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和盗窃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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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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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独钓寒江雪
【案情】
2008年10月17日上午,在某村刘某家,新娘刘某因忙于准备结婚仪式而把自己的红色手包交给伴娘王某保管。婚礼期间,刘某手机响了,王某在替刘某接听电话时发现手包内有一条金项链和不少现金,便趁人不备将手包里的金项链(价值2031元)和3300元现金据为己有。婚礼结束后,王某将刘某的手包放在刘某卧室的柜子上,然后便骑车离开刘家。案发后王某陆续将金项链和现金退还给刘某。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分歧】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本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但被告人及时退还所侵占财物,阻却了侵占罪的成立,且侵占罪属于纯自诉案件,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应终止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将手包委托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基于委托关系合法占有手包,但由于手包在刑法上属“封缄物”,手包内的财物仍然处于刘某的占有控制之下,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
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吗 单位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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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刑法》中有不少的犯罪即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同时也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如合同诈骗罪,不过自然人构成犯罪和单位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而之后给予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那现实中,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吗?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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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
论盗窃罪
2009级本科毕业论文 题 目: 论盗窃罪 Discourse On The Crime Of Theft 英文题目: 函授站 : 专 业: 辅导站: 学 生: 学 号: 指导教师: 法律 摘 要
盗窃罪作为一类侵犯财产犯罪,一直都倍受刑法学界的关注。这不仅仅是因为盗窃罪对于社会秩序具有较严重的破坏性,更是因为盗窃犯罪行为极具复杂性及因此而产生很多司法疑难,催化着盗窃罪理论的发展。由于盗窃行为的多发性,盗窃对象的广泛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罪的研究中出现了若干新问题。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盗窃罪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论文第一部分从盗窃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谈起。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进行了廓清。其中又着重分析了本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论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盗窃罪的认定问题。对盗窃既遂的认定是刑法理论中的难点问题,因此本部分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的观点的介绍,提出“失控说”应作为我国盗窃罪既未遂的标准。论文的第三部分研究了盗窃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
盗窃罪研究
盗窃罪研究
【摘要】:盗窃罪是一种存在历史悠久、案发数量巨大、重刑案件高发、侵害法益严重、涉案金额庞大、案件情况复杂、犯案手断不断变化、对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巨大危害的犯罪;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出现愈加复杂多变的情况,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有日趋严重的态势,打击、防范本罪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有效打击和遏制本罪,并且针对新出现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复杂情况如何着手认定,也成为我国需要积极应对的课题。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盗窃罪有了积极的修改和应对。本文正是通过以本修正案为视角,我国对盗窃罪的问题进行相对系统和全面的研究与分析,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一些见解。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约三万七千字左右。第一部分:对本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所呈现出来的立法变化特点就行了提纲挈领的分析:经过本次修改,盗窃罪的客观构罪要件表现出“泛刑化”特点:文中详细的追溯了“泛刑主义”的历史起源和沿革,以及本罪的“泛刑化”变革的利弊;其次,是本罪法定刑设定的“轻缓化”特征,这是源自于对刑法谦抑性思想的追求,也详细分析了本罪中刑罚“轻缓化”的具体表现;最后,对本罪如是变化的背景和生成环境---刑法“
李某某职务侵占案—承运人盗取已封缄货物构成盗窃罪
李某某职务侵占案—承运人盗取已封缄货物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委托人在将财物交由受托人代为保管之前进行了包装、封缄或者上锁,这种行为表明委托人已排除了受托人对封存财物的控制与支配。委托人尽管将整个包装物交给了受托人,但并没有失去对封存财物的控制,其对于包装物内财物的占有支配权依然存在。由于盗窃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占有的他人性,也就是说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如果受托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包装物进行破坏并取出其中的财物,就属于侵害了委托人的占有,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号】(2008)盐刑初字第87号;(2008)嘉刑终字第68号
【案情】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应聘于上海云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担任牌号为沪AP2843的集装箱车司机。
2007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集装箱车,负责运输托运人江苏省大丰市飞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从浙江临平运往上海港口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告人李某某结伙“小徐”等人,窃取集装箱内的A有光4.2雪尼尔纱线137件(重2740千克),价值人民币92296.90元。
2007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集装箱,负责运输托运人海盐中达金属电子材料有限
2011年盗窃罪量刑标准
2011年盗窃罪量刑标准
(全国法院通用)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
20130308-jw-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依据
一、侵占罪
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二、职务侵占罪
1、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共同侵占单位财产 三人依法被判刑
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
略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略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来源: 作者: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的概念。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经济性质与公司相同,只不过财产所有权构成方式不尽相同。企业包括以下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2)私营企业(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4)外资企业;(5)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上企业只要没采取公司形式的都属于本条规定的企业。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上述单位的财物所有权是指自己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返还请求权。那么,处在上述单位保管、运输、使用中的私人财物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上述单位是否拥有所有权?换言之,上述单位职工侵占本单位保管使用运输中的非本单位财物是否侵犯了本单位财物所有权?例如,甲某去某集体性质的旅店住宿,按旅店的规定将身上携带的5万元现金交给旅店保管,经手人服务员乙某给甲出具了保管凭证。乙某没有将钱放入保险柜,而是放在自己手拎包里,连夜逃往外地,后被抓获归案。乙侵犯甲的财物所有权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