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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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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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

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发布日期:2015/02/28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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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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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

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发布日期:2015/02/28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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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外债-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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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之三: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

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一、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金融机构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证明材料;

4.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境外总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境内非金融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贷款人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二、外债签约登记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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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 汇发[2003]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我局根据《管理办法》的报表报送原则(见附件1),制作了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需填报的四张报表(见附件2),并对报表的指标、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固定编码以及电子报表的传输(见附件3至5)作出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自4月1日起,使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上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通知附件1至4的要求,将《管理办法》报表制作成电子模版文件,通过外汇局内部电子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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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09 文号:汇发【2010】59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各行2010年11月8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二、严格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取消“企业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的规定,银行需根据企业可收汇余额办理额度内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30%调整为2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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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15 文号:汇发[2009]10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

局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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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提高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现就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应包括实际出口日期、相应收汇日期、承诺所述情况真实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逐笔登记台帐。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银行应登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相应贸易类别项下为企业进行可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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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境外投资外汇 【发文字号】汇发[2009]24号

【修改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24号 2009年6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1 / 3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

汇发(2009)24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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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发(2009)24号

【时 效 性】有效 【分 类 号】417011200904 【内容分类】综合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

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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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

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1]71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5.13 【实施日期】2011.05.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011年)》的通知 (汇综发[2011]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2010年8月至今外汇管理规定变动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1 / 2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

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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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92]汇管函字第169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2.09.10 【实施日期】1992.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0日 [92]汇管函字第1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为国家多创外汇,我们修定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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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完善外汇管理制度,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批准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外汇管理,均按本办