”进行赔偿,主要是因为:
首先,首先从目的解释上说,《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人范围”;
其次,从对危险的控制力上看,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
再比如,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此时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呢?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发生交通事故时没在车上,就应认定为“第三人”,交强险就应该赔偿。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相对比较固定,因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