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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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环境监管失职)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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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 导致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基本案情

戚昌斌,男,1946年10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

王华楚,男,194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助理调研员。

1997年6月到9月间,武汉新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先后3次将装有化工废弃物(俗称“锅底料”,含有毒物质多氯酚、苯酚)的铁桶共计197桶交由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处理 ,该局将上述化工废弃物拖回后存放于该局所属废弃物交换站 ( 后改称为武汉市环保洪山废弃物交换中心) 花山仓库。由

于该废弃物露天存放时间较长,铁桶外壳被风化等原因而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引起周围群众不满。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拟对该批化工废弃物进行处置。1999年3月,时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的戚昌斌及负责协调管理废弃物交换中心的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在未对上述化工废弃物的化验问题进行督察落实,也

未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朱某某违规将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均已以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判刑)、杜某某处理。同年4月2日、9日、10日,方国强、何利华、杜某某先后三次从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花山仓库将装有化工

典型案例(环境监管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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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 导致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基本案情

戚昌斌,男,1946年10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

王华楚,男,194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助理调研员。

1997年6月到9月间,武汉新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先后3次将装有化工废弃物(俗称“锅底料”,含有毒物质多氯酚、苯酚)的铁桶共计197桶交由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处理 ,该局将上述化工废弃物拖回后存放于该局所属废弃物交换站 ( 后改称为武汉市环保洪山废弃物交换中心) 花山仓库。由

于该废弃物露天存放时间较长,铁桶外壳被风化等原因而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引起周围群众不满。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拟对该批化工废弃物进行处置。1999年3月,时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的戚昌斌及负责协调管理废弃物交换中心的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在未对上述化工废弃物的化验问题进行督察落实,也

未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朱某某违规将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均已以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判刑)、杜某某处理。同年4月2日、9日、10日,方国强、何利华、杜某某先后三次从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花山仓库将装有化工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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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规:

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

侵犯财产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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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抢劫第263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5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

侵犯财产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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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抢劫第263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5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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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佰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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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非法经营罪”量刑、司法解释与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量刑、司法解释与立案标准

作者:陈文彬 时间:2012-11-23 查看(2618) 评论(0)

“非法经营罪”量刑、司法解释与立案标准

——陈文彬律师

由于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117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包含的内容过于笼统,以致司法实际部门把一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违法活动都作为该罪处理,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鉴于此,修订后的1997《刑法》对原来的投机倒把罪进行了分解,现《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即是从原来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本文就本罪的立法变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的追诉标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阐述。

一、立法变化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该修正案第8条规定,将刑法第225条增加1项,作为第3项;原第3项改为第4项。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第5条再次对《刑法》第225条第3项进行了修改。经过修改,现《刑法》第225条内容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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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释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对二者的区别:

一是主观要件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二是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的成立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后者的成立以发生严重后果为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5月13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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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定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第2款)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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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

(2017年)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制度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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